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农产品加工企业经常为本企业的税收负担过重而苦恼。其实,农产品的深加工企业或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企业具有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简要介绍三种筹划方法。
调整生产方式
日前,有个朋友找笔者“诉苦”:2002年底,他与同学集资办厂,但由于生产成本较高,税收负担重,企业效益不佳,有的人已经提出了散伙的想法。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他们兴办了一家达尔美乳品厂。该厂设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2003年,达尔美乳品厂实现乳制品销售收入2100万元;从农民处收购草料,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为450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为45万元;自办牧场,草料的生产成本为350万元。企业缴纳增值税253.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35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12.07%。
笔者发现,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政策,应该对原企业进行整合。
国家已将农产品的抵扣率从10%提高到13%,根据这项扶农政策,该企业可以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假设分立后仍维持2003年的生产规模,则牧场从农民处收购草料的成本为450万元,自己生产草料的成本为350万元,生产出鲜牛奶1300万元直接销售给乳品加工厂;乳品加工厂将鲜奶加工成各种花色的乳制品后可实现销售收入2100万元,乳品加工厂的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为45万元。
牧场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可享受免税待遇,增值税税负为零。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乳品加工厂购进牧场的鲜奶,可按购进农产品处理,即按收购额计提13%的进项税额。如果其他辅助材料的成本都是在生产乳制品过程中发生的,则乳制品加工厂当年应纳增值税2100×17%-1300×13%-45=134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34×(7%+3%)=13.4(万元)。
从企业总体利益的角度看,筹划后,企业少缴增值税119.5万元,少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95万元,在流转环节共少缴税费131.45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下降了5.69个百分点。
转换纳税人身份
东风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2002年初成立,主要从事粮食加工和粮食贩运业务。2002年,晚稻收购价平均每吨1000元,大米售价平均每吨1600元。该企业生产每吨大米需支付电费23元,稻谷出米率为70%左右,稻谷加工后的副产品可以销售给饲养场做饲料,每吨价格100元左右。2002年,稻谷外销价为每吨1100元,该企业经销晚稻500吨,取得销售收入55万元;企业购进晚稻400吨加工成大米,取得销售收入44.8万元;销售副产品取得收入4万元,全年合计取得收入103.8万元。
该企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纳税,全年缴纳增值税额1038000÷(1+6%)×6%=58754.72(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875.47元。
该企业的李老板忙活了一年,没有赚到什么钱。
他的朋友王方是一名注册税务师,知道这事后,对该企业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诊断”,建议他将企业改为一般纳税人。王方为他算了一笔账。假设该企业2003年具有一般纳税人的身份,那么应纳增值税=1038000÷(1+13%)×13%-(500+400)×1000×13%-23×400×70%÷(1+17%)×17%=1480.19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80.19×(7%+3%)=148.02(元)
以上计算结果表明,东风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可以大大减轻税负。
因此,有发展潜力的粮食加工企业不妨扩大企业规模,使之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选择采购渠道
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要注意选择采购对象。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农产品时,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与向农产品生产者采购,税收待遇并不一样。
比如,甲企业系一般纳税人,计划用1万元现金采购一批棉花做原料,向谁采购比较划算呢?
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收购企业凭税务机关监制的收购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税款。
甲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10000×13%=1300(元)
向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收购单位采购,购货企业凭销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税款。
甲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10000÷(1+13%)×13%=1150.44(元)
对以上两种采购方案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企业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棉花要比第二种方案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149.56元。可见,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更能获得较好的收益。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筹划企业税务筹划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或电话 一、观念问题 1、没有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的意义 在了解到企业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节税后,有些人把偷税和逃税混为一谈,认为税务筹划的本质是一样的。毕竟,目标都是降低企业的税费。一些企业通过一些非法操作,如一些假凭证、假账,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虽然这些行为也有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但它们不是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的一些调整,帮助企业合法合理地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法律,从而达到节税的效果 2、忽略税务规划的成本 虽然企业税务筹划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完全不需要支付一些成本和费用,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支付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为税务筹划方案支付一定的成本可以提高税务筹划的效果 二、目标问题 1、不管长期目标,只关注眼前的目标 在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我们可以考虑长远的效果。对目前的期税收来说,我们不应过于担心,只考虑当前的直接效益,而不考虑长期效益,这不符合税务筹划的长期目标效果。长期考虑,企业未来的收获会更加丰厚 2、只是为了节税 虽然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作用是帮助企业节税,但税务筹划的作用并不限于帮助企业节税。企业的内部管理和记账方式的一些调整都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也可以关注公司的各个方面。全面的考虑公司各个方面的税务筹划效果,这样才能帮助企业获得税务筹划的更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