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案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20 09:57:02

企业常见税务风险及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偷逃税款,换句话说,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纳税风险,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些风险往往存在于:一是在公司的注册阶段存在风险;二是在公司的收入方面存在纳税风险;三是在成本费用方面存在着纳税风险;四是公司的会计报表存在纳税风险;第五在其他方面存在纳税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企业常见税务风险及表现形式的知识,欢迎阅读。

公司在注册阶段存在的风险   (一)虚假出资与抽逃注册资本

  表现形式为:注册资本不实或注册后不久资金退回或转移。

  很多公司注册的时候,就存在着风险了,所谓资本的“原罪”。基督教说,人在哇哇坠地的时候就有原罪。公司虚假注册现象在以前很普遍,现在也时有发生。早几年,会计事务所假验资现象很普遍,现在随着监管措施的加强,以假验资报告虚假注册的现象有所减少,大多数改为由中介公司代为垫资,验资后再抽走。有时也可能是自己真出资,但在注册完公司后不久,即将注册资金抽走挪作他用,在财务上则形成一长期应收款一直挂帐无法处理。这种现象在很多企业非常普遍,有很多老板对此可能会嗤之以鼻:“这有什么大不了的,我很多朋友公司都有这样的问题,也未见出什么事。”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有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轻则工商局年检时发现注册资本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本,会根据《工商登记条例》要求补足,并给予抽逃金额5-12%的罚款;重则《刑法》上有抽逃注册资本罪,一旦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了经济纠纷,或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则就有可能追究股东的刑事责任。当年的“琼民源”和“银广厦”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公司收入方面存在纳税风险   1.隐藏收入不入账

  隐藏收入的普遍做法是设账外账或叫内外帐。销售收入不入外帐入内帐,资金体外循环。与之相矛盾的现象是,由于收入不记或少记帐,公司常年出现亏损或处于微利的边缘。而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却越来越大,公司规模扩大,而帐面资金不足,就会出现不断向股东个人借款的情况,因此,这种偷漏税的表现形式是,外帐上的与股东的往来账发生额较大,且较频繁。

收入长期挂往来,不纳税申报

  收到销售款后,不记收入,而是挂往来,计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账款,不做纳税申报。这种偷逃税款的手法大多是在客户不需要企业出具发票的情况下使用。这种偷漏税的表现形式是,应付款项长时间无法支付也不须支付。

不依合同规定确认收入,收款时开票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时点进行了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有的企业不按规定确认收入,延期确认收入,以滞后进行纳税申报。例如:

  风险分析案例2:不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推迟纳税时间

  某公司与一客户签了一笔合同,销售100万的货给客户。客户已经把货物取走,公司给该客户3个月的帐期,3个月后向客户开票收款时才交税。

  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呢?是合同签定当月还是3个月以后开票收到款时呢?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客户取货当月就应确认收入,即使增值税发票尚未开具。而在现实中,很多企业会与这一公司一样,大都采取的是在收取货款时出具发票,出具发票后才确认收入。这样推迟3个月的纳税收入,可以减轻公司现金流的压力。而按照税法规定,这就引发了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可以算一笔帐,对这样做的好处与坏处进行一个对比:

  假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次合同销货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4万元。另假定资金年利息率和机会收益率均为6%,应纳增值税为:100×17%-14=3万元,则这样做的好处是:

  ①获得了3个月的资金利息

  资金利息=30000×6%÷12×3=450(元)

  ②取得了推迟3个月纳税的机会收益

  机会收益=30000×6%÷12×3=450(元)

  好处合计为900元。

  假定半年后偷税被发现,则推迟3个月纳税的风险即坏处是:

  ①补税=0

  ②罚款=30000元(按偷税额1倍计算)

  ③滞纳金=30000×0.05%×90=1350(元)

  三者共计=30000+1350=31350(元)。弄得不好,可能还会有刑事责任。

  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比实在不值得。对这种纳税风险,很多企业没有重视,不单企业管理者(或老板)没有重视,甚至连财务人员也不重视。财税专家

