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建筑企业逐步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建筑企业面临新一轮的整合。在新形势下,国内建筑企业如何以准确掌握国家对资质管理方面的政策为切入点,进一步带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这是非常重要的。
资质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资质即资格与素质。资质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而资质作为决定企业竞争力、影响企业发展命运的关键因素之一,应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
(一)对企业竞争战略的影响
施工能力、以往业绩、企业信誉、人员状况、管理水平、报价水平、财务能力等都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而资质是衡量这些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资质等级的高低、类别,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资质管理带给企业的危机感,让企业时刻注意提高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工程质量等综合实力,如果企业资质被降级,企业也将面临生存危机。
(二)对企业组织机构的影响
目前产业结构单一造成建筑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不强,综合实力薄弱。由于投资导向及行业壁垒等原因,建筑企业的产业结构呈平板型,仅在简单的土建工程中进行低层次的重复竞争,以至于经营规模做得再大,企业的经济效益、综合实力也很难提高。
企业通过资质管理,按不同的资质类别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理顺母子公司关系,优化资源配置要素,组织优势企业、优质资产及优秀人才进行重点突围,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从而形成多角化经营、国际化经营、战略化经营格局。
(三)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企业承揽施工任务要到建筑市场去收集信息、展示企业形象、参与投标竞争活动。资质作为竞标活动的“入场券”,只有拥有它,才能在其允许的行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进行项目竞标。资质的等级、类别、范围关系到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而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要提高企业经营开发、生产产值、利润等经营指标,就要针对企业实力、社会需求等方面加强资质管理。
新形势下的资质管理
(一)新资质出台的背景
应对我国加入WTO后形势的需要
我国入世后,按照承诺,建筑工程承包领域的过渡期已结束,国际承包商与国际投资企业已进入我国市场,国外许多总承包和设计事务所在中国建筑业的上游和高端市场取得了丰富的利润及高额回报,而低端市场却由我国企业来完成。若不改变现状,将会危及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
加快科技创新的需要
在当今的建筑市场上,企业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科技水平的竞争,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资质管理规定已把科技创新作为新的衡量指标,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把推进科技进步作为十分重要的任务抓好。通过科研开发、技术引进、项目攻关,改进施工工艺,提高施工水平,通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施工生产技术含量,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二)新老资质管理规定的区别
老资质着重于结构调整,强调归口管理。新资质则强调理顺关系,适当放权,动态管理,强化监督。新资质注重引导企业向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发展;注重引导企业跨行业发展;注重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向开展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
由注重资金情况向注重资信情况转变
“原标准”中对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工程结算收入等方面提出了量化要求。而“新标准”中增加了近3年营业税及授信额度指标,删去了原工程结算收入的指标。由此看出,“新标准”更强调考核企业的资信情况、资本实力及融资能力。引导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注重资本运营、拓展融资渠道,提高企业活力。
人员由重视数量向重视质量转变
“原标准”中仅对企业领导人员从事管理的年限、职称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在人数上有具体要求。而“新标准”中不仅对领导人员有年限、职称要求,还有业绩要求;总工程师及总会计师均要求有相关注册资格;对注册建造师提出了量化指标;对专业人员结构也有具体规定。由此看出,国家政策拟引导特级建筑企业走工程总承包之路。
由重视机械设备向重视科技进步转变
“原标准”要求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有的专业对自有设备的名称及型号、规格、数量做了详细表述。而“新标准”中弱化了对设备的要求,对设备型号、数量没有具体规定,而是强调科技水平,并将之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工程业绩标准进一步提高
“新标准”适当提高了代表工程的标准。如铁路特级新标准要求:近10年承担一级铁路干线综合300公里(原标准为100公里)以上或铁路客专综合工程100公里以上(以前未规定),并承担长度3000米(原标准为1000米)以上隧道2座,单项合同额5亿元(原标准为5000万元)以上的铁路工程2个。工程业绩标准的提高拟引导建筑业企业提高生产能力,抓好生产质量,多创高层次的精品工程。
对建筑企业承揽业务范围进行的调整
“新标准”中对跨行业承揽工程适当放开,对特级企业规定: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即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其他相应业务;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及其他相应业务。范围的调整拟引导大型企业多元化发展,鼓励企业跨行业承揽项目,承包下限的限制是为了避免与一般企业竞争,留给低资质企业一定的生存空间。
资质受理部门及申报渠道发生改变
“新标准”中对资质的审批及监管分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三个层次。对各级资质的审批权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对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公路交通、城市轨道等专业有具体要求。对备案及变更业务均做了详细规定。
监督管理更加严
“原标准”中,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资质年检制,通过年检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在质量、安全、市场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年检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规定连续3年年检合格可申请升级,没有参加年检的证书自动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对于降级的资质要经过1年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原资质。
“新标准”中要求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或进入被查单位进行检查。“新规定”加强了监督职能,要求企业提供的资料更加详细,加大了控制力度,并实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动态管理。
其他方面
“新标准”中将《罚则》改为《法律责任》,在原有处罚的基础上还加大了资质管理部门及企业的法律责任。从资质申报开始就进行监管,强调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违法行为采取吊销资质、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降级等处罚措施,加大了惩处力度。对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要求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新标准”中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而“原标准”实行年检制。
“新标准”增加了许多有利因素,如:对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的企业,不考核工程业绩,按最低等级核定,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取得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对改制、合并、重组的企业有专门的文件对其进行规范、细化。这些规定更具可行性、操作性、合理性,更有利于资质管理的实际工作。
总之,资质管理工作已进入动态化、信息化时代,规定及标准更严格、更规范、更科学。建筑企业要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健全管理机制、建立高素质队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水平,树立良好信誉、提高和规范企业内部的资质层次和管理水平,使企业市场准入得到保障,更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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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证书具有有效期,时间为5年,因此,企业要重视这项问题,忘记证书已过期导致耽误项目投标的企业并不是没有。
资质证书上的信息如果发生了变化,比如技术负责人变更,那么应当及时办理资质变更,否则到了要使用的时候,发现证书存在问题,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注意工程质量,不能出现安全事故,否则后果严重造成资质被吊销,就得不偿失。
同时企业要注意人员的配备,申办资质,最重要的就是审核人员。
企业在平时可以鼓励支持员工参加建造师、八大员等考试,不但可以提高员工的职业水平,还可以为资质升级提前做准备,可谓有备无患,对企业对员工乃是双赢。
建筑企业取得建筑资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企业若想以低成本取得建筑资质,使资质发挥最-大效用,企业就需要在平时的经营活动中,对资质进行合理的管理。
建筑企业应当如何管理工程业绩绝大部分施工企业,不太懂得业绩对资质重要性,因此就算有业绩,最终也提交不了相应的证明材料,等到最后意识到应当申办资质的时候,才发现缺少业绩材料而于事无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七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资质管理部门)。
第九条 已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五)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的验资证明;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时,还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