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方法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利用税率差异,最大化节税的技术。我国税率制定中存在累进税率使这种方法得以应用。
该方法就是利用税制要素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找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内容。任何税种都明确规定了征税对象。进行税务筹划要利用这些规定作反向思维,找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内容,然后利用这些规定开展筹划工作。如某企业有一项专利技术要转让,有两家公司想购买这项专利技术,两家都出价1000万元,一家是外国公司,购买后在外国使用,另一家为境内公司,购买后在境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根据这条规定推论如果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境内使用,就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若该企业将该项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国公司,由此该企业可免交50(10005%)万元的营业税。
(2)找出有利于延迟纳税的税法规定,并依此签订对外销售合同。税制设计过程中,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就会有很大差别。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具体规定,签订对自己有利的销售合同,延迟纳税义务。如某企业签订了一份1000万元的销售合同,如是直接收款合同,当对方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下必定会迟延付款,但企业仍须根据合同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这就会给企业造成纳税压力。如果企业根据购货企业的财务状况签订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确认收入,分期计算缴纳税金,就可以达到迟延纳税、缓解企业纳税压力的目的。
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税务如何处理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探讨
随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有些业务的会计处理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中,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业务核算就如下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该类业务涉及到增值税时,收入准则并未对其账务处理作出规定,仅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以下简称“指南”)中对“长期应收款”科目予以讲解时提出:“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此处的“相应”该如何理解,实务中又该如何操作没有进行具体阐述。与此同时作为购买方的债务人,随之也就会产生“长期应付款”债务。正如指南中对“长期应付款”科目予以讲解时所述:“长期应付款,是指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而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付款购买的资产,就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价款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在这一科目的介绍中,甚至连上述“相应”两字提也未提。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的讲解,不可能细致到对所有业务的所有可能性的处理,这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实务中发生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业务时,购销双方进行账务处理没有依据。
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现状
对上述增值税的处理,下面通过实际举例分别予以具体分析。
[例]20×5年1月1日,乙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甲公司购入一套大型设备(为方便起见,假定不需安装),合同约定的购入价格为2000万元(含增值税),分5年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支付。在现购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购买价为1600万元(含增值税)。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方法一:购买日支付增值税
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这也就意味着乙公司在购入大型设备的当日,支付了增值税额,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是:乙公司支付的增值税额是2000+1.17×17%=290.6万元呢?还是1600+1.17×17%=232.48万元呢?由于是在对方销售时就支付,购买方肯定只愿也只需承担1600+1.17×17%=232.48万元增值税额,则不含税价2000÷1.17=1709.4万元需在以后5年每年末等额支付。购买方乙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5年1月1日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5630121999
未确认融资费用 3418800
贷:长期应付款 15630121999
银行存款 2324800
据:各年付款额的现值=现购方式下应付款项金额
有:232.48+(1709.4+5)×(P/A,i,5)=1600
由插值法得出:i=7.93%
按实际利率7.93%编制分期付款融资费用摊销表,见表1。
(2)20×5年12月31日支付款项时:
借:长期应付款 3418800
贷:银行存款 3418800
借:财务费用 10844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084400
(3)20×6年、20×7年、20×8年、20×9年末账务处理同(2),只是分摊金额略有差异。
上述处理是假定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增值税额时所做。但在实务中行得通吗?一方面,乙公司既然是采用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通常情况下就不会将增值税额预先支付;另一方面,就算是乙公司愿意先支付增值税额,其该承担的增值税按上述的方法是以现购方式下的购买价1600+1.17万元为计税依据的。但作为销货方的甲公司,难道不可以向乙公司索取2000+1.17×17%=290.6万元的增值税吗?毕竟协议约定乙公司的2000万元货款是分5年于每年末等额支付的。
方法二:在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一并支付增值税
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中假定甲公司“收取最后一笔货款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对乙公司而言只需在支付最后一笔货款时支付增值税额,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乙公司在购入设备时,按约定就应承担2000万元的债务。
(1)20×5年1月1日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5630121999
未确认融资费用4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15630121999
据:各年付款额的现值=现购方式下应付款项金额
有:(2000+5)×(P/A,i,5)=1600
由插值法得出:i=7.93%
按实际利率7.93%编制分期付款融资费用摊销表,见表2。
(2)20×5年12月31日支付款项时:
借:长期应付款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借:财务费用 12688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268800
(3)20×6年、20×7年、20×8年、20×9年末账务处理同(2),只是分摊金额略有差异。
上述账务处理同样存在问题。因为例题中的假定与有关税收法规相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具体为“采取赊购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也就是说甲公司本应在每年末收取款项时计交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在每年末支付款项时,承担增值税负税义务。但上述账务处理并未体现。关于这一点,从甲公司的账务处理看更能说明存在的问题。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方法一:购买日支付增值税