  而对此我们如稍加注意,是可以做到既合理合法推迟纳税时间,又没有税务检查风险的。如根据修订后的2009的1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时间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筹划思路:

  结算方式不同,纳税时间自然不同。所以只要对销售合同中的收款结算方式稍加改变,就可以达到想要的目的而又没有风险。

价外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不做纳税申报

  企业将价外收入或零星收入如边角余料变卖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体外循环,隐匿收入。这种情况在很多企业都存在,实事求是的讲,越管理正规的企业存在这种现象的可能越多。如果设内外帐的企业,设小金库的需要和冲动越小。因价外收入和零星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这种手法不容易被发现。国营企业和上市企业采取这手法的较多。

视同销售行为不遵税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有很多行为要视为销售,有的企业不按政策处理,应该视同销售的项目不视同销售,不做纳税调整。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数是因为财务人员不了解税收法律政策所致,少量的是懂政策但故意违背。

  由于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往往出于国家税务总局不同司室,相互之间没有协调,所以不同税种政策间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现象。例如企业为了促销,经常会推出“买一赠一”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款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在所得税方面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很多企业不视同销售,不纳税,这就产生的纳税风险。

  再如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则须视同销售货物。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在成本费用方面的纳税风险   成本费用纳税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

大量收据或白条入账

  我国实行的是“以票控税”的管理制度,因此国家发布有发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入账,不得税前抵扣。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有时候很难取得合规的`正式发票,就只能白条收据来入账,按规定对这种情况,应作纳税调整。但有的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存在纳税风险。

  从以上的情况我们也可以发现,在目前社会、市场、法律的环境下,企业违法,有时也是无奈之举。我们反对以身试法,我们也希望,政府可以制定一更具人性化的税收政策环境,但在政策未能改变的前提下,企业只能去适应政策而不能与政策相违背。

虚增人头,虚增工资

  有发现部分企业会采取这种虚增人员工资的方法,偷逃税款。这一手法“技术含量较低”,很容易被识别和查处。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不断改善,比如《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实施,虚增人头需交纳社保,因此,采用该手法进行偷逃税款呈下降趋势。

  风险分析案例:工资个税“筹划”中的陷阱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09年7月,某企业邀请深圳智慧源咨询公司为他们提供税务风险模拟检查和税务咨询服务,调研时我们发现,该公司的工资表显示,所有员工工资都是2000元,这是正常的吗?

  (二)问题及风险分析

  第一,这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薪酬应该远远高于2000元;另一方面2000元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2000元正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工资发放表上员工人数和实际情况不相符。实际员工人数100人左右,而工资表上150人左右,虚增人头50人。通过访谈和审核其他资料,我们得知该公司员工收入较高,连普通文员月工资都在3000元,大部分员工月工资在6000元-10000元,少数高收入的员工月收入可达30000元,每月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不小。为了帮助员工少交个人所得税,公司对工资薪酬的人所得税进行了“筹划安排”。他们寻求了外界帮助并找到当地的一家税务师事务所。这家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咨询人员和该企业财务总监一起研究,制定出了一个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要点有:第一、虚增人头。一人的工资由两个人或者三个人领,把工资额降下来;第二、一个人工资由多个关联企业去发放。第三、奖金要求员工找发票来报销;第四、工资的一部分通过小金库发放,不在外账上体现。第五、少量公司高管的工资薪酬部分通过境外公司去发放。这样一来,该公司所有员工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一分钱都不交。

  这个关于员工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的“筹划方案”的效果是很好的,可以极大降低个税,但是他违背了税务筹划“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变成了一个典型的偷税案,给企业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只是不知何时会爆炸而已。

虚开发票增加成本或随意调整纳税期间成本费用

  虚开发票以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在企业是很普遍的现象。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成本的结转应遵循“配比原则”,不得提前或拖延。而在现实中,有的企业为了偷逃税款,故意违反上述原则,随意调整或提前结转成本费用。比如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将应该资本化的费用进行费用化、随意变化成本分配方法等现象也很普遍。

