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异地租房开票存在一定的风险。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风险:
地方税务部门核查:由于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地方税务部门可能会对公司异地租房的开票情况进行核查。如果发现公司开具的发票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税务处罚和法律责任。
租赁合同信息不符:如果公司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租金、租期等关键信息,可能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或者违规抵扣税款。这可能会导致税务处罚和法律责任。
发票真实性受质疑:如果公司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伪造或者虚开,会影响公司的信誉度和商业信用。这可能会对公司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产生影响,导致业务合作难度增加。
为了降低风险,建议公司在异地租房时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确保开具的发票与实际情况相符。同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房东,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如有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的意见。
房屋租赁避税的方法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特别活跃。
而对于房产租赁中涉及的房产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用房屋的房产税是依据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税率只有1.2%,而房屋出租的房产税是依据房屋租金计算缴纳,税率是12%.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税率是自用房屋的10倍,而且12%的房产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5%的税率也是明显偏高的。
因此,部分房屋出租人对于房屋出租过程中,如何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避税也是特别关注。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和大家说说房屋租赁避税的方法有哪些。
房屋租赁避税的方法主要有:1.定价转移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没有按照市场公平价格交易,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
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虚设机构虚设机构是指总部设在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置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直接推销给另一国的货物,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移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目的。
进入特殊行业比如某些行业免缴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成本费用避税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
采用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计算。
可见,在合法范围内运用一些技巧,是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基本特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
资产租赁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好了,看了上面我们教大家的房屋租赁避税的方法,是不是也都有了自己的想法呢?其实我们为了获取更大收益,把闲置房产作为投资而租赁出去后只要进行房屋租赁的税务筹划,都可以达到合理的避税效果。
这直接关系到你的荷包问题,一定要仔细的学习,当然前提是合法的哦!。
浅议房产税的涉税风险_房产税风险防控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1 房产税是企业纳税实践中经常见到的一个税种,计算也不算复杂,但仍有不少企业操作不当,导致多交或少交税款,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初探,以请教于各位同行。
房产税涉及的几个重要文件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房产税的几个涉税风险
(一)关于如何确定房产原
房产原值的确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确定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四)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国税发[2005]173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自2006年1月1日起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五)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自2006年1月1日起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自用的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自用的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应该说明的是,房产税是一个地方税种,各省级政府可以按照相应的权限对房产余值及具体实施作出相应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七)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财税[2010]121号)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例: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为0.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
(八)关于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几个问题
问题一: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是否可以将该宗土地的价值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尚未建成使用,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应当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税。据此,该宗土地的地价,应按照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在建和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待房产建成后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问题二:应税房产配建了一些非应税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在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时,是否应将这些建筑物所占土地的价值扣除。
房产税的几个政策问题
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政策,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其所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计入应税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因此,在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时,可将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价值进行扣除。
房产税计算举例说明
例题1:A企业2009年取得一宗工业用地,当年支付土地价款2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80万元,该宗土地用于建设一幢厂房,厂房竣工后房产原值(不含土地价值)为2000万元,厂房周围道路、绿化带建设成本100万元。
问题:假设A企业厂房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土地面积4000平方米,该企业厂房原值是多少?
答:1、该宗地土地价值:200万+80万=280万
该宗地容积率:1800 ÷4000=0.45
平均地价:280万÷4000平方米=700元/平方米
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1800 x2 x700=252万
该企业厂房原值:2000+252=2252万
总结
正确计算房产税,关键在于房产原值的确定,其中的土地价值又受容积率的影响。至于纳税时点、免租期等更是容易出错,企业应认真应对上述涉税风险,以免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