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遵从协议是指: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在平等、互信、自愿、公开的基础上,共同承诺税企双方合作防控税务风险的行为方式。
税收遵从协议与一般意义上的协议相比,有其特殊性。其法律属性、具体功能、风险防范、救济机制等方面值得研究,而该协议的获取有一定的困难。税收遵从协议是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平等、互信、透明、合作、和谐的新型税企关系服务模式,是针对大企业特点提供的一种规范化、个性化涉税服务。
税收遵从协议是否会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拒绝公开的理由是否正当,可否对该拒绝公开行为提起诉讼等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予以解答。法律诊所开放式讨论课将围绕“税收遵从协议能否申请公开”展开。
协议规定了税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涉税诉求给予更明确的答复、积极帮助企业完善内控制度防范税务风险、分享税务风险评估信息等。要求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提前报告重大涉税变更事项等。
税收遵从协议的好处:
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理解,合理利用预约定价安排和税收协定优惠,降低境外涉税风险。
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后,有助于企业精准及时把握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防范各种涉税风险。
深圳国税签订首份出口退税管理遵从协议2018年5月23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达通公司”)签订了《出口退税管理遵从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这是该局首次在出口退税管理领域与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体现,将对深圳其他外贸企业起到良好示范效应,有利于提高广大综服企业税收遵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深圳外贸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申请一般纳税人:
2018年5月23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达通公司”)签订了《出口退税管理遵从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这是该局首次在出口退税管理领域与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体现,将对深圳其他外贸企业起到良好示范效应,有利于提高广大综服企业税收遵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深圳外贸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深圳国税局副局长唐晓明表示:加强退税领域税企协作,共同探索优化服务、管控风险、提高遵从的新途径,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规律。“希望深圳国税和一达通公司在风控体系建设及综服政策研究上作出更多的尝试,依托资源共享、推进税收共治、实现税企共赢,共同打造具有“国际范”的全国退税风控管理创新样板。”唐晓明说。
《协议》签订后,深圳市国税局将严格执行代办退税政策,加强征退税管理部门联动,助力一达通公司将出口业务平稳过渡到综服代办退税体系下,共同推动综服退税新政落实。同时,双方将开展风控共建,推进税企风控体系的建设和互融,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大数据、预警信息、风控案例等资源的共享,加强风控团队的沟通协作和优势互补,筑牢综服退税业务的两道风控防线。
负责全市出口退税的深圳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陈天送表示,“深圳国税局和一达通公司的风险防控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防范骗税风险,大力促进综服业务健康发展。一达通公司要主动防范出口骗税,找准综服新政下作为退税风控主体的角色定位,积极承担代办退税第一道风控防线的责任。”
阿里巴巴集团国际事业部总经理、一达通公司总经理张阔告诉记者,他们坚信“业务要发展,健康是生命线”。一达通公司将在深圳国税的指导下,建设领先高效的退税风险数字化防控体系,通过不断引入新数据和活数据,形成出口业务“(供货)端到端(外商)”全场景“画像”,再通过科学的指标体系和数据模型判断风险概率,实现精准预警评估,有效防范骗税风险。
当前,一达通公司已向深圳市国税局开放“交易物流轨迹数据”查询端口,以充实退税管理数据源,提高函调核实及风险预警的精确度,提升退税审核质效。下一步,税企双方将进一步探索共享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等涉税信息的可能,以充实企业的风控分析数据、减少对客户的打扰、提升客户的体验感;并对现行综服退税政策进行前瞻性研究,形成具有可行性的意见建议,提前预判、规避外贸新业态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税收问题,提高综服企业的税收遵从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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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遵从协议是什么税收遵从协议是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平等、互信、透明、合作、和谐的新型税企关系服务模式,是针对大企业特点提供的一种规范化、个性化涉税服务。
协议规定了税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涉税诉求给予更明确的答复、积极帮助企业完善内控制度防范税务风险、分享税务风险评估信息等;要求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提前报告重大涉税变更事项等。
协议的签订更有利于防控税务风险,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促进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不断提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