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的境内和境外所得、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以及与
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都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销售货物所得,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
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 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 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
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
资方取得的所得。
利息所得,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
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 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所得。
租金所得,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资产的使
用权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
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接受捐赠所得,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其他所得,是指除以上列举外的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
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所得、确实无法 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 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