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而且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是交叉并存的,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方法:
(一)调整成本法
调整成本法是指通过对企业成本的合理调整,抵减收益、减少应税所得额以减轻企业税负的节税方法。成本的调整应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适当处理,决不能乱摊成本,乱计费用。调整成本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存货计价法
折旧计算法
费用列支法
(二)收入控制法
收入控制法是通过对收入的合理控制,相应的减少所得,减轻或拖延纳税义务以减轻企业税负的节税方法。这里必须明确,收入控制是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合理财务技术处理,主要由以下途径来实现:
利用公允的会计方法或准则设定收入时点。如直接收款方式销货收入的认定,以实际收到货款或收到凭证时为准,因而可对取得货款时间稍加控制,相应影响损益;又如分期付款销货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也可作适度控制;工程收入实现采用全部完工法等也可以达到递延收入的效果。
利用税收优惠,控制所得实现时间。如尽量把利润提前或集中于减免税期,而把亏损或缴利提早或推迟于征税期。
控制应税所得额,以合法降低累进税率条件下的应纳税额。企业可以通过适当的税务筹划把收入控制在一定范围,避免由于所得级距的忽然爬升,导致税负骤增。
(三)运用低税环境进行税务筹划
低税环境是指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的区域、行业和产品种类。选择低税区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技术开发区。低税区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是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税收环境。不仅给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条件,而且为企业创造了税务筹划的便利。此外,产业倾斜政策也给企业投资提供了政策选择和税务筹划的机会。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税收优惠1、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
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
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土地优惠1、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
一次性签订合同,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外商税收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地区优惠1、沿海经济开放区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4、再投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投资优惠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国外的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具体点,写论文的材料,多多亦善税务筹划的方法是建立在一国税法基础之上的,各国的税法不同,纳税人从事税务筹划的方法自然也就不同。不过,常言道: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也就是说,如果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有所了解,则对于其探索本企业税务筹划之路必然会有一定的帮助。
国外企业什么税需要筹划
在欧美国家,一提起税务筹划,主要是指对所得税的筹划。国外的税务筹划一般不涉及商品课税,除了增值税、消费税等商品课税的税款要加到消费者价格中去由消费者负担因而筹划的必要性较小以外,商品课税的筹划空间不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对商品和劳务一律开征增值税,而且增值税的课征往往只对商品(人民生活必需品)通过零税率或低税率实行优惠,而不对特定的企业实行优惠,这样,企业从事同一种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面临的增值税待遇是相同的。另外,有的国家(如美国)商品课税实行在零售环节课征的销售税模式,生产和批发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无需缴纳销售税,因而也谈不上税务筹划;零售企业从事经营一律要按本州统一的税率就其销售额纳税,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筹划的空间。我国的情况则与国外有很大差异。第一,增值税在我国是一个主要的税种,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存在大量的企业优惠(即对特定企业如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办法),这样,生产或销售同一产品的企业相互之间增值税税负就可能不同,这种税收优惠制度必然会驱使税负重的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否则它们将无法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第二,我国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商品课税制度,因而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不同,这样就给企业进行商品课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企业也非常重视商品课税的筹划。
所得税需要纳税筹划主要是因为它不容易转嫁,纳税人一般要最终负担自己缴纳的税款。这样,所得税就成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成本,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越多,其税后实际收益就越少。如果企业能够进行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则可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投资的边际税后收益率。另外,由于所得税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减少的应纳税额,不会相应增加其应税所得额。换句话说,所得税税务筹划带来的利益是免税的。当然,在国外,所得税的筹划较为普遍,不仅是因为它具有筹划的必要性,而且还在于所得税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这种筹划空间主要来源于各国税法中的税收漏洞以及林林总总的税收优惠措施。
国外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
采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并不是说要让企业避免取得实际的经济所得,而是要让企业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例如,各国税法都规定,所得一般是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的,只有经过交易实现了的所得才需要纳税。资产不交换不变现就不对其增值所得课税,这是各国所得税法中的一个理论漏洞。为了利用这个理论漏洞进行税务筹划,国外企业往往要购买具有增值潜力的实物资产。其具体做法通常是用银行贷款购买土地等不动产,不动产增值后并不急于出售,因为只要不出售这一增了值的不动产,企业就不必缴纳资本利得税,而且企业还可以享受银行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所带来的税收利益。
利用借贷也可以达到避免应税所得实现的目的。例如,某企业拥有1000万元的房产。现在该企业急需200万元资金。当然企业可以出售一部分房产取得收入,但这样企业就必须就这笔财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出于税务筹划的目的,企业可以用房产作抵押借入资金200万元。当然借债要支付利息,但只要利息额小于出售房产需缴纳的税款,借款筹资就是可取的。
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
纳税人如果能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推迟纳税。推迟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继续享用这笔资金,并从中获利;二是用利息率进行贴现后,未来应纳税款的现值会有所减少。例如,假定纳税人将推迟纳税而节省下来的钱用于投资,投资的收益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0%,那么纳税人投资的税后收益率为7%。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纳税人将1000元应纳税款推迟到十年后缴纳,则这1000元税款的现值仅为508元。如果纳税人当年就用这508元进行投资,则下一年的本金和税后利息之和为544元。纳税人如果每年都将本金和利息用于投资,则十年后508元则会增值到1000元。如果纳税被推迟的时间较长,市场利息率更高,则推迟纳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就更大。
