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后不可以恢复,情况如下:1、想重新经营,应当重新办理税务登记;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程序为以下四步:1、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三十天以内,拿着营业执照向税务登记分局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 2、领取填写登记表,加盖印章后同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拿到登记窗口; 3、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核; 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根据规定期限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后由主管征收分局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
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重新税务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重新税务登记流程
业务概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二、法律依据 无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按照税务登记事项审核提供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在系统中录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3.归档
税务注销后可以申请恢复吗税务注销后可以恢复吗?对此税务注销后不可以恢复,如想重新经营,应当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以下由我为大家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拓展性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税务注销后能恢复吗税务注销后不可以恢复,如想重新经营,应当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 (五)《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 (六)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七)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部门签章的《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
公司注销税务登记流程(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