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做账报税的流程如下:1、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2、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3、结账、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4、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5、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做账报税的材料:1、企业的会计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购销合同、发票、收据等,这些账簿记录了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2、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这些证件是企业合法经营和纳税的重要凭证;3、企业的人事档案: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费证明等,这些档案记录了企业的员工情况和工资福利情况;4、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这些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反映;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银行流水单、租赁合同、固定资产清单等,这些材料可以印证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综上所述,做账报税的流程可能因企业规模和业务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操作时需要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企业财务和税务的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流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名称预先审批:申请人需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审批申请,待审批通过后可进行后续申请;2、编制章程:申请人应编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包括单位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会员、财务等内容。
章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3、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在当地民政部门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章程、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还需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4、领取证照:经过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5、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6、其他手续:根据需要,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向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或申请许可证等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可以是政府补助、捐赠、会员缴费等;2、必须有明确的社会服务宗旨和目标,且不能以牟取利润为主要目的;3、必须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该场所和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有相关证明文件;4、必须有合法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管理机构,以及规章制度等;5、必须有合法的名称和标志,名称不能与已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似,标志不能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7、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如申请书、章程、资金来源证明、场所和设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条件,具体情况需要以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税务登记需要什么材料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如下: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2、相关合同、章程和协议;3、银行账户证明;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