在许多国家,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的方法。实行这两种折旧法,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不会减少,但由于企业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主要被推迟到后期缴纳,这样各年缴纳税款之和的现值会有所降低。国外企业往往还通过选择有利的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来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例如,当物价存在上涨趋势时,企业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因为在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会比先购进的原材料价格高,企业优先用较高的价格计算原材料的成本,无疑会把一部分利润推迟到后期去实现,这样就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英美国家的“推迟课税”规定也给许多企业提供了推迟应税所得实现的机会。英美国家根据居民管辖权,一般都要对本国公司的海外利润征税,但为了鼓励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经营和发展,所以规定跨国公司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汇回本国前不对其课税,只有这笔境外所得被汇回时再对其征税。由于有这种规定,英美国家的跨国公司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往往要将自己的海外利润滞留在国外,使这笔利润不符合应税所得的条件。
在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利润
关联企业之间由于在资金和管理上具有特殊的关系,所以它们之间进行交易并不一定完全采用市场价格,因而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尤其是当关联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时,利用转让定价向适用税率低的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就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的方法。
向关联企业进行零利率贷款也是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利润的一种重要方法。假定市场借贷利率均为10%,A企业贷给B企业15万元,A企业可以取得1.5万元的利息,B企业用这15万元的资金进行投资也可以取得1.5万元的投资所得;这时A、B之间无收入转移。但如果A企业向B企业进行15万元的零利率贷款,A企业没有因此从B企业取得任何收入,但B企业却可以用这笔贷款取得1.5万元的投资所得,可见这种无息贷款使一笔收入从A企业转到了B企业。如果A、B企业是关联的,而且B企业适用较低的税率,A就可以用这种手段向B企业转移利润,从而达到减轻企业集团总税负的目的。
控制企业的资本结构
企业对外筹资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即使这两种筹资方法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所需的资金,但由于这两种筹资方式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就应当对筹资方式加以慎重考虑。因为企业无论是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还是举债筹集资金,都要给出资者一定的回报。但根据各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打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企业成本。所以,从税收的角度看,借债筹资比股本筹资更为有利。
国外企业进行跨国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跨国税务筹划又称国际避税,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差异,钻本国涉外税法或国际税法的漏洞而进行的避税活动。这种税务筹划需要纳税人从事一些跨越本国国境的活动,或者纳税人跨越本国国境进行自身的流动,或者纳税人将自己的资金或财产转移出本国使其在国际间进行流动。跨国税务筹划所要规避的纳税义务不仅限于纳税人的居住国,而且还包括所得的来源国;纳税人进行跨国税务筹划的目的往往不是减轻其在某一国的税收负担,而是减轻其全球总税负。国外的跨国公司进行跨国税务筹划通常采用的方法包括:
利用转让定价向低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在低税国(避税地)关联企业账上人为地表现出来的利润有时又被称为“诡设利润”。跨国公司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的关联企业,从低税国关联企业的税负看是比以前有所增加,但与此同时,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下降了,高税国企业税负的降低幅度必然会大于低税国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其最终结果将会导致跨国公司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所谓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跨国公司通过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往往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比如,各国对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红利一般要征25%~35%的预提所得税,但根据国际税收协定,这种股息预提税的税率可以降到15%以下,有的甚至降为零。甲、乙两国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本应使甲、乙两国的居民受益,第三国居民本不应从中渔利,然而第三国居民往往可以通过一定手段设法从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得到好处。其手段主要是在甲、乙其中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其与第三国居民之间的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该第三国居民,从而使该第三国居民间接地得到甲、乙两国间税收协定的好处。根据第三国居民滥用甲、乙两国间税收协定的目的不同,其在甲或乙国设立的子公司可以是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专利许可公司等。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种法律行为。尽管信托目前在世界上已十分普遍,但各国对于信托的认识和规定不尽相同。普通法系的国家一般把信托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这时信托就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普通法系国家从信托可以割断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所有权关系链条的基本认识出发,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普通法系国家多实行全权信托,信托的受益人(即使是委托人本身)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
不难看出,普通法系国家对信托的税收处理办法可以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国际避税机会。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的居民就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境外,并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这笔财产委托给设在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信托财产的收益全部积累在避税地,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其财产是由避税地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的,当地政府对这笔信托财产获取的所得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
它的建立主要出于商业原因,但跨国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也可以进行跨国税务筹划。
其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避税地)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就这笔利润缴纳很高的税收;而这笔利润不汇回母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当一国企业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或是在东道国建立子公司,或是建立分公司。由于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它的亏损不能记在母公司的账上;而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实体,公司统一计算盈亏,因而分公司的经营亏损可以冲销总公司的盈利。由于欧美国家税法一般允许总公司与海外分公司合并纳税,所以跨国公司到国外投资办厂,由于各种主观与客观的因素,在生产初期往往亏损较大,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先在东道国设立一个分公司,使其开业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利润,以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总负担。但当海外机构进入正常盈利阶段,则将其改组为子公司更为有利,因为子公司与母公司各自纳税,子公司在东道国可能适用较低的税率纳税;如果总公司的居住目采用累进税率,则分开纳税还可以避免总公司因总利润增加从而边际税率提高而引发的实际税负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