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
根据财税[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持相关资料,到房地产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契税减免税业务。所需提供的基本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5)《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6)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7)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扩展资料:
中国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当时规定,凡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据者,每一万钱交易额官府征收四百钱即税率为4%,其中卖方缴纳3%,买方缴纳1%。北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始征收印契钱(性质上是税,只是名称为钱)。
这是不再由买卖双方分摊,而是由买方缴纳了。并规定缴纳期限为两个月。从此,开始以保障产权为由征收契税。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等产权变动都征收契税,但税率和征收范围不完全相同。
如清初顺治四年(公元1648年)规定,民间买卖、典押土地和房屋登录于官时,由买主依买卖价格,每一两银纳三分(即3%)。到清朝末年,土地、房屋的买卖契税税率提高到9%,典当契税税率提高到6%。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改制企业房产证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契税
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公司制改造的契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规定,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则不再对改制后的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进行免税限制,该文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法律主观: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若是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法律客观: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即改建成立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并且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便是企业重组的契税减免问题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