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领购发票流程:1.网上申请(可选择自取和邮寄):打开国家电子税务局网站-选择普通发票纸质代开服务-点击办理进入-点击右上角新增项目-填写资料-点击保存提交。
窗口办理:带上身份证原件、发票领购簿、金税盘和最后一张发票到窗口办理。
自助端办理:点击业务办理-选择发票票号发售-选择专票或普票-将身份证数控盘放在相应的位置税控盘插到自助端US接口处-选择单位-输入口令-输入要购买的份数-将自助机打出来的两份条子拿一份出来留个经办人电话-去领票窗口领票。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伪造、变造发票。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网上怎样领发票客户进到开票系统,查看一下库存量发票还剩余多少张,能够在网上购买的发票份额,是减掉了未开的空缺发票数,因此应算好个人能够选购的份额,随后选择发票信息,在网络上领取发票,填完个人的信息内容,确定没有问题后上传就可以。
在网上领取发票,如若一直显示的是领取中,一般可能是因为网络问题,也是有可能是税务局审核的问题。
客户假如可以撤销的话,可以先撤销该申请,随后再进行一次发票申领;假如不可以撤销,客户可以拨通电子税务局人工客服电话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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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用完后如何领1、增值税专票分电子的和纸质版的,电子的在国家税务局用户所在省的电子税务局就可以领取,纸质的必须去税务大厅领;2、增值税专票在中国许多地区都还没实行电子发票,因此,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去税务大厅领增值税专票。
领取人必须是在税务局实名认证的,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主管、购票员、办税员等,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等证件去税务大厅自助网上办税点领取就可以。
网上申领发票流程:登录开票软件后,点击 “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网上发票申领”菜单项,弹出申领信息窗口;点击“设置”按钮,首次申领用户,需填写收件人.地址等详细信息,此信息根据客户需要,国税局可把企业网上申领的发票邮寄到填写地址中,但邮寄费由企业担负。
“*”号为必填项;添加完收件人信息,点击“申领”按钮,进行申领信息的设置,首次点击“申领”,软件会提示“纳税人声明”界面,点击“下次不再显示”并点击“关闭”按钮,将当前窗口关闭;之后在下图的“发票申领”界面,点击“重新获取”按钮,获取申领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等信息;选择要领购的发票种类,填写申领数量(20就是申请20张发票),然后点击“发票申领”按钮;系统提示:“受理成功,请耐心等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电子税务局领取发票操作流程法律主观:申报流程: 1、打开国税局网站,点击“办税服务”选项卡。 2、在“办税服务”选项卡下,点击“网上办税”选项。 3、进入“网上办税”页面后,在页面的左侧点击“纳税申报”按钮,然后再点击“进入办税区”。 4、在出现的对话框中,输入 纳税人识别号 及密码后,进入办税大厅,申报纳税。 5、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附列资料。 6、提交填好的报表,系统会自动校验提交的数据,如果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再根据提示进行修改。 7、如果没有错误,系统会提示申报成功,然后提示扣款,扣款成功,网上申报就完成了。
法律客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