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资质转让过程中,需要去收购一家公司,然后将资质变更过来使用。
但是,收购过来的公司可能出现债权债务问题,进而导致收购方需要承担过多的债务。
所以,很多企业进行资质转让时,都会想着能否单独将资质拿过来。
而们要知道,资质是与公司捆绑的,不能够单独使用和转让。
如果不想要对方公司,避免过多的债务出现,可以采取资质剥离的方法。
建筑资质转让是否合法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若建筑资质单独转让是不合法的。
根据建筑资质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借出资质证明书,或者允许其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的情形严重的,将资质证明书吊销。
但是建筑企业可以收购转让资质的公司,将转让资质的公司法人变为自己,然后进行资质变更就可以了。
资质不可以转让。
公司资质是指公司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
对于公司资质有两种:1、经营资质。
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能力资质。
如企业获得的由地方、国家、专业机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等。
建筑资质证的申请条件:1.建筑公司申请资质都需要什么条件2.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企业工程业绩: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经有关部门评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综上问题所述,建筑资质不可转让,建议需要建筑资质的公司和企业重新申请新的,专属的建筑资质。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挂靠是什么意思挂靠是指一些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创办初期或发展过程中,出于一定目的挂靠在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名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被视为挂靠。
一般来说,大多数挂靠施工的行为,发包人都是把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的公司,然后被挂靠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之后,再支付给实际施工人。
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大多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被挂靠者对挂靠者没有任何投资,对挂靠者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也不问,一般只负责为挂靠者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各类证书。
挂靠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
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挂靠
公司资质可以买卖吗可以买卖,一般的买卖就是变更法人但是有建筑资质方面的话可以剥离,只卖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
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扩展资料: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