广州企业简易注销税务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22:02:59

法律分析:企业注销简易流程是如下:1、成立清算组,确定并执行清算方案;2、清算期间,登报公示;3、注销社保账号;4、注销税务登记;5、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企业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请问,公司简易注销的具体流程是怎样!

以广东省企业简易注销为例,公司简易注销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发布公告。企业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的,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1.企业发布公告的要求。企业发布公告前,应当确保其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2.企业发布公告的途径。企业应当在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发布公告。

3.企业发布公告的内容。企业在线填报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信息,同时上传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企业发布公告的期限。公告期为45日,无论公告期内是否有异议,公告期不中断。

5.对已发布公告企业的登记限制。企业一旦在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将被限制办理所有登记业务,但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不受限制。

6.企业主动撤销公告。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可主动在公示系统撤销公告。企业一旦撤销公告,不能再次发布公告。

(二)信息推送。省工商局依托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之间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的推送与反馈(广州、深圳除外),其他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获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

省工商局将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企业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等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到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数据,并分发到省级以下单位。

(三)提出异议。公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通过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公告期届满后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四)申请登记。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均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视为自行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不能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五)受理与决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对于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出具《核准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3.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出具《不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扩展资料:

(一)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原则。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行企业自主选择原则,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1.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的;

2.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

3.曾被登记机关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

4.企业曾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的;

5.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为以下四类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之一: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以下简称“无债权债务”)。

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参考资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简易注销通知

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法律分析:公司税务注销步骤如下:1、到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社保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社保账号。

到税务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税款或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的国、地税。

在报纸媒体上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公司即将注销。

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营业执照。

到开户行注销公司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到质监局注销公司的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

到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印章本身可不上交)。

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一般须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大家都在看

税务简易注销流程

税务注销流程(一)接收资料。登记窗口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申请注销、清税申报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条件的,制作《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清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

2021年税务注销简易注销步骤

第一种“即办”办理步骤是,纳税人先行办结全部未结事项,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注销其税务登记。第二种“即办”办理步骤是,纳税人选择“承诺制”容缺办理,具体步骤是,纳税人先签署承诺书,税务机关“即时

税务简易注销流程,只需6个步骤

税务简易注销流程1、做企业的实名认证;2、在税务局窗口补齐申报和未办结事项;3、确定是否有税务简易注销资格,(只有领取营业执照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且申请注销登记前,没有债权债务才可以办理简易注销);4、用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