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地税无法提供账簿怎么处罚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03 15:44:53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363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应设置帐簿而不设置帐簿;设置了帐簿却不提供帐簿而又无公安机关确认的失窃、失火报案记录等证据;已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提供资料后仍不提供;虽有帐簿但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等情况时,应核定其当年的应纳税额,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按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税务稽查时拒不提供帐簿资料的,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或者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证据”。

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情况分析

(一)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建立账簿,若确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依照该条规定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若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需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的账簿资料进行检查,也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检查,包括依法查询存款账户、储蓄存款。

(三)税务机关有权责成你提供相关资料,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方式对你的收入进行核定。

(四)对于检查期间依法要求你提供你,而你不提供的资料,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后,若你对相关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五)若在检查期间你告知税务机关未建账,其后又有其他证据证明你为隐匿账簿,且有追缴税款的话,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照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六)偷税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的(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将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于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审理和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七)若在检查期间你告知税务机关未建账,其后又有其他证据证明你为隐匿账簿,即便没有追缴税款,税务机关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依照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销公司没账本如何应付税务

注销公司需要进行公司业务清算,如果丢失了,公司依然会进行注销,可以申请上报处理。

公司注销后账本不能随意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公司账本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并且账本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会计档案即账本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很多经营者想通过销毁账本这种方式来逃避一些应缴纳的税务,但是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后,如果擅自销毁账本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规定处理。公司注销后,账本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可以擅自销毁。

扩展资料公司不能直接注销:

非正常户:注销公司的第一步就是税务注销,如果你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那就别想直接注销的事儿了,先把税务异常处理好才行!

证照不全。如果你的章找不到了,营业执照丢了,这些情况先别想着注销公司,需要将这些东西都找齐了,才能去注销!不能提供凭证、证件、报表,由于注销公司需要查账本及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所以从来没有记过账的公司也注销不掉,想注销的话,必须先补账。

注销必须资料:

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清算报告

注销登记表(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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