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筹划是财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对于电商企业而言,能够巧妙进行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前提下,可以提高利润及降低成本。
本文就针对电商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深空网一起了解下吧!电商企业做好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哪些?电商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做好税务筹划:1、可以通过企业的性质进行筹划多数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营业执照上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
作为财务人员,通常可以以此作为切入点做好税务筹划。
在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在增值税方面,生产制造企业与商业企业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上有着不同的规定。
可以通过收入的性质进行筹划电子商务由于将原先按照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化为数字形式提供,所以网上商品购销与服务的界限变得相对模糊。
目前对于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并没有明确的税法规定。
如果把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将会对税种的适用与税负大小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于货物的销售通常适用税率为17%的增值税,而对于劳务收入则是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
通过印花税进行筹划电子商务在无纸化操作的背景下,双方交易时比较隐蔽,对于网上订单是否具备纸张合同的性质及作用,要不要缴纳印花税这些问题,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明确。
通过转让定价进行筹划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关联企业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销售上,有着更为广泛的运作空间。
他们可以有目的地对费用及利润迅速进行分摊,以合理的转让定价策略为公司谋求最大化的利益。
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是什么?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包括:1、通过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可以利用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地点流动筹划法按照国内税收环境来看,国家的税收优惠会相对向西部地区倾斜,纳税人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者将目前不太景气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达到能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
创造条件筹划法创造条件筹划法指的是纳税人可以通过创造条件让自己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或者通过挂靠在一些能够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行业使自己能够享有税收优惠。
企业税务筹划有什么好处?注意事项是什么?。
企业该怎样进行税收筹划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
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越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
改变纳税人构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种纳税人。比如在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营业税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总体税负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轻。
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纳税依据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了一定的空间。
重视财务管理环节
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都有税务筹划的工作可做。比如,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划就有节税优势。
商贸公司税收筹划要点法律主观:商业企业主要是通过销售的方式在经营,为此会不断的举办促销的方式来发展,而在促销的时候要收税费,为此许多企业都会进行税收筹划。那么,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是怎么样? 网 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是怎么样 (一)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及防止产品积压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这种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普遍,是企业销售策略的一部分。由于折扣是在销货方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 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例: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销售给某固定客户货物一批,增值税率17%,不含税价格100万元,给予销售折扣5%,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批货物购进成本为80万元。 购货方须支付款项=95×(1+17%)=111.5(万元) 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95×17%-80×17%=2.55(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95-80=15(万元)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 债权人 为鼓励 债务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由于现金折扣发生于销售货物之后,此时销售标志已经确定,因此税法规定现金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中减除,也就是说增值税必须按销售标志确定的销售额计税。 例:上例中设该批发企业销售货物时提供现金折扣,客户10天内付款,享受5%的折扣,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批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0×17%-80×17%=3.4(万元) 购货方应付款=(100-100×5%)+100×17%=112(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100-100×5%-80=15(万元) (三)折让销售 折让销售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个体执行时,须要求购买方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以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例:设上例中的商业批发企业将价格100万(不含税)的货物售出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该企业决定给予5%的折让,购买方取得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后,该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5%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购货方应付款=(100-5)×(1+17%)=111.15(万元) 该企业应缴增值税额=(100×17%-5×17%)-80×17%=2.55(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100-5)-80=15(万元) 以上三种方案,批发企业利润都一样,但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较多,同时购货方付款金额也最多,其原因在于现金折扣虽然可以减少销售净额,但不能减少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易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因而消费者承担了增值税负担。所以,比较三种方案,折扣销售与折让销售效果一样,而现金折扣由于没有减少消费者的增值税负担,因而让利效果较差。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涉税问题的比较分析 目前,商业零售企业促销商品采用打折销售、送购物券销售、购物返现金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等让利形式,每种形式的特点、收效各不相同,其税收负担也不完全一样。下面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四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以期对这些方式的涉税问题进行一下比较。 某商场决定在年底开展促销活动,其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成本为60元(含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决定从以下四种形式中选择一种形式:商品7折销售;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购物满100元,可再选3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下面本文计算该商场每销售100元的商品,在这四种促销方式下的税负与利润情况(为简化计算过程,本文不考虑 城建税 、 教育 附加以及相关的经营管理费用)。 (一)商品7折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该商场销售100元的商品只收取70元,成本为60元。 应纳的增值税=(70-60)÷(1+17%)×17%=1.45元 销售毛利润=(70-60)÷(1+17%)=8.55元 应纳 企业所得税 =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二)赠送购物券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满100元,可获得30元购物券。