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所便函怎么查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26 05:38:03

其实这是一个同“104从业人数”口径相同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里原本的填报说明如此写到:

“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扩展资料:

亿企赢举例说明:假如亿企赢公司在2016年5月成立,5月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为100万元,6月资产负债表中为140万,7月为145万,8月为149万,9月150万,10月155万,11月157万,12月160万,那么汇算清缴表格中资产总额该填写哪个数据呢?

二季度平均值=(100+140)万/2=120万(二季度稍特殊,5月才成立)

三季度平均值=(140+150)万/2=145万

四季度平均值=(150+160)万/2=155万

全年季度平均值=(120+145+155)万/3=140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干部基本信息管理系统

电子税务局企业注册,纳税人名称这一栏无法输入怎么回事?

对于已完成税务登记但未开通电子税务局的新用户,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可通过登录页面下方的“注册”按钮完成注册。其中,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可以增加办税人员。

对于未完成税务登记的新办户,请使用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号+密码(默认为法人身份证号后六位)+验证码进行登录。在系统中完成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后,通过登录页面下方的“注册”按钮完成注册。

【高新区公司注册】超出投资比例取得投资收益是否能免税

如果投资方取得超出投资比例的投资收益,那么是否能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税收政策来分析、判断一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在税收征纳实务中,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的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栏填报取得的该项收入,然后再过渡到《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第三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栏次,最终填入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栏次中作免税收入处理。

对于投资方取得的超出投资比例的投资收益,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15年3月前后有不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此栏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取得超出投资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201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之附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第八条对此进行了修改,将此处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此处所说的“其他方法”就包括“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同时应当注意,取得的必须是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才能够免税,否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继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之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对此项问题又进一步规定,在办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时,纳税人需提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中,“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上述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允许公司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不按持股比例分配);二是强调其前提是“全体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鉴于公司法已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必须在章程中规定,而对于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这一重大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理应通过章程来约定。

因此,对于取得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方企业,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在纳税人须提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中,特别规定必须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以便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核对公司章程有无专门约定特殊分配条款。

从而既保障确实是采取该种分配方案的纳税人顺利享受此项免税,又防范少数纳税人虚增免税收入少缴税款。

结论对于按投资比例以外的其他方法计算的,超出投资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该种分配方案是否“已由全体股东事先约定(章程中约定,报登记机关备案)”,以及该部分股息、红利是否“实际归属于本企业”作为判别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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