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公司是壮大公司的一个有效途径,收购带来巨大效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那么,收购公司有哪些风险,收购公司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下面,我搜集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网友咨询】 收购公司有哪些风险,收购公司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解答】 收购公司的风险如下: 一、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一)注册资本问题 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是,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册资本问题。我们办理了大量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怎样进行破产的问题等等。所以,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在此,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 (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1、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 2、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3、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4、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 实践中,有许多公司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月末以及年终报账的时候才从外面请兼职会计进行财会核算。有的公司干脆就没有规范和详细的财会制度,完全由公司负责人自己处理财务事项。因为这些原因,很多公司都建立了对内账簿和对外账簿。所以,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必要时,收购方可以聘请专门财务顾问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但是,如果收购金额本身比较小,可以聘请懂财务会计的法律顾问单位,由其对收购中遇到的法律和财务问题进行综合指导。本团队的律师都具有法律、财务以及税务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能为您在法律、财务以及税务方面提供专业的服务。 三、税务方面的风险 在北京,注册资本在五百万以下的公司不会经常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因此,很多小公司都没有依法纳税。所以,如果收购方收购注册资本比较小的公司时,一定要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弄清其是否足额以及按时交纳了税款。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刚购买的公司可能没多久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四、可能的诉讼风险 在可能的诉讼风险方面,收购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考察这些情况,为的是保证购买公司以后不会导致先前员工提起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的问题出现; 2、明确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签订的购买协议能够保证切实的履行,因为并购协议的适当履行需要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进行支撑; 3、确保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即使存在,也已经达成了妥善解决的方案和协议。因为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的原有的债权债务将由收购方来承继。 4、最后,需要考察目标公司以及其负责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影响着收购方的收购意向。 收购公司注意事项如下: 一、前期准备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收购方为了保证并购交易安全,一般会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事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为了促成并购项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披露公司的资产、经营、财务、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在并购的前期准备阶段,我们建议并购双方签订独家谈判协议,就并购意向、支付担保、商业秘密、披露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初步约定(收购方为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对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义务),这样即可避免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在并购前期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了并购双方的利益。 二、尽职调查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 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在尽职调查阶段,律师可以就目标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径调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法律评估,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 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可以根据并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和减少):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10、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二)根据不同的收购类型,提请注意事项 不同侧重点的注意事项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在收购中要将各方面的注意事项综合起来考虑。 1、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标企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公司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样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目标企业是有限公司,收购方应该注意要求转让方提供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股权或者已经履行法定通知程序的书面证明文件,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否则的话,即使收购方与转让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也有可能因为他人的反对而导致转让协议无法生效。 2、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控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财产以及债务情况。 如果收购目标是企业法人,自身及负担在其财产之上的债权债务不因出资人的改变而发生转移,收购方收购到的如果是空有其表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将会面临巨大风险。在实施收购前收购方应该注意目标企业的财产情况,尤其在债务方面,除了在转让时已经存在的债务外,还必须注意目标企业是否还存在或有负债,比如对外提供了保证或者有可能在今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除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询、了解之外,收购方还可以要求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列明所有的债务情况,并要求转让方承担所列范围之外的有关债务。 3、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该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存在权利瑕疵的特定资产将有可能导致收购协议无效、收购方无法取得该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存在过户障碍或者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等问题。所以,收购方需要注意拟收购的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在无法确定的时候,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要求让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对财产无权利瑕疵作出承诺和保证。 4、收购方应该注意争取在收购意向书中为己方设置保障条款。 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收购方应该在收购意向书中设定保障性条款,比如排他条款、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不公开条款、锁定条款及费用分摊条款等等,这些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未经收购方同意,转让方与第三人再行协商出让或者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排除转让方拒绝收购的可能等。 (三)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公司的设立及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等事项涉及到股权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因此,在收购股权时,必须审核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确保收购标的的合法性。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请问股权收购在建工程应注意的几点问题每一次经济危机来临,都是行业整合与并购的前夜。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房地产这个行业的整合与并购,充满着与众不同的杀青与血腥。
