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跨月怎么处理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24 01:14:14

法律分析:跨月发票由于已经抄报税,那么发票就无法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以后,如果发生以下情形,购买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但是不符合作废条件;销货部分退回、发生销售折让。

跨月的发票因则则为已经抄报税了,发票就无法作废了,因为开票系统上的数据已经上传到国税服务器里去了;所以只有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处理了。

而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是需要购买方先在开票系统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好,上传国税局服务陆瞎器;等出现信息表编号后,然后销售方根据这个信息表编号再来开具红字发票的。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孙悉棚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跨月的普通发票作废具体步骤是什么?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普通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扩展资料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作废

跨月专票二三联需要怎么处理?

跨月专票二三联需要怎么处理?跨月是不得作废的,跨月专票二三联可以开票方留存备查.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发票红冲.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跨月开错的普票,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输入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后核实信息无误后打印.其具体的流程参考如下:1、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填写信息后打印2、进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界面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3、上传成功后生成信息表编号4、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发票有几联,都有什么区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四条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各联的作用如下:(1)第一联为记账联这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即销售方记账凭证.(2)第二联为税款抵扣联这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3)第三联为发票联是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即购买方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有两联:即记账联和发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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