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因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开票方凭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开正确的发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如未按上述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的“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如下:
一笔买卖,全部退货,又能取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可以重新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发票的,不可开具红字发票;
只有在销货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注明“作废”的,在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开票方确已将货物验收入库,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对方的有效证明”指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若对方(消费者)为个人,在确实不能退回原发票作废情况下,应由消费者个人书面写明情况,注明身份证号码、地址和联系电话,经销货单位负责人批示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发票。
在税控系统开具的纸质发票发生退货时怎样在全电平台怎么操作在税控系统开具的纸质发票发生退货时,在全电平台操作方法如下:1、登录全电平台,点击税务管理进入税务管理页面。
在左侧菜单栏中选择发票管理,并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发票作废。
在弹出的作废发票页面中,输入要作废的发票代码、号码和作废原因等信息。
点击确定按钮,系统会提示是否确认作废该发票,确认后即可作废成功。
退货发票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扩展资料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