  这样的所谓的“筹划方案”表面看起来操作简单,效果明显。但实际上,这不是真正的税务筹划,这就是典型的打着筹划之名的偷税漏税做法。这样的“筹划”方案给企业埋下了偷税的潜在定时炸弹,不时几时会把企业和老板带进“阴沟”里。

  问题是,为了少交税,类似的税务安排在很多企业屡见不鲜。虚开建安发票也是房地产企业为了降低税负最常采用的手段。那么,这其中倒底会有什么样的风险呢?我们分析如下:

  ①虚开建安发票后,建安成本就会虚高

  该项目销售额约6.5亿元,原建安总成本约3.8亿元,加上1亿元后则达4.8亿元。而建安成本政府都会有工程定额。比如在北京市地税局2007年5月出台的《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注:这是全国第一个吃螃蟹的,是财税(2006)187号文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文件出台后全国第一份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就规定,在北京市,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四项成本,多层建筑每平方米1560元;高层每平方米2263元,如超过规定数额,除非有特别理由,否则税务部门不予承认。那么,一下子虚开1亿元的建安发票,必然会让建安成本徒然增加很多,如何向税务机关解释呢?能找到合适的理由让税务局同意吗?如果增加不多,还可以解释,增加如此大金额,通过的概率恐怕是为零的,因为,税务局在这件事上如“过份帮忙”也有“掉乌纱帽”的风险。

  ②资金回流的风险

  实际建筑安装费为3.8亿元,虚开成4.8亿元的发票,资金流如何处理?虚开的1亿元要不要付帐?如果1亿元长期挂账,容易引起税务部门的怀疑,而且按照规定应付未付不得进入成本。如果转帐,则1亿元资金如何回流?对方会不会有信用风险?会不会耍赖?

  ③回流资金的帐务处理风险

  我们假设建筑商信用良好,资金回流没有关系。对方将1亿元资金重新打给公司,这么大的一笔资金如何下账?入内账还是入外帐?如果通过银行进账,则帐务上会出现入帐风险,只能长期挂“往来款”,无法削除。如以现金入帐,则可以计入“小金库”,而如此大金额要提取现金,则只能分取若干次,而“小金库”里放这么一笔资金后就不是“小金库”了,这个“小金库”的管理会存在很大难度和风险。

  ④对方账务处理的风险

  换位思维,如果从建筑商的角度来考虑,建筑商也将面临账务处理的极大困难。如何处理1亿元的虚开金额?2亿元的收入变成了3亿元的收入,要多交企业所得税,如何应对?1亿元的现金如何提取出来?建筑商为应付这种困局,只能采取不规范的手法进行处理,比如他自己再弄张假的发票抵帐或虚列人头,虚加人工来解决。这就会放大了建筑公司的税务检查风险。而一旦建筑公司出事,则税务机关就会顺藤摸瓜,将该开发企业牵扯出来。在现实中类似的由于上、下游出现而被税务稽查的案例屡见不鲜。

  (三)偷税与筹划的区别分析

  而我们提供的方案,与之相比,因属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范畴,所以手续会繁琐,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资金成本都会发生,节税额与直接偷税相比也会较低,但两者性质以及操作平台却完全不同。偷税的做法,会给企业今后留下税务检查风险与隐患。筹划的方案虽然操作起来麻烦,但是是合法的,将来贵司股东、法人、财务都会睡觉踏实。即使税务局发现交易金额大,认为不合理,也仅仅属于“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不合理,需做特别纳税调整”的范畴,不能定性为偷税,没有法律风险,这是两者间的本质区别。

企业在会计报表税务分析风险   一个企业的业务活动,都会通过财务报告的会计信息反映出来。如果企业存在偷逃税行为,也会通过这些信息体现。企业不论请的会计水平多强,做假帐的水平多高,想不被发现是很难做到的,假的终究是假的,假的永远做不成真的。因为会计报表不会骗人。可有一些老板偏不信邪,总以后我请的人水平高,税局抓不住。通过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分析,会计报表税务分析风险表现形式有:

