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
以下为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
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我部将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录入平台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平台工程项目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将约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国通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本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企业资质申请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包(须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申请办事指南、申报软件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
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通过资质审批系统在线受理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并出具受理凭证。
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
我部依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对企业填报信息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我部按规定办理资质核准公告。
对企业申报业绩项目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为X X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X X资质。
本人承诺,已明确知晓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资产、主要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指标,并承诺本企业已达到资质标准全部要求。
本人承诺,本企业填报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所填报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发承包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材料齐全,不存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晚于项目开工时间等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次填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情形。
本人及本企业承诺并同意,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行为或申报业绩项目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导致被撤销资质,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本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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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中的重要一员,是将项目工程从设计意图变为实体建筑的具体实施者。其技术工艺、财务实力、人才储备与管理能力,以及受到的来自外部市场、各类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将直接导致项目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同样受到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较高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肩负着重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市场准入
严格的企业资质管理与招投标活动市场管理,是保证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合理开展相应市场业务的重要保障制度,对于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全面的企业资质管理
如上文所述,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项目设计的具体实施者,其技术工艺、财务实力、人才储备、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都直接影响着项目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上世纪80年代,为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积极推动引入前苏联的项目管理模式,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全面的资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杜绝无证、越级承揽工程。
规范合理参与招投标活动
参与项目招投标,是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市场业务的主要途径。随着建筑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能否在众多投标企业中成功角逐而出、顺利中标,已成为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部分施工企业投机心理严重,并未将主要精力放在通过提高自身技术、管理、人才等综合实力,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反而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联合其他投标企业或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
恶意竞争之下,一些拥有较强技术实力与管理能力的优质施工企业,反而被技术实力不强、管理能力较差、企业信誉不高的劣质施工企业取代,这严重损害着其他投标企业的利益,扰乱着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与建筑业市场发展,破坏着建筑市场的正常管理与诚信环境。同时,劣质施工企业入场也带来了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
因此,这客观上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合理的参加项目招投标活动。这一点,在《建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有明确的内容规定,施工单位应切实履行自身规范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责任,一旦出现围标、串标等恶意竞争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法规惩处。
分包管理
建筑工程承发包制度是我国建筑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分包,是指总包单位将总包工程中若干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给专业施工企业施工的方式。从法理上讲,分包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合法分包不为法律禁止。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分包行为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即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转包对于工程建设活动有着多方面的风险危害,一方面,违法分包、转包令工程建设费用在“层层盘剥”之下大大缩水,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少之又少,导致一些承包人为谋求利益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恶劣行为;另一方面,违法分包、转包令大量不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小施工队”、“包工头”进场,严重危害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对发包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施工单位承揽相应项目工程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约定,加强分包管理,避免违法分包、转包。
质量与安全控制
建筑施工企业对于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的控制,是整个施工阶段的主要和重点风险管控内容。为实现质量与安全控制目标,施工企业应重视以下两方面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内容。
工程质量控制
做好施工准备的控制
施工项目部及时索取工程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设计图纸的学习和审核,领会设计意图,掌握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形成会审记录;编制能指导现场施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主要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计划,分解和确定各阶段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确认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内容、标准。
严格工程材料的采购使用
各类工程材料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采购和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规定。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入现场的工程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并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需复试检测的建材必须经复试合格才能使用;使用进口的工程材料必须符合我国相应的质量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同时,还应注意设计、施工过程对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合理选用,不能混用。
及时修正工程质量问题
监理方、设计方后者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相关措施;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有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安全生产控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按照“分项保分部、分部保单位工程”的原则,制定每一个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安全目标,将相关质量、安全责任到人,明确质量、安全管理的监控重点。
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保障措施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单独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与安全防护服装;设立专人监察施工人员防护用具佩戴、使用;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机械设备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近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文件你要的是不是下面这个?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