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现在有两家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企业,君安科技和奥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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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筑资质挂靠法律主观: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在社会中是存在的一个现象,这是需要解决的,监管部门也做出了一些举措。一、监管部门为了消除资质挂靠现象采取了哪些措施?为了消除资质挂靠现象,监管部门同时采取了“堵”和“疏”两方面的措施。1、“堵”的措施包括:建立四库一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对企业的情况进行监控;加强动态核查,对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于施工现场的监控,防止由于资质挂靠带来的现场安全和质量问题;加大对“挂靠”行为的处罚,使得企业主观上不敢“挂靠”和被“挂靠”。2、“疏”的措施主要是对建筑资质标准进行简化,特别是对于资质需要配备人员进行简化,使得企业不再需要还没开工就需要花那么多钱去找人员去办资质。另外,建筑资质审批采取告知承诺,以及推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都从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申办流程,使得企业申办资质更容易了。这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使得建筑资质挂靠的风险更大,另一方面又使得建筑资质的申办更容易了。因此,原来那些靠资质挂靠接工程的企业,最好的办法还是去办理建筑资质,以结束提心吊胆的“挂靠”。二、如何解决建筑企业资质挂靠问题?第一、购买建筑资质。建筑资质和企业是一体的。购买建筑资质的本质其实就是把拥有自己想要的建筑资质的企业买过来,通过变更工商登记变成自己的企业,这样就快速取得了资质。但这种方式,也要注意评估下难易程度以及所取得的时间。如果购买标的企业本身有很多问题,很可能这种方式比正常申办资质需要的时间和花费还多,那就得不偿失了。第二、交给资质代办公司代办。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让正规的有经验的代办公司帮忙办理资质,一般情况下肯定要比自己办快,但需要交一定金额的代办费用。企业也需要在效率和花费之间权衡。总之,从长期稳健经营的角度考虑,建筑企业还是要自己办理资质,打消挂靠的念头。三、建筑监理是做什么的?网友提问:我有一个叔叔,他就成为了他们那边的包工头专门是搞建筑的,专门承包工程建筑的,他听说高质量的工程都少不了建筑监理,但是对于建筑监理他不是特别懂,所以想问一下就是建筑监理是做什么的?有什么责任吗?谢谢律师解答。律师回复:您好!建筑监理的工作内容为:监督、检查、验收建筑物是否符合相关建筑标准和规定;监督、指导施工方,使工程达标;撰写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因此,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公司)的主要任务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造价控制。
湖南省开办外资(合作、合资、独资)建筑企业的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外方投资建筑业的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和建设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资建筑企业,系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建设、机械化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含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资建筑企业”)。第三条 我省外资建筑企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省、地、州、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办外资建筑企业的审批权属省建委。第四条 外资建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方针、政策、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第五条 经我委批准开办的外资建筑企业,在我委审定资质后,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有关手续。第六条 凡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企业的双方投资比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各方出资若干规定》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我省有关规定。外方出资部分,必须以外币投入计算,外方出资比例不得少于投资总额的25%。第七条 申请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企业的条件:
中方:应具备二级以上建筑(含二级)施工企业资质条件,并已取得国家或我委颁发的资质证书。
外方:应是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或向我省工程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或个人。
资金:注册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申请开办独资建筑企业的条件:
(1)外方应是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或与国内建筑施工企业合作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企业,或向我省工程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个人。
(2)注册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申请开办外资建筑企业,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外,还必须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的相应级别的资质条件。第十条 外资建筑企业承担任务,主要是国外,省外、本省外商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外合资建筑企业,如果连续两年没有承接国外、省外、外商投资工程建设施工任务的,省建委可视其实际情况,取消其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资格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外资建筑企业的申报程序:
申请开办的单位应向省建委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开业申请表、资质等级申请表,经企业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委审批。(表式由省建委统一印制)。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外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的批文(不含独资企业和无主管单位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企业主要负责人(经理、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职称证明复印件;
(4)由资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5)由我省具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担保单位应按我国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6)企业经营场地的租约或产权证复印件;
(7)外方的资信证明及来湘主要人员的身份、资历证明;
(8)其它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外资建筑企业必须向资审部门指定的银行申请银行帐户,并将注册资金中的流动资金全部存入该帐户。企业在签定第一个工程承包合同前,不得抽走流动资金。经营中,其流动资金必须保持在原注册资金中流动金额数额的50%以上,否则省建委视情况可随时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不得承担建筑工程总造价超过其注册资本总额的项目施工任务。第十五条 外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产,关闭,改变名称、法人、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情况时,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省建委办理变更或歇业注销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