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表现则为:存货、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等会计科目经不起推敲;账务处理混乱、帐实不符;

在利润表上的表现则为成本费用与收入不配比,利润结构不合理;

各项指标,忽高忽低,或如过山车,或漏洞百出。

  具体而言,假帐通常会在以下几个方面留下蛛丝马迹:

  ①各项财务指标跟相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作横向比较,会出现过高或者过低的现象。

  ②企业各项指标如与往年做纵向比较,会出现忽高忽低现象,就像坐过山车一样。

  ③企业的利润率、税负率较长时间处于较低水平。

  在现实中,有的企业连续几年都做成亏损,可问题是公司规模却是越来越大,那资金从哪来呢?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公司用于营运资金。长期下来正常吗?有的老板稍微聪明一点,不做成亏损,让它每年赚几百块钱,象征性交几十块钱的税。但如果连续微利,利润率会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税赋率也明显地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现在我国各地税务机关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都会内部掌握一个最低的税赋率水平。比如在深圳,税务机关内部规定的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不低于1.5%,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不低于8‰。有人说,知道这些数值就好办了,就按照这个标准来,正好比它规定的最低标准高那么一点,税务局就不会来找麻烦。注意以上是最低值,不同行业标准还不一样呢。你略高于最低标准就可以了吗?

  ④账实不符。现金和银行存款对企业来说一般容易控制,做到账实相符不难。不真实的财务行为很难做到存货的账实相符,一般经不起盘点。要么帐大于实,要么实大于帐。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很常见。比如说我一次采购了100支笔,全部售出,可是有80支出具正式发票,还有20支没开发票,企业就入了小金库。那么这一来就造成仓库里面零库存,可是账面上仍有20支笔的存货。这就造成账大于实的现象。如果经常这样操作,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账实不符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到最后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账面上有一堆存货,几百万几千万的金额,可是仓库里早就没了。实大于账的现象也很普遍,比如说企业在采购的时候为了控制成本,从规模较小的供应商处采购,它不能出具合规的发票,采购回来的货物没法入账。而仓库里面有实物,就会造成实大于账的现象。存货账实不符是企业最难以处理、也是最无法向税局解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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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案例分享

  导语: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选择最有效的方式,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处理风险,以最小成本争取获得最大安全保证的管理方法。当企业面临市场开放、法规解禁、产品创新,均使变化波动程度提高,连带增加经营的风险性。良好的风险管理有助于降低决策错误之几率、避免损失之可能、相对提高企业本身之附加价值。

  风险管理案例分享

某香港上市公司

  某国有控股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简称“国企C”)没有遵守上市规则的要求,在没有得到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向一位董事的关联公司提供了港币1.6亿元的贷款和港币1.96亿元的银行信用证担保,该贷款和信用证担保的总额占上市公司资本金的30%左右。款项贷出后,该关联公司一直不予还款,而国企C为该关联公司所提供的银行信用担保当中的港币9,500万元已被有关银行提出追讨。

  调查中发现:首先,国企C的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出现一小撮人独揽大权,在管理上缺乏权力制衡的机制,纵容公司的董事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第二个问题是,国企C并没有建立合规方面的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公司不会出现违规事件而影响声誉和蒙受严重损失。第三个问题是,国企C的财务报告系统既没有为上述关联交易做出适当的披露,也没有为拖欠的贷款提取坏账准备。

  反省与思考:中国企业应如何设立风险防火墙

  常言道:智者从别人失败经验中吸取教训,聪明者从自己失败经验中吸取教训,愚者则永远不懂从经验中学习。近期的中航油事件,促使市场再次评估中国的经济及其企业,正如安然倒闭对于美国的意义那样。它再次告诫我们,必须从经验中学习,吸取教训,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体制。

  那么,中国企业应该从中航油事件以及上述的8个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建立怎样的风险防线呢?