对于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行业的整合并购尤其是在建工程股权收购与一般的股权转让不同,一般的公司股权收购,通常主要把防范或有债务的风险条款设计作为股权收购协议的重点。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在建工程,除了要防范被收购企业的或有债务以外,人员的安置、在建工程的处理、债权与债务的转让、合同的解除、税费的交易设计交叉概括。双方在这个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第一,在建工程的抵押查封处理
在建工程转让之时,为了融资开发企业通常已经进行了抵押,甚至因为债务问题,烂尾楼项目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这时候,通过收购的方式进驻的股东,在支付股权交易价款的设计上,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一是可以作为转让价款的重要考虑因素,充分了解抵押权的价值和查封可能导致的违约责任赔偿,以便控制好转让的节奏和变更的最佳时点。二是要将上述抵押登记的解除和被查封债权的清偿作为防控风险的重点,在抵押登记中,选择直接代为清偿并要求股权出让方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或者设定同时履行条款,来规避风险。在查封情况下,可以要求股权出让方清偿,调解,或者股权受让者代为清偿等方式在股权转让价款中做出对价的安排。
第二,在建工程建设的合同处理
在建工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往往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签署了大量的合同,这些合同有的已经履行完毕,比如勘察设计合同,有的尚在履行过程中,比如施工合同,有的还未履行完毕,比如全程策划合同,物业委托合同,销售代理合同等等,股权转让后,对于这些合同的处理,通常选择两种方式,一是解除合同,二是通过继续履行合同。
解除合同情形下,需要注意解除合同引发的违约责任,有些收购者只要注意到了合同的标的价款,没有注意合同履行中已经出现的违约责任,接收在建工程后,被诉承担巨额的违约金,在合作开发项目或者房地产商利用关联关系的施工单位建设情况下,尤其要注意该方面的风险。
继续履行合同中,则要以股权转让的某个节点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界,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进度,已完工程量等进行固定或者鉴定、公证,审价,以明确界定在建工程的价值。继续履行合同中,对于与股权出让方具有关联关系或者特殊关系的合同主体,也要高度关注,避免出让方利用合同转嫁风险。
对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未取得预售已经私下认购的在建工程,与认购者或者买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或者解除,收购方要在转让协议签署前要进行摸底统计,并作出妥善安排。
对于已经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的处理,除应注意上述几点之外,还应该严格审查材料的交付、移交和检测资料等。
在建工程安全和质量
对于在建工程的股权收购,如果在地基基础工程完成前进行收购的项目,首先要审查勘察设计合同和地下水的施工条件,笔者处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在地基工程尚未完成前就进行转让,外地的股权收购方进驻后才发现,该转让的真实原因是因为地下基础工程施工中出现了开发单位无法解决的地下水和沙层,随后收购方在开发中因必须投入巨额的技术、桩基处理费而使预期开发利润大大缩水。
已经完成的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测,需要双方采取具有证据效力的方式对于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测,并对提取的样本、隐蔽工程进行封存固定,以避免出现纠纷之时,无法举证或者举证因效力程序方式问题不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采纳。
第四,在建工程的施工和技术资料
在建工程的施工和技术资料,在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相对容易解决,只要股权收购方和出让方把资料的查验作为一个条款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即可。在股权收购方确定要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在不能付清已经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往往不予移交施工和技术资料,这就要求,股权收购方和出让方要对施工合同进行全面的配合,尤其是对于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认定,以及已完工程的质量保修金的处理作出妥善的安排。
第五,在建工程的交易税费
股权收购在建工程,除了涉及股权转让环节的税费之外,对于在建工程尤其是已经接近封顶,或者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的税费匡算,要高度重视
公司的管理权、印鉴移交和项目移交
股权转让后,双方要进行公司管理控制权的移交,和在建工程的资料、现场等的移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我们一般建议双方在签订收购协议书或者框架协议中,就明确列明移交的资料清单,避免双方在实际移交之时扯皮,推诿责任,影响股权收购的最终完成。
第七,收购外地在建工程的法律风险
收购外地企业的在建工程,因为各地的开发政策和管理可能不尽一致,也可能存在股权收购方和出让方的信息不一致,从而加大了股权收购方的法律风险,因此,股权收购方应从项目考察开始就通过律师尽职调查或者亲自向开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在建工程的方式对拟收购的在建工程或者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针对不同的目标主体(被收购主体)的财产和开发实际情况,从而设计不同的收购模式和计价方式、最大限度的规避收购带来的风险条款。
股权收购中技术人员的安置
被收购企业为资质比较高的建筑或者房地产企业的,建筑房地产企业相应资质要求的技术人员相对比较多,劳动关系情况也比较复杂,因此,除了普通劳动关系的处理之外,在股权收购中,对于该部分人员的安置处理要符合资质要求,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妥善安排。
如前所述,股权收购方式收购在建工程中,收购方和出让方处于不同的角度,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彼此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出让方要实现在建工程转让的最大效益,保障转让价款安全。收购方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避免围绕在建工程的、企业或有债务、合同陷阱、税费设计等方面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使自己不至于限于收购陷。收购方尤其需要具有实务操作技巧,了解当地开发管理流程,且非常有必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收购,聘请专业的审价机构参与在建工程已完工程价款审价,聘请税务师从税务的角度进行策划和预估涉及的税费,以便从各个侧面规避风险,顺利实现在建工程的收购。
公司收购涉及的税务事项法律主观:公司收购的注意事项一、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一)注册资本问题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是,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册资本问题。我们办理了大量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怎样进行破产的问题等等。所以,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在此,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实践中,有许多公司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月末以及年终报账的时候才从外面请兼职会计进行财会核算。有的公司干脆就没有规范和详细的财会制度,完全由公司负责人自己处理财务事项。因为这些原因,很多公司都建立了对内账簿和对外账簿。所以,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必要时,收购方可以聘请专门财务顾问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