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商业企业主要是通过销售的方式在经营,为此会不断的举办促销的方式来发展,而在促销的时候要收税费,为此许多企业都会进行税收筹划。那么,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是怎么样? 网 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是怎么样 (一)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及防止产品积压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这种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普遍,是企业销售策略的一部分。由于折扣是在销货方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 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例: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销售给某固定客户货物一批,增值税率17%,不含税价格100万元,给予销售折扣5%,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批货物购进成本为80万元。 购货方须支付款项=95×(1+17%)=111.5(万元) 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95×17%-80×17%=2.55(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95-80=15(万元)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 债权人 为鼓励 债务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由于现金折扣发生于销售货物之后,此时销售标志已经确定,因此税法规定现金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中减除,也就是说增值税必须按销售标志确定的销售额计税。 例:上例中设该批发企业销售货物时提供现金折扣,客户10天内付款,享受5%的折扣,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批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0×17%-80×17%=3.4(万元) 购货方应付款=(100-100×5%)+100×17%=112(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100-100×5%-80=15(万元) (三)折让销售 折让销售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个体执行时,须要求购买方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以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例:设上例中的商业批发企业将价格100万(不含税)的货物售出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该企业决定给予5%的折让,购买方取得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后,该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5%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购货方应付款=(100-5)×(1+17%)=111.15(万元) 该企业应缴增值税额=(100×17%-5×17%)-80×17%=2.55(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100-5)-80=15(万元) 以上三种方案,批发企业利润都一样,但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较多,同时购货方付款金额也最多,其原因在于现金折扣虽然可以减少销售净额,但不能减少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易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因而消费者承担了增值税负担。所以,比较三种方案,折扣销售与折让销售效果一样,而现金折扣由于没有减少消费者的增值税负担,因而让利效果较差。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涉税问题的比较分析 目前,商业零售企业促销商品采用打折销售、送购物券销售、购物返现金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等让利形式,每种形式的特点、收效各不相同,其税收负担也不完全一样。下面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四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以期对这些方式的涉税问题进行一下比较。 某商场决定在年底开展促销活动,其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成本为60元(含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决定从以下四种形式中选择一种形式:商品7折销售;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购物满100元,可再选3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下面本文计算该商场每销售100元的商品,在这四种促销方式下的税负与利润情况(为简化计算过程,本文不考虑 城建税 、 教育 附加以及相关的经营管理费用)。 (一)商品7折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该商场销售100元的商品只收取70元,成本为60元。 应纳的增值税=(70-60)÷(1+17%)×17%=1.45元 销售毛利润=(70-60)÷(1+17%)=8.55元 应纳 企业所得税 =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二)赠送购物券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满100元,可获得30元购物券。这种方式相当于该商场赠送30元商品(成本为18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 个人所得税 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实惠,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1-20%)×20%=7.5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60)÷(1+17%)×17%+(30-18)÷(1+17%)×17%=5.81+1.74=7.55元 销售毛利润=(100-60)÷(1+17%)-18÷(1+17%)-(30-18)÷(1+17%)×17%-5=34.19-15.38-1.74-5=12.07元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应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60)÷(1+17%)×25%=34.19×33%=8.55元 税后净利润=12.07-8.55=3.52元 (三)返还现金销售 消费者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现金属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3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的3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现金的商场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为: 30÷(1-20%)×20%=7.5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1+17%)×17%=14.53元 销售毛利率=(100-60)÷(1+17%)-30-7.5=25.64-25=-3.31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00-60)÷(1+17%)×25%=8.55元 税后净利润=-3.31-8.55=-11.86元 (四)加量不加价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是指购物达一定数量,再选购一定的商品,总价格不变。如购物达100元者,再选购3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这也是一种让利给顾客的方式,与前几种方式相比,其销售收入没变,但销售成本增加了,变为78元(60+30×60%),则: 应纳增值税=(100-60-18)÷(1+17%)×17%=3.20元 销售毛利率=(100-60-18)÷(1+17%)=18.8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68×25%=4.7元 税后净利润=18.8-4.7=14.1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案分析,方案四最优,方案一次之,而方案三即返现金销售则不可取。从以上的分析可见,同样是促销,可以有很多方式,各种形式让利程度、企业税收负担和收益额都不一样,因而促销效果和企业收效也不一样。但是,仅仅凭单位税负与利润的大小来判断选取促销方案并不是合理、正确的筹划。企业应该在促销效果与税负、利润之间综合考虑,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通过观察、试销等方式确定各种促销方式的效果,再结合各种促销方式下的单位税负与利润情况综合考量,财务利益最大化的促销方案才是该商场最佳的选择,这样选取的方案才是最优的筹划方案。
贸易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有哪些适合的税筹方案嘛?法律主观: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