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12:31:12

您好

不当的财政补贴会带来的问题以及案例如下:风险一:将财政补贴收入一律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2018年,当地实施重大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实行技改搬迁工程,A公司获得财政补贴1250万元。企业认为,该笔补贴属于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扣除。不过,税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虽然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但并未对该笔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符合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条件。

案例解析:

财政补贴收入能否直接计入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凡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就A公司来说,1250万元财政性资金,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应当计入应税收入。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312.5万元。

延伸阅读:案例解析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风险

风险二:财政补贴收入用于支出直接税前扣除

案情简介:

B公司是一家粮食收购企业,政府2020年为该企业发放财政补贴100万元,该笔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已将补贴收入全部用于补贴项目支出,且计入2020年费用化支出。财务人员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100万元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予以纳税调减,并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务中,企业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及时对已扣除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

本案例中,B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风险三:错误计算高新收入占比指标

案情简介:

C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设备的企业。企业2019年共取得营业收入230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1500万元和财政补贴收入600万元。税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本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却并未申报享受。经询问,企业在计算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时出了错。在具体计算时,企业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为1500÷(2300+600)×100%=51.72%。

案例解析: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种类繁多,其中一些税收优惠的享受门槛,与企业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有关。这之中,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的一个关键条件,是高新收入占比应大于60%。在考虑财政补贴是否计入应税收入、何时确定为收入时,可能会对企业当期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是否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判定标准。

以C公司为例,能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标准,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财政补贴收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这一指标中,分母的“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C公司正确计算结果应该是:1500÷2300×100%=65.22%。也就是说,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以适用优惠税率。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优惠政策,在计算收入比例时都要剔除不征税收入。比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这里的企业收入总额,应包含财政补贴收入。

政府补助的税务如何处理?

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判定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的收入。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分为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具体介绍如下:

(一)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其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应税收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当期收入总额,政府补助属于其他收入。”基于此规定,税收对“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仅完全被税收的规定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且要求全额纳入收益,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如果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必须作为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财政补助,务必关注10个涉税问题!

01.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开具收据对方不愿意,我能否开具不征税发票? 02.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来判断? 03.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何来判断? 04.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若是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5. 老师,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 06. 老师,我企业收到疫情期间的复工补贴,请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07. 老师,我企业从社保部门收到稳岗补贴,请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08.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会计处理的时候如何处理?计入当期收益还是“递延收益”? 09.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确认时间是什么时候? 10.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是不是有个5年的期限规定?具体是什么意思? 请问一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开具收据对方不愿意,我能否开具不征税发票? 答复: 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新增614、615、616三个不征税编码,目前为16个,其中615编码为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因此企业取得了财政补贴,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了。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编码“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适用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请问二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来判断? 答复: 取得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定要注意这个条件! 即: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当你收到了财政补贴的时候,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请问三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何来判断? 答复: 一是要有文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扩大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请问四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若是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你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别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汇算清缴应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五 老师,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 答复: 不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请问六 老师,我企业收到疫情期间的复工补贴,请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 收到复工补贴10万元,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10万元 注意: 当地政府给工厂发放的开工补贴,由于与你工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就此笔补贴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0 年 2 月)》第 3 问“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 5 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 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解答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5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区政府给你工厂发放的开工补贴,与你工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就此笔补贴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七 老师,我企业从社保部门收到稳岗补贴,请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 稳岗补贴是国家为了缓解就业压力,鼓励企业减少裁员或不裁员而给予企业的补助性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6000元 提醒: 若是你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参考: 福建省税务局《2020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9.纳税人从社保部门收到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稳岗补贴是国家为了缓解就业压力,鼓励企业减少裁员或不裁员而给予企业的补助性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请问八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会计处理的时候如何处理?计入当期收益还是“递延收益”? 答复: 会计核算五步走: 1、收到财政补贴,首先判断用于干什么?也就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 2、与资产相关的财政补贴,计入“递延收益”,当资产分期折旧的时候再结转入“其他收益”; 3、与收益相关的财政补贴,还要区分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还是补偿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 4、若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再在实际发生费用的时候结转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或者“营业外收入”(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 5、若是用于补偿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就可以,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参考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参考二: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附件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附件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的利润表的填表说明第4点规定,“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请问九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确认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复: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请问十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是不是有个5年的期限规定?具体是什么意思? 答复: 是指企业取得了财政补贴,若是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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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税务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