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对方开票的程序有:
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你的农产品证明。
根据收购证明,到你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
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政府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
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
将发票交收购企事业收款。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具备的条件:
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