20×5年1月1日销售时:
借:长期应收款 15630121999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1.17) 1563012199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600+1.17×17%) 23248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0000
这样处理,作为债权债务双方,从长期应收款(2000万元)和长期应付款(2000万元)账面而言是一致的。但这种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销售方是不会接受的。因为,销售方在当期并未收到款项,但却要在销售的当期交纳全部的增值税额。
方法二:在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一并支付增值税
20×5年1月1日销售时:
借:长期应收款 15630121999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1.17) 15630121999
未实现融资收益 3418800
因为按约定,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在收取最后一笔款项时计收。而上述销售业务协议约定的金额2000万元中的不含税价是1709.4万元,其在以后的5年等额收取,销售实现时的公允价值1600万元的不含税价是1367.52万元,就是销售方的销售收入,两者的差额341.88万元为销售方未实现的融资收益。至于增值税款正如上所述,销售方是不会在此时就将其挂账的。否则,尽管其在销售时没有收到增值税额,但却要承担交纳增值税的义务。可见,此做法站在销售方的角度是可以接受了,但从长期应收款(1709.4万元)和长期应付款(2000万元)账面而言却不一致了。
当然,伴随着甲公司的第二种处理方法,乙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也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考虑增值税。此时乙公司就可以做如下相应处理:
20×5年1月1日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1600+1.17) 15630121999
未确认融资费用 3418800
贷:长期应付款 15630121999
但按税法规定购买方承担的增值税也应计入成本,这样又造成如下后果: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日就是一分水岭,其前后期同一设备的入账金额不同,随之就会产生调整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各期折旧额的调整等一系列问题。
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对策
笔者认为该问题的解决应遵循两个原则,其一,对于具体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应殊途同归。结合上述大型设备的入账金额即原始成本,无论采取怎样的假定条件,其入账金额应是一致的;其二,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不能与有关税收法规相悖,无论是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还是应纳税额的计算。
结合本实例,第一,税法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那么对销货方而言,就应在约定日计交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买方而言,在此日就可取得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若可抵扣的话)或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至于在会计处理上,双方还是按协议约定2000万元分5次在每年末等额支付;而不必在会计处理时再附加一个“是在购买时支付增值税还是和最后一笔款项一起支付”的假设条件了。如此销售方就需要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再增设一个二级科目“待交税款”予以反映。第二,计交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1600万元,而非2000万元,具体处理仍以上述实例予以说明。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5年1月1日销售时: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1.17) 15630121999
应交税费-待交税款(1600+1.17×17%) 2324800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000
按实际利率7.93%(计算过程略)编制分期收款各年实现融资收益计算表,见表3。
同样,按实际利率7.93%编制分期收款各年待交税款冲减额计算表,见表4。
根据表3、表4甲公司各年末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20x5年12月31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00
贷:财务费用 1268800
借:应交税费——待交税款 396800
财务费用 184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1200
(3)20×6年、20×7年、20×8年、20×9年末账务处理同(2),只是分摊金额略有差异。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20×5年1月1日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5630121999
未确认融资费用 4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15630121999
以后各年末支付款项等的会计处理,见前面乙公司的处理方法二,在此不再赘述。
税收筹划的方法是什么税务筹划的常见方式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税务筹划又叫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避税是企业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灵活利用,使企业创造的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企业。那么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税收筹划的原则以及一些基本方法 三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避税是合法的,是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合法规避税收与偷税、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质的区别 2、事前筹划原则 事前筹划原则是指纳税人的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税收的筹划也失去了其作用 3、全局性原则 国家在制定税法时还制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而要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是付出的成本大,还是享受的优惠政策大,应当作个比较,不能顾此失彼,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要有全局观 税筹的常见方式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 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为了鼓励企业的某些行为,会在税种设计的时候,对企业设立一些优惠条款,企业应该尽可能地利用这些优惠条款,减低应缴税款。选择当地的优惠政策,满足一些条件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同时也可以观察自己所从事的相关行业的财税政策进行选货,申请相关资质进行节税 2、合理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适用于稍有经济实力的公司,利用子公司与分公司进行财税的分流,从而达到节约成本的作用,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 3、利用存货计价开展税务筹划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顾名思义就是将货物进行分流销售,将之前先进的然后先出售,后面的留下都是最新的产品。这种货物分流方式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资金的压力,减少存货量的积累 4、利用费用扣除标准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传递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 筹划自己的纳税行为,是企业经营者的权利,合理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但一定要牢记,税务筹划手法千万条,合法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