  防线1:企业须熟悉自身业务与相关风险

  首先,公司董事会以至管理层和前线员工必须熟悉企业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风险,只有这样,才可能减低因为无知或被欺骗而产生的损失。而公司业务部门与财会部门的沟通必须加强,要使各方面的员工均了解各类业务或交易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同时也要避免因为分工过细而使员工缺乏对公司业务的整体了解。

  其次,企业必须避免制定不切实际的目标或盲目扩展投资,使企业承受无谓的风险。

  另外,企业在做出重大投资前,需要对各类风险做全盘考虑,包括考虑投资后的市场会否出现逆转、产品会否被新的技术淘汰、市场是否会出现新的竞争而影响产品的价格等等。

  防线2:建立内控和相互制衡的机制

  企业建立制衡机制,分清权责,不但能够减少出于人为、业务流程和制度所造成的错误,而且可以健全公司业务管理的基础。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是防范个别部门或人士权力过大,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做出高风险的决定。同时,更应设置预警系统,包括鼓励员工在察觉有可能出现事故之前提出报告,并建立员工的投诉和表达意见渠道和处理程序。

  同时企业要设定风险的边界及界限。“业务计划”指引着企业未来发展方向,而“风险界限”则指引着在哪些方面需要“喊停”。

  防线3:紧盯着现金

  我们都知道,所有犯案、挪用公款和偷窃行为均与现金有关。因此,企业对现金和现金流量需要格外留神,这其中包括基本内控措施,例如授权签署现金的收发、批核和转账,也应建立适当的内部程序,对现金进行核对、监察和编制调节对账表。

  常言:“会计数字只是参考意见,现金才真正令你感到踏实。”

  防线4:合理制定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

  完善绩效评核结合适当的激励手段,是推动企业改革和改变员工行为的最有效措施。但这一措施如何被利用,恰恰又可以对企业的风险管理造成正面或反面的不同影响。为避免反面影响,必须注意到这样几个问题:

盲日、不惜代价地追求增长,忽视风险,极有可能导致企业严重亏损。

假使你发现精明的员工做出蠢事,你应意识到这可能是因为他们受到公司的绩效与激励机制的诱导而产生的结果。

管理层订立绩效指标时必须反问:“指标是否合理?会对业务部门和员工的个人行为带来什么压力?”

  防线5:深化企业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管理文化涉及员工的个人价值观和他们接受风险的态度。除非员工尊重和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否则风险管理难以成功。

  要建立健康的企业文化及价值观,企业必须由上而下,身体力行,建立严谨的“党风”,使员工能上行下效,企业要订立管理原则和行为规范,通过绩效管理的方法,鼓励员工正确的行为和态度。

  加强培训和沟通,建立有效机制,使员工能从企业本身所犯错误或接近犯错的经验中,吸取教训。更重要的是公司行政人员必须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并接受其他公司所犯的严重过失的教训,包括:了解事件发生的经过;搞清楚犯错的原因以及对该公司财务与业务造成的损失;最后反问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在自己公司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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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百富勤公司为什么突然入不敷出

  百富勤原来只是一家有3亿港元资本金的本地小型投资银行,由于业务进展迅速,短短10年间,它就发展成了一家拥有240亿港元资产的跨国金融集团,成为亚洲除日本外的最大投资银行。

  可是,这个金融奇迹却同样在金融风暴冲击下,使百富勤在短短一年内出现入不敷出,致使它1999年1月宣布破产。消息传出的当天,香港恒生指数下挫8.7%.

  香港政府在调查百富勤的报告中表示,没有证据显示百富勤倒闭涉及任何欺诈行为,它倒闭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风险管理、内控体制和完善的财会报告系统。

