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需要对于注册资本进行调整,实务中有增资和减资两种相反的操作,问题是,增资和减资是否涉税?一、增资的模式与涉税风险 我们这里所说的增资指注册资本的增加,按照现行的工商规定,注册资本增加不一定马上增加实收资本,因此需要将不同情况分开分析。情况一: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不增加。 某企业注册资本增加1000万元,但实收资本并未马上增加,这实质上只是股东约定了未来将会按照一定规则增加资本金,对于尚未发生的行为,当然不涉及任何税收风险。情况二: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增加。 某企业注册资本增加1000万元,实收资本同步增加1000万元,这意味着股东做了实际投入,那么又需要根据投入类型和股东身份进行分析:1、股东投入为货币资金 股东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不涉税,取得投资企业也不涉税。
情况三:注册资本不增加,实收资本增加。注册资本不增加,实收资本增加,其实不属于增资,仅仅是股东按照约定将资本金到位,具体涉税同情况二。二、减资的模式与涉税风险 减资就是注册资本的减少,由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同步,同样可以分为以下情况:1、注册资本减少,实收资本不减少 如果仅仅是注册资本减少,实收资本不减少,不影响企业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直接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变更即可。自然也无需担心涉税风险。2、注册资本减少,实收资本减少 如果注册资本减少,同步实收资本也减少,意味着股东要从公司实质减资,并按照比例拿走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这就会引发涉税风险。
对于减资股东而言,要看减资中是否有所得。如果出现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的情况下,意味着企业可能是有亏损的,如果发生减资,减资股东按照对应比例拿走自己的股东权益份额,会出现拿走的净资产少于对应的实收资本情况,也就是说资中股东产生了损失,如果股东是企业,损失可以在自身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情况二:净资产高于实收资本 减资企业的情况同情况一,关键在于拿走的资产,此处不再赘述。 减资股东的情况同情况一恰好相反,由于净资产高于实收资本,减资股东在减资中得到的一定高于自身原始投入,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3、注册资本不减少,实收资本减少 这种情况基本不可能发生,如果有,也属于不规范的私下操作,此处不再讨论。总结:1、增资和减资都可能存在涉税风险,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对号入座,而且这种风险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存在于股东。2、增资和减资涉税风险有两个关键,一个是涉及的资产类型,另一个是涉及的资产溢价或跌价。一般而言,资产类型决定增值税是否缴纳;资产溢价或跌价决定所得税是否缴纳。
了解一下公司减资的法律风险一般有哪些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由于某种情况或者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资本总额的行为。根据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减少,但并不是绝对不可改变,通过法定程序即可办理减资。第一流程步骤作出股东会决议或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前置审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二流程要点第一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第二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办理前置审批第四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五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第六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第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各地办事机构要求不尽一致,详细内容请以所在地办事机构要求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房地产企业减资有风险吗法律主观:网 小编在多年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 偷税 的问题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有很多案件是因为企业对政策的不理解或理解有偏差而导致少缴税款,并非有意识偷税。为此,小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及其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价外收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未确认销售收入。如将水电“一户一表”开户费、燃气管道初装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价外费用,作为“代收代付”款项核算;有的甚至不入 公司 账,直接存入董事长、总经理个人账户或物业管理公司账户。 2. 购房定金 、购房首付款等预收房款,确认营业税 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滞后。企业在开发楼盘“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因未领取《 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公司采取“个人借款”形式入账或不入账,导致企业未及时申报营业税。 3.“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方式营业税入库不及时。目前,开发企业普遍存在将完工产品如营业用房(店面),抵付工程承包人工程结算款的现象。这样往往使得开发企业未及时实现销售收入,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体现 营业收入 ,从而造成双方营业税申报不及时。 4.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少数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 发[2009]31号)的规定,及时将符合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的已售完工产品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仅在办理房产产权证前开具《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时,才将“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从而延迟体现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账册、通过向购房户了解即可发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价外费用更名费等未确定销售收入的、“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的以及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等行为可认定为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预付款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也要作出处罚。 开发成本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虚列或者虚增成本费用,挤占企业利润。 (1)开发企业代施工企业缴纳的建筑业社会统筹 养老保险 费,计入开发成本。这不仅使施工企业少计应税收入,少缴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等税收,而且在建筑工程决算时,如果施工企业又将这笔代缴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将可能再次造成开发企业虚列开发成本,少计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2)多列融资成本。开发企业除 银行贷款 外,还向其他企业、个人进行大量“ 民间借贷 ”。有的企业往往出现无借款本金的利息支出,或用其他企业、个人( 债权人 )银行利息凭据直接入账,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以及支付借款的利率高于税收政策规定的利率上限,并计入开发成本。 (3)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由于取得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大部分未写明具体项目名称,往往只注明“零星工程款”,特别是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基础土石方等工程,受专业知识、事后隐蔽工程量难以核实的限制,税务人员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对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核查。开发企业利用这些工程,实现用4.43%或5.43%的建筑业营业税去侵蚀25%的企业所得税税基。 (4)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由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频繁,转移收入和费用的隐蔽性高等特点,往往成为企业转移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手段。 (5)将与生产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如有的企业将管理人员的汽车费用、旅游考察费用列入公司支出。目前,税法没有这方面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税务人员又很难区分这类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 2.未按配比原则结转成本。如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一次性计入第一期项目的开发成本,造成前期开发成本多计,后期开发成本少计,通过项目的滚动开发,成本不断归集,不断消耗利润,最后将本应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消耗殆尽。另外,成本分配标准发生变化,或者成本核算对象(可售房产)实测面积与规划面积出现差异时,企业未及时做出差异调整,也会造成多结转开发成本。 3.多列预提费用。一些企业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预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 商品房 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企业甚至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有的开发企业自行采购部分电器材料、建筑材料、绿化苗木等,未将这部分“甲供材料”成本并计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侵蚀了建筑业营业税税基。有的企业违反营业税相关政策,将取得的外地建筑业发票入账,导致当地建筑业营业税流失。 对于以上问题,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账册、凭证即可发现。对于开发商销售成本确认不实,虚开建筑业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行为。若税务机关将虚列融资成本,虚开建筑业发票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纳税申报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未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预计毛利额。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对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预收账款”科目存在大量贷方余额,而季度申报利润总额却不含按“预收账款”科目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 2.纳税申报前未对预计毛利额进行调整。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企业开发产品项目已完工并已结转收入成本,但未按规定出具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造成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3. 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开发产品相应进行 土地使用权 分割、转让,因此,在年度内企业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呈动态变化。企业未及时对存量开发产品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信息登记,未按时准确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但很多企业在未结转至“固定资产”科目前,不申报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 以上纳税申报不实问题,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的历年财务报表、楼盘销售进度及毛利率比对,并结合房管部门等第三方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就能发现,按项目进行核实即可查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分季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未按规定进行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的,以及未对存量房占用面积准确计算、而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都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