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暂时出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只能是暂时的,而不是长期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要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自有房屋出示《房产证》,租赁的房屋除了《房产证》复印件外,还需要提供《租赁合同》),这个经营场所是与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是一致的。
工商部门也会定期将新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给税务部门,所以税务部门是知道经营者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等资料的。
所以不可能通过瞒骗方式办理一个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税务登记证》的情况。
有一种情况,如果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经营者在变更《营业执照》的地址后,未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经营场所变更手续的话,可能短暂出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地址不一致”的情况。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