  百富勤虽然设立了信贷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但却未能制衡业务部门强大的权力,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追求业绩的目标完全盖过了防范风险的意识,这种脆弱的企业风险管理文化,最终使百富勤的股东和员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调查还发现,百富勤没有控制好金融市场的风险,它在亚太区发展业务,主要针对的是印尼和泰国市场,其在这两个市场营业额占集团营业额的五成多,但百富勤却忽略了发展新兴市场的风险。在金融风暴下,泰国首当其冲,泰铢大幅贬值,期间,印尼盾也大幅下跌了70%,另外,由于利息飚升,百富勤在该区内投资的债券及股票价格暴跌,在短短的数月内,百富勤在该区内业务损失了好几亿元。为了争取业务,百富勤为印尼Steady Safe出租车公司提供了港币2.6亿元的过渡性短期贷款,这笔贷款的金额相等于百富勤资本金的15%,但Steady Safe公司的收入全为印尼盾,随着印尼盾汇价大跌和政府实施外汇管制,Steady Safe根本无法偿还这笔贷款,加上债券股票的损失,使百富勤的财务状况在短时间内急转直下,这反映了百富勤低估了利率和汇价波动的风险,最终导致倒闭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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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世通公司(Worldcom)为什么会倒闭

  世通是美国第二大电信公司,事发前他在美国《财富500强》中排名前l00位。

  然而就在2002年,世通被发现利用把营运性开支反映为资本性开支等弄虚作假的方法,在1998年至2002年期间,虚报利润110亿美元。

  事发之后,世通的股价从最高的96美元暴跌至90美分。世通于2002年末申请破产保护令,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个案,该公司于2003年末完成重组。世通的4名主管(包括公司的CEO和CFO)承认串谋讹诈,被联邦法院刑事起诉。

  这是美国最大的个案,美国证监会和法院在调中发现:世通的董事会持续赋予公司的CEO(Bernard Ebbers)绝对的权力,让他一人独揽大权,而Ebbers却缺乏足够的经验和能力领导世通。美国证监会的调查报告指出:世通并非制衡机制薄弱,而是完全没有制衡机制。世通的董事会并没有负起监督管理层的责任,该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仅花3~5小时,会议记录草草了事,每年只审阅内审部门的最终审计报告或报告摘要,多年来从未对内审的工作计划提出过任何修改建议。

  由于世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提供的丰厚薪酬和奖金,远多于他们对公司的贡献,这使得他们形成了一个既得利益的小圈子。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导(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致世通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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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八百伴(Yohan)惨败在哪儿

  八百伴是日本最大的百货公司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全盛时期,八百伴在全球16个国家拥有400多家百货公司,以雄霸世界零售业第一把交椅而扬名。

  1997年9月,八百伴宣布破产,向法院申请“公司更生法”保护,当时八百伴的负债额达到1,613亿日元,是日本战后最大的一宗企业破产案。

  在调查中发现,导致八佰伴破产的致命原因有三:第一,八百伴低估经营非核心业务的风险,在急速成长过程中,八百伴逐渐背离了百货和超市的主业,而发展地产、饮食、食品加工和娱乐等辅业。然而,随着金融风暴的冲击,集团的这些辅业变成了负资产,这些辅业都为八百伴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第二,八百伴低估了扩张业务的风险,1990年至1996年短短6年间,八百伴在中国内地的零售点由零扩展到50多家,在扩展的过程中,它明显地低估了扩张业务的风险,加上八百伴当时遇上国家宏观调控,为了实现集团主席的梦想,只好通过信贷维持扩张。面对较预期为差的回报及不断扩大的资金需求,八百伴最终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

  第三,八百伴也低估了开发海外新兴市场的风险。由于日本市场零售业饱和,强大竞争对手林立,八百伴采取了积极开发海外市场的战略,但却低估了开发新兴市场的风险。1972年八百伴将巴西视为第一海外市场,但当时的巴西经济动荡,最后他只有惨淡收场。20世纪90年代初,八百伴开始进军中国市场,甚至将它的总部迁至上海。但由于中国消费者当时还未能完全接受超市和百货公司的销售模式,中国消费力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加上遇到中国宏观调控和国内合资伙伴已核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等问题,引致资金回报率不断下落,辛苦经营了十多年的八百伴终于以清盘结束业务。

