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方式如下: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2、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注册公司具体流程有哪些1、准备相关资料;2、企业名称核准;3、提供相关资料:主要有公司章程、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等;4、申请营业执照;5、营业执照的领取;6、刻制公章、开基本帐户。
新办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登记?官方操作流程来了!先提醒大家,进行税务登记前要先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一、打开电子税务局,选择“免登录功能”,点击新办企业快速通道,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登录。
提醒:这里填写的经办人将作为企业的办税员进行信息采集并验证,税务机关也会将业务办理结果以短信形式发送给上面填写的经办人电话。二、涉税事项申请、信息填报 新办企业涉税事项主要涉及:
税务机关会根据新办企业提供的主营业务信息来确定企业要交的税种,并分配主管税务所。三、确认工商信息 确认纳税人基本信息:
确认负责人信息:
确认总分机构信息:
确认注册资本和投资方信息:
注意:“投资总额”的单位是“万元”;以上信息如有不符实际情况的,需与工商部门核实修改。四、完善税务信息 提醒:前面填写的“企业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且总机构为上海市企业的纳税人无需填写此模块,其他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规定看是否需要填写。
必选项,默认勾选且不可取消:纳税人资格选择、扣缴税款登记; 可选项: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CA证书开户。(1)纳税人资格类型选择
(2)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其中,“会计报表报送期限”是根据前面所选择的纳税人资格类型自动带出的。(3)银行存款账户报告以及三方协议
(4)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
这里要选择新办企业所需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如图所示,申请定额发票,后面无需填写数量信息,填写下方“定额发票累计购票金额”栏目即可。 上海这里规定,初次领购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购票数量分别为50份、25份,要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并自愿选择税控服务商;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票,还要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去大厅现场办理实名信息核验。 领票员是前面信息采集中的办税人员,如果要调整人员,需在税务登记结束后再进行变更。 注意:勾选了“发票票种核定”的,登记结束后要带上相关资料前往大厅确认(相关资料如下,不同地区要求的资料可能不一样,具体以当地为准);如果没有勾选,直接在电子税务局进度查询模块进行确认即可。
(5)CA证书开户
CA证书开户要携带“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主)前往税务大厅办理(上海市要求)。(6)扣缴税款登记
预览并提交申请
新办企业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计,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人上交租金的承租人,应当自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全国实施三证合一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但是证明证件合并了,所有的信息并没有共享,还需要企业去税务局把信息补充完整才能纳税申报和发票申购。
扩展资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