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所谓纳税筹划(TaxPlanning),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关于纳税筹划包括的内容,目前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认为纳税筹划专指一种情况即节税筹划,也就是认为节税筹划与纳税筹划是相同的范畴;
将纳税筹划向外延伸到各种类型的少缴税、不缴税的行为,甚至将偷税、逃税、欠税都包括在纳税筹划的范畴之内;
关于对各种纳税事务的筹划,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纳税人纳税事务的各方面,但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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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分析税务筹划技巧与实务
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
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不少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税收,缩小规模,异地经营,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私营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需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是在年度期间发生的,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获得节税收益。
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税款,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私营公司的投资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而投资者分得的股利红利所得,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可以在分红与工薪所得之间进行选择,合理降低所得税税负。
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1:如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2800万元,该董事长获得红利280万元,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该董事长可获得红利300万元,按照规定,公司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60万元(3000×12%),剩余4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10万元。如果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以个人名义从红利所得中捐赠4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不少私营企业以公司名义捐赠得少,而以投资者个人名义捐赠得多,这是一种理性的做法。从股东利益出发,企业限定捐赠金额是必要的,作为补充举措,大股东以个人名义追加捐赠,这样既表达了爱心,又减轻了税负,是理性的商业与带有感情色彩捐赠的最好结合。
案例2:甲企业位于某市市区,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游泳池、停车场等建筑物,总计工程造价10亿元,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工程造价2亿元。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将所有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100000×(1-30%)×1.2%=840(万元)。
方案二:将游泳池、停车场等都建成露天的,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应纳房产税=(100000-20000)×(1-30%)×1.2%=67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房产税168万元。
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它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有时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浅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策略
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策略,欢迎阅读。
纳税人的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身份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 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 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计税依据的筹划
收入的筹划
收入确认金额是在确认收入的基础上解决金额多少的问题。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般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和协议的,应按购销 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提供劳务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额的,企 业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中的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息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确定。
但是,在收入计量中,还经常存在各种收入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 间。如各种商业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于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商品销售收入中应尽可能考虑 这些抵免因素,以减少计税基数,降低税负。
扣除项目的筹划
(1)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 费的筹划。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因此,在准确确定工资、薪金合理 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列支工资薪金的支出,超支的福利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工资总额增加,按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准予扣 除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因而在减少所得税税负的同时还可以增加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改善职工福利,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
(2) 业务招待费的筹划。依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的0.5%。其中,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设定了双重标准。税法对 这两个条件采用的是孰低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其中40%是肯定要交税的,而剩下的60%,还要看其是否超过了营业额的0.5%。如果超出 了,要就超出部分缴税。因此,企业应避免招待费的过度支出。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 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 后的纳税年度扣除。虽然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扣除时间是多长,要看企业以后的经营情况,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支出应 尽量在限额内。
税法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的部分业务宣传可以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既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以降低成本。
(4)对外捐赠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虽说是限额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得来的,可调控的空间比应纳税所得额大;另外,企业也可以结合自身情 况,适度进行捐赠,这样既会对社会作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拓展市场都有积极的作用。
税率的筹划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8个百分点。除此之外,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 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以,小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从业人 数、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适用20%的低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 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此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积极争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支持,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优惠政策的筹划
优惠年度
合理选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年度,让企业的优惠年度分布于企业利润最大年度,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款。对于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期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 营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以推迟至下一年度计算。如果新创办的符合减免 条件的企业当年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而且能够预测到第二年的经济效益较当年好,则可以选择第二年为免税年度,这样享受到的优惠更大。
投资地区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况,相继对一些不同的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为进行投资地区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投资者选择投资地 点,除了考虑投资地点的硬环境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收差异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因此投 资者应选择既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能使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区域投资方案,作出投资决策。
投资项目
现行税制对投资项目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企业类型有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街道创办的 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等。同时,税法还对下列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可 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 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应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结合税收优 惠政策,合理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