  风险管理案例分享

200年的英国巴林银行(Barings Bank)为何破产

  巴林银行在90年代前是英国最大的银行之一,有超过200年的历史。

  1992~1994年期间,巴林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里森(Nick Lesson)从事日本大阪及新加坡交易所之间的日经指数期货套期对冲和债券买卖活动,累积亏损超过10亿美元,导致巴林银行于1995年2月破产,最终被荷兰ING收购。

  调查中发现:巴林银行的高层对里森在新加坡的业务并不了解,在事发3年内居然无人看出里森的问题。其实,巴林银行1994年就已经发现里森在账上有5,000多万英镑的差额,并对此进行了几次调查,但都被里森以非常轻易的解释蒙骗过去。

  造成巴林银行灾难性厄运的原因是,巴林银行缺乏职责划分的机制,里森身兼巴林新加坡分行的交易员和结算员,这使他有机会伪造存款和其他文件,把期货交易带来的损失瞒天过海,最终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局面。

  另外一个致命问题是,巴林银行的高层对财务报告不重视。巴林银行董事长Peter Barings曾在1994年说:若以为审视更多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就可以增加对一个集团的了解,那真是幼稚无知。但如果有人在1995年2月之前,认真看一下巴林银行任何一天的资产负债表,里面都有明显记录,可以看出里森的问题。遗憾的是,巴林银行高层对财务报表的不重视,使之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新加坡政府在巴林银行调查报告结论中有这样一段话:“如果巴林集团在1995年2月之前能够及时采取行动,那么他们还有可能避免崩溃。截至1995年1月底,即使已发生重大损失,这些损失毕竟也只是最终损失的1/4.如果说巴林的管理层直到破产之前还对这件事情一无所知,我们只能说他们一直在逃避事实。”

  里森在自传中也说:“有一群人本来可以揭穿并阻止我的把戏,但他们没有这么做。我不知道他们在监督上的疏忽与罪犯级的疏忽之间的界限何在,也不清楚他们是否对我负有什么责任。”

谈谈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研究

谈谈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研究

  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做到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诚信度、进一步提高纳税的规范性、有效防控税务风险的发生。施工企业需要在充分研究并掌握税务政策的同时,加强对项目管理部的要求,不但要贯彻落实税务政策,还要将施工过程中需要交纳的税费进行有效核查,做好申报工作。

  摘要: 从施工企业主要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营改增等方面简要进行阐述,突出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重点,总结出施工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管理,以及税务管理的总体方法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务管控;风险控制;纳税意识

  施工企业因其点多面广、流动性强、经常跨地区施工等特点,给其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业主代扣代缴的税金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获得相应的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据,同时,由于对纳税工作认识不到位,以及没有真正理解纳税工作内容,导致了纳税工作,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为有效规避税收风险,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笔者认为施工企业税务管理总体思路应该是: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诚信度、进一步提高纳税的规范性、有效防控税务风险的发生。

重视税务管理的必要性

  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相关税收法规。施工企业的纳税情况作为财务信息的一部分会定期进行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企业只有具有良好的纳税信誉度,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进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其他行业企业的认可。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要高度重视税务工作,积极研究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法的学习和宣传,充分理解税法规定,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

强化施工企业相关税种的风险控制

  施工企业要“提高纳税意识、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工作、防范税务风险”,随着一些税收新法规的实施,施工企业需在税务管理方面强化薄弱环节,从而规避税务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的管控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是必须申报的税种之一,通常都会根据施工企业的所有收入进行汇总后缴纳,施工企业所需要做的就是,按照纳税规定按时提交经营管理信息和产值汇总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的指定地点办理纳税工作。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外管证台账,规范本单位的外管证,如果需要对外管证进行延期,需要在外管证到期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新的外管证,同时将原有的外管证上交,如果外管证过期并未办理延期,就会产生税务风险。施工项目不得在施工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同时要做好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解释,主要应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证明的通知》为依据,同当地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二)营业税的管控

