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七、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九、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十、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十四、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十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企业的税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有哪些企业在自身经营的过程中,会有很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出现。企业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税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1、发票问题。 企业一定要注意发票的使用问题,企业的发票需要做到“四流一致”。 企业在使用或者开具发票时,一定要做到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流相一致。这样才可以避免企业因为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处罚。如果发票在四流一致的情况下,即使你的供应商出现了问题,你也能依靠真实的业务资料,解决你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 2、关联交易存在问题。 企业的关联交易,由于存在转移税负的可能,企业存在相关业务时,一定要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进行。 企业的关联交易,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毕竟,现在由于我们各地税收优惠的差异还是很大的。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可以通过不合理的定价方式,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企业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涉及关联业务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而不能自己想怎么来,就怎么来。 3、印花税未据实申报的问题。 企业不能小看小税种,一定要有纳税意识。 印花税由于纳税金额比较小,有很多企业就会忽视印花税的问题。但是,我们企业的很多业务,还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申报时,一定要据实申报印花税。如果你的企业没有申报过印花税,一定要尽快补上。
企业税务风险的特点有哪些? 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来说还是利益在作祟。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税务风险的特点还是很明显的。 主观故意。企业为了可以达到偷税的目地,不仅不会躲避风险,而且还是主动把企业置于风险之中。对此企业财务人员很无奈。 投资者为了追求利益,必然会游走在风险边缘。这就使企业的税务风险,充满了必然性。企业的投资者,为了可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地,税务风险在面前一文不值。
建设税务风险预测机制的必然性 税收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国家需要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的管控。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大数据的时代,企业的大数据可以展现很多我们不易察觉的信息。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依靠大数据来加强税务风险预测管理。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为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工作,保驾护航。
怎么样做好税务筹划工作.ppt税收政策筹划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通常有2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做税收筹划,无非是从这2个因素入手。
例如,企业所得税种,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有3档,即: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税率18%;应纳税所得额在3-10万元,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在进行该税种税收筹划时,如果现在仅从税率因素考虑,那么就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办税费用筹划
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用、利息等。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仍有筹划必要。比如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通过网上申报降低资料费用等等。对于利息费用的降低途径可以采取递延纳税的办法
额外税收负担筹划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对于额外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财务核算,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认真作好纳税调整等方法来解决。
符合税收法律规范。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如果偏离了纳税遵从,企业将面临涉税风险。如果触犯了税法,那就是偷逃税,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无效的,甚至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因此,这是评估税务筹划有效性的最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标准。
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要求收益大于成本。税务筹划活动当然也不例外。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都有其两面性,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包括因税务筹划而引起的一切支出或其他损失。如果税务筹划的节税额不能弥补这些支出和损失,那这种税务筹划就是毫无意义的,因而也是无效和不可取的。
符合企业的战略利益。由于税务筹划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因此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不仅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有时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如果仅局限于短期和局部利益,而不考虑战略利益,那么这样的筹划活动往往是得不偿失,即是无效的。如仅为贷款利息能在税前列支而大量向银行贷款,其结果必然会加大后续年度的成本和还贷风险。因此税务筹划正确的取向是应以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重,把筹划活动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综合兼顾各税种及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信息因素:税务筹划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信息不仅是税务筹划过程中思维活动的触媒,更是筹划者与外部环境联系的纽带。只有充分掌握了信息,才能进一步开展税务筹划活动。由于税务筹划不能违反税收法规,因此税务筹划人要认真掌握和研究税收法规,找到其中可供税务筹划利用之处。税法法规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动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修正,修正的次数也较其他法律频繁,因此,对于税法修正的内容和趋势,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加以注意并适时对筹划方案做出调整。
时间和费用:税务筹划成功的保障
设计和实施税务筹划要花费必要的时间和费用。首先,时间是获得知识、信息的保障。由于税法和财务制度日益完善和复杂,为了获得必要的知识,需要花费时间收集资料、学习和研究税法及财务制度,充分认识投资及经营项目。
人员因素:税务筹划成功的必要条件
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筹划能否有效成功的实施,还取决于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如果企业有能力,可以自己筹划,如果企业没有能力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代理。一般而言,选择中介机构要优于依靠内部财务人员,因为中介机构具有知识、时间方面的优势,其具有的独立性能使中介机构面对税务机关和客户时站在中立的立场,依据事实和法律,寻求合法的纳税方案。
树立诚信纳税意识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税务筹划的权利与企业的其他权利一样,都有特定界限,超越(无论是主动或是被动)这个界限就不再是企业的权利,而是违背企业的纳税义务,就不再合法,而是违法。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相互转换:当税法中存在的缺陷被纠正或税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被明确后,企业相应的筹划权利就会转换成纳税义务。如超额累进税率改为固定比例税率后,纳税人利用累进级距的不同税率而进行的筹划就不存在了;当税法或条例的某些条款或内容被重新解释并明确其适用范围后,纳税人就可能不再有享筹划的权利;当税法或条例中的某些特定内容被取消后,税务筹划的条件随之消失,企业的筹划权利就转换为纳税义务。因而,要避免涉税法律风险,切实有效的进行税务筹划,应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及国家政策。
做好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
首先,要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设置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簿,编制真实客观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仅是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的基本需要,又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其次,由于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前期策划和财务测算活动。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策划,进而对一些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控制,因此必须建立科学严密的审批机制,实行科学化决策,才能使企业税务筹划走入正轨。另外,要加强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企业要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并在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对筹划风险的警惕性。通过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寻找导致风险产生的根源,制定有效措施遏制税务筹划风险
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传递系统和税务筹划数据库
任何税务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税收法律环境下,以企业收集到的信息为基础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因此税务筹划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它需要输入信息的刺激,在占有大量客观材料的基础上才能形成。这就意味着要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有效性必须有一套完善的信息收集传递系统和税务筹划数据库,以实现税务筹划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相关适度性要求。
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技术方法
税务筹划的技术方法有很多,可以分为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节约型税务筹划方法、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方法等等。优惠型税务筹划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掌握取得税收优惠政策所必须的条件;争取税务部门的认可。
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技术方法
税务筹划的技术方法有很多,可以分为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节约型税务筹划方法、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方法等等。优惠型税务筹划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掌握取得税收优惠政策所必须的条件;争取税务部门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