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甲级资质评价机构(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建筑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三)建筑施工企业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四)建筑施工单位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六)建筑企业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七)建设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乙级资质评价机构(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建筑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三)建筑施工单位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四)建筑企业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建筑施工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六)建设企业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评价机构承包工程范围(1)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2)乙级资质评价机构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所对应的具体业务领域 原行业类别[1]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轻工纺织化纤 -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等项目; -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人造板、家具、记录媒介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
纺织、化纤 化工石化医药 -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与制造等项目; -原油、人造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工制造等项目; -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 -转基因技术推广应用、物种引进等高新技术项目。
石化及医药 冶金机电 -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和阀门、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及修理等项目; -拆船、电器拆解、电镀、金属制品表面处理等项目; -电子加工等项目;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项目。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机械、电子 建材火电 -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种工业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等项目; -各种火电、脱硫工程、蒸汽、热水生产、垃圾发电等项目。
建筑材料;火电(输变电工程除外) 农林水利 -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等项目; -防沙治沙工程项目; -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潮汐发电等项目。
牧、渔业;水利、水电 采掘 -地质勘查、露天开采、石油及天然气开采、煤炭采选、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等项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交通运输 -铁路、公路、地铁、城市交通、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水运枢纽等项目; -管线、管道、光纤光缆、仓储建设及相关工程等项目; -各种民用、军用机场及其相关工程等项目。
交通运输;机场及相关工程 社会区域 -房地产、停车场、污水处理厂、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进口废物拆解、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 -卫生、体育、文化、教育、旅游、娱乐、商业、餐饮、社会福利、社会服务设施、展览馆、博物馆、游乐场等项目; -流域开发、海岸带开发、围海造地、围垦造地、防波堤坝、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等项目。
社会服务;区域开发;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海洋及海岸工程中的围海造地、防波堤坝等 海洋工程 -海底管道、海底缆线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项目。
海洋及海岸工程中的海底管道、缆线铺设、资源开采 输变电及 广电通讯 -移动通讯、无线电寻呼等电讯、雷达和电信等项目; -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等项目; -邮电、广播、电视等项目。
电磁辐射;火电中的输变电 核工业 -核设施项目; -核技术应用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天然铀、钍伴生矿的开采、加工和利用及废渣的处理和贮存等项目。
核反应堆及核技术应用;铀矿冶及核燃料生产 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可编制除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以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 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可编制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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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是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可以查询到其企业信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范围。
评价内容
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2016年版)》。
计分规则
企业通常行为的起评分为60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按实际每日动态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
其他规定
(一)企业按照评价标准需要主动申报信用信息的,应先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址:xy.fjjs.gov.cn,下称“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及时将证明材料送至评价实施单位审核。评价实施单位核对无误后,将信用信息予以在评价系统公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信用信息的,无需企业另行填报。
(二)各地评价实施单位及联系方式可以在评价系统“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三)本标准中所有“以下”的表述均不含本数,所有“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四)评价标准中未明确有效采集期的评价项目,有效采集期为自法定机关认定文书或证明材料印发之日起一年内。
(五)采集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通常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有效期按本评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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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完善细节,都是非常关键的。中达咨询就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等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市造价站负责信用信息的汇总、公示和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投标过程等日常相关工作。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工商、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记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业绩、纳税、获得的奖项等行为信息组成。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行为信息。
第八条现场信用信息主要是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行为信息和实体状态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市场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现场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自动采集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企业的基本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第十一条企业的纳税和奖项信息由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主诚信申报,企业的业绩信息由备案机构采集,对应当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评价加分。
第十二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应自对该信息认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应自法院判决文书正式下达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信用信息的评价,由质量监督机构以质量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在施工项目取得准予开工手续后,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验收作为其首次质量评价。质量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工程项目的首段地基与基础验收、首段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应进行质量评价,同一质监备案号项目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单位工程最后一次评价。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信用信息的评价,由安全监督机构以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从通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勘验开始,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并且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直至安全监督机构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为止。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评价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现场评价结果应当场告知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企业。每次现场评价工作应在当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在现场信用信息采集中,施工现场相关责任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七条项目因故停工,经同意后,可暂停对该项目现场信用信息的采集。项目复工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现场评价单位书面报告,恢复对该项目现场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八条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先根据事故等级对企业临时扣减定额分数,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出台后,再根据责任情况划分实施最终扣分。
第十九条对处于市场禁入期间的企业,继续对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对外发布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查询该企业时显示为市场禁入,待解除市场禁入后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恢复为实际分数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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