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来回答:如果楼主的企业为中储粮直属企业,收到的储存费是不需要交纳所得税的。
中储粮直属库的性质是中央驻地方企业,只能存储国储粮,没有自营粮食的权利。只要企业的名称为:中央储备粮某某直属库,是隶属于中储粮北京管理总公司的企业,那么该粮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税,等税款一律减免。有国粮局文件,老早的呢。
如果企业名称是某某国家粮食储备库,隶属于地方粮食局管辖,除了国储、地储补贴收入,轮换补贴,利息等免营业税外,其他税赋是该交就必须交纳。
呵呵,俺就不给你找国粮局文件了。
关于粮食的税收在税收政策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49号)文件的规定: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这里免税的粮食是指政策性粮食,而非政策性粮食购销及加工费收入还是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的。
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198号),通知进一步明确:“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也就是说,经营粮食行为在税收政策上分为免税和征税两种对象,免税范围的对象是:
(一)对承担粮食仓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免征但须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国有粮食企业。
(三)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
征税对象是:(一)不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免征但未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国有粮食企业。
(三)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或虽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及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国有粮食企业,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或未按期进行免税申报的粮食经营企业。
国家粮食储备库免不免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是不免(2009年1月1日之前免征)。
对承担国家及地方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国税总局最近几年一般都是两年重新下发单行文件,明确该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承担储备商品而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在09年之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国税总局于2009年12月份下发财税(2009)151号文件,重新明确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办法,其中删除了2006年以及200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在总局2011年没有下发新的文件之前暂按2009年151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