这种方式相当于该商场赠送30元商品(成本为18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 个人所得税 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实惠,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1-20%)×20%=7.5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60)÷(1+17%)×17%+(30-18)÷(1+17%)×17%=5.81+1.74=7.55元 销售毛利润=(100-60)÷(1+17%)-18÷(1+17%)-(30-18)÷(1+17%)×17%-5=34.19-15.38-1.74-5=12.07元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应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60)÷(1+17%)×25%=34.19×33%=8.55元 税后净利润=12.07-8.55=3.52元 (三)返还现金销售 消费者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现金属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3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的3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现金的商场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为: 30÷(1-20%)×20%=7.5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1+17%)×17%=14.53元 销售毛利率=(100-60)÷(1+17%)-30-7.5=25.64-25=-3.31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00-60)÷(1+17%)×25%=8.55元 税后净利润=-3.31-8.55=-11.86元 (四)加量不加价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是指购物达一定数量,再选购一定的商品,总价格不变。如购物达100元者,再选购3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这也是一种让利给顾客的方式,与前几种方式相比,其销售收入没变,但销售成本增加了,变为78元(60+30×60%),则: 应纳增值税=(100-60-18)÷(1+17%)×17%=3.20元 销售毛利率=(100-60-18)÷(1+17%)=18.8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68×25%=4.7元 税后净利润=18.8-4.7=14.1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案分析,方案四最优,方案一次之,而方案三即返现金销售则不可取。从以上的分析可见,同样是促销,可以有很多方式,各种形式让利程度、企业税收负担和收益额都不一样,因而促销效果和企业收效也不一样。但是,仅仅凭单位税负与利润的大小来判断选取促销方案并不是合理、正确的筹划。企业应该在促销效果与税负、利润之间综合考虑,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通过观察、试销等方式确定各种促销方式的效果,再结合各种促销方式下的单位税负与利润情况综合考量,财务利益最大化的促销方案才是该商场最佳的选择,这样选取的方案才是最优的筹划方案。
法律客观: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方式(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收入的减少,此举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权衡得失做出选择。二是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同样,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来进行纳税筹划。假如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10万元。增值额为19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3.4%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90×30%=57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10-57-50-5=78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105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1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915万元,增值额为185万元,增值率为185/915=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100×5%=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5×(7%+3%)=5.5万元。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100-915-55-5.5=124.5万元。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124.5-78=46.5万元。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二)利用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及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营业税:房产租赁属于服务业,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税,应为5%×R1;房产税:房产税应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为12%×R1;城建税:假设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依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则,城建税税负为5%×R1×7%=0.35%R1;教育费附加:3%×5%×R1=0.15%R1;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企业必须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理》第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R1;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租金收入应纳的所得税为25%×(R1-5%R1-0.35%1-0.15%R1)=23.62%R1。总体税负T1=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采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总体税负T1=41.22%R1。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假定减除率为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P。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征收,各地标准不一,以菏泽市为例,城区单位税额为0.68元/平方米),则土地使用税税负为0.68×L=0.68L;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税负=R2×25%=25%R2。总体税负T2=房产税税负+土地使用税税负+所得税税负=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寻求税负均衡点。由于租金的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联营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可确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即,41.22%R1=0.0084P+0.68L+25%R2,则R2=(41.22R1-0.84P-68L)/25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基本结论如下: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租赁方式税负轻于采取联营方式。本例中,由于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占份额为500万元,而500<(41.22%×200-0.84×1000+68×300)/25=785.70,所以,租赁方式可以节税。此时的总体税负T1=41.22%R1=41.22%×200=82.44(万元),而联营方式下的总体税负T2=0.0084P+0.68L+25%R2=0.0084×1000+0.68×300+25%×500=337.40(万元).不难看出,公司采取租赁方式比采取联营方式可以节税254.96(337.4-82.44)万元。(三)利用不同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更好地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筹资模式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如果企业选择银行贷款融资方式,按年利率8%计算,每年需要支付利息8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采用银行贷款融资方式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为80万元,可以为公司节税80×25%=20万元;如果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批准发行债券融资,公司债券可以对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局限于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税法规定资本红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债券年利率为10%,则通过债券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100万元,即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以为企业节税25(100×25%)万元。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融资,都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是影响程度有所不同,但如果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发行股票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所以不能有效降低税基。(四)利用收款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后确认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谨慎原则,客观评估收入的实现,对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为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由于房地产单位价值较高,购买方很难一次拿出大额款项购置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能按售价总额确认收入,并响应地分次接转成本,起到节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