  施工企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各单位应认真研究《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条例》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人为“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条例》第五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存在建筑工程分包行为的,需要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算营业额,而不是根据施工合同计算营业额。”《条例》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日期主要为确定合同后的实际付款日期,如果还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就要以应税行为当天来计算。同时,《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界定,主要是指纳税人在税收行为完成之后所缴纳的款项。其中《细则》第二十五条对预收款方式做出了如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就是应该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条例》取消了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所以,在建筑行业中,总承包人的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的营业税申报应该由分包单位来完成,即使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其他协议,也必须遵照《条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施工项目应当向收款方(分包单位)取得发票,根据此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分包单位的发票作为入账依据,规避税务风险。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按时交纳营业税及各项附加费用。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施工所在地缴纳。按照《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自需要纳税申报的日期之后半年内没有进行纳税的,需要所在地区的税务机构对其税款进行补充征收。在这一期间,如果施工企业没有取得营业税完税证明等文件,那么在对施工企业的税务稽查中,施工企业容易发生重复缴税的现象。

  (三)个人所得税的'管控

  各施工项目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并按时上交个人所得税,规避税务风险。为了达到预期目标,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按照相应规范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同时可以根据个税的税率档次进行纳税筹划。

  (四)印花税方面

  要按时交纳并及时取得完税证明。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印花税征收条例进行印花税的交纳,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鉴于施工企业一般在项目所在地签订合同,故应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交纳。同时,还要根据印花税的规定,对于不需要交纳印花税的部分(比如:法人单位内部签订的合同协议),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协商备案,避免在税务稽查中被罚款。

  (五)营改增税收动向

  做好政策宣贯、培训和业务对接准备工作,指导项目做好纳税规划,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负。根据营改增最新进展情况,建筑业营改增方案预计会在2016年实施。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的税率可能为11%,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最大的问题在于是否能将税负进行转嫁,是否有足够的进项税抵扣。据了解,施工企业有些项目分包和部分材料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困难,比如很多砂石料供应商为个人,不能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将无法进行抵扣。和目前建筑企业普遍执行的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营改增后,如果税务管理不好,可能增加相关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做好营改增转型培训工作,及早谋划,防范风险。紧密跟踪建筑业营改增税收动向,积极研究和学习相关政策,为建筑业全面实行营改增转型做好准备。一是在相关会议上,可以聘请“中税网”专家对施工企业相关领导讲授营改增知识,引起领导重视;二是组织营改增培训,安排各单位总会计师、生产经营和设备物资等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三是要求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就地、就近进行培训。

完善施工企业税务管理要点

  (一)积极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积极申报省级“A级纳税人”,提高施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评定,获得“A级纳税人”后,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申报纳税、税务登记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可以当场办理相关手续;另外还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等优惠政策。

  (二)报表填报及资料报送方面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应建立良好的税务报表工作制度,不但要按时上报税务报表,同时还要把税务交纳情况,税务交纳种类,企业缴税之后的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税务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上报和办理,使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能够成为一个完善的链条,避免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发生混乱,给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造成不良影响。除此之外,施工企业在税务管理工作中,还要加强对纳税表的审核,不但要根据税务管理要求合法纳税,同时也要做好企业内部纳税工作的管控,保证纳税金额和完税证明能够相对应,提高纳税管理工作效果,保证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工作能够取得积极效果。

  (三)规范管理账簿、台账、标书等

  规范管理账簿、凭证,做好税务管理台账,及时足额解交税款,纳税资料要按年度整理归集装订好。坚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杜绝发生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施工企业应要求新开工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1个月内,必须向施工企业总部提出办理外管证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须包含施工期限、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成立机构等文件。

  (四)做好项目总体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需要在充分研究并掌握税务政策的同时,加强对项目管理部的要求,不但要贯彻落实税务政策,还要将施工过程中需要交纳的税费进行有效核查,做好申报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利用现行的税务政策,合理减税,保证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整体效果,达到降低施工企业税务负担的目的。同时,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遇到税务问题要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向税务机关人员请教、咨询税收政策,尽量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及时妥善解决问题。

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做到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诚信度、进一步提高纳税的规范性、有效防控税务风险的发生,才能保证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取得积极效果,进而保证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高效性,更好的为企业和国家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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