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pdf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3 08:59:51

  企业发展战略是企业最高管理当局对企业在未来较长时期的发展方向、行动路线和预期结果的总体构思和规划,在确定企业发展战略时,需要对外部竞争环境和企业内在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和政策环境——税收,无疑要被纳入决策者的视野,也需要筹划在不同战略行为方案下的税收成本。

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我们是将纳税筹划活动视为一个服从于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决策子系统,还是反过来应由纳税筹划方案来支配或决定企业的发展战略?本文试从两个具体案例说起,对此作进一步的探讨、分析。

选择现金购并还是换股合并:税收成本差异不一定是决定性因素   并购是企业扩张性发展战略中的一种常用手段,从支付合并代价的方式看,企业并购分为现金购并和换股合并,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同时支付现金和股票(权)的混合式合并。

在许多国家的税制中,都对不同的合并方式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我国也不例外。

针对这种税收成本上的差异,企业应如何抉择呢?   例1:A企业分别拥有B、C企业82%和60%的股份,C企业又持有8企业18%的股份,B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4000万元,其中股本10000万元,盈余公积2300万元,未分配利润1700万元。

A企业为了降低对外投资比例和调整投资结构,拟对外转让其持有的B企业股权,由于B企业的业务与D企业基本相同,因而D企业有意以15000万元的价款收购B企业的全部股权并与之合并,分别向A企业和C企业支付12300万元和2700万元。

上述三企业均为内资企业。

  如果实施本次并购活动,按《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的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则目标企业B企业对被合并的资产需视同销售,从而产生企业所得税:(15000-14000)×33%=330(万元)。

  由于上述现金购并方案下产生了较高的即时税负,有人对此提出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上述三企业间变换一下收购方式,由D企业分别向A、C企业支付收购价款2050万元和450万元,A、C企业将其余的B企业股权转让价款10250万元和2250万元等额转换为D企业的股权。

自认为这样一转换,即可获得节税效果,其依据是119号文相关的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务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

”税法为支持合理重组,规定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较少获得现金收入的,可暂不确认其实现应税所得,人们习惯上称之为“免税合并重组”。

上例中,由于A、C企业取得的现金收入即非股权支付额分别占取得D企业股权价值的20%,因此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并获批准后,重组时B企业可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提出该筹划方案的人士认为:通过以上股权置换,D企业以较低的现金成本实现了企业的扩张;A、C企业取得了部分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提前达到了“节税”目的,同时又占有D企业的一定股权,可谓是一举两得。

  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将现金购并改为以换股为主的合并,三企业改变原先的战略重组方案果真会受益吗?笔者以为不然。

下面细解其详。

  首先,只有对税收政策正确认知,才能对不同战略重组方案的税收成本作正确的比较,进而作出恰当的决策。

上述筹划方案存在的一个重要错误是:将“免税合并重组”误以为是真正的免税,实际上它只是递延纳税的规定。

在119号文中,曾规定例1中A、C企业收到的非股权支付额(共2500万元)不需计算缴纳所得税,但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发布后,情况则起了变化,45号文第六条的规定是,应“将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更重要的是,虽然为支持企业合理重组,税法中规定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但这决非是对当事人的免税条款。

上例中,如果采纳以换股方式为主的合并方案,A、B、C企业在合并重组时无需立即全额缴纳在现金购并下应缴纳的所得税,但事实上,按照119号文的规定,D企业并入B企业资产的计税成本只能按其在B企业的原账面价值为基础,而不得基于公允价值;A、C企业取得D企业股权的计税成本只能以其在B企业的原初始投资成本10000万元为基础,而不得基于股权置换时的公允价值15000万元,以后A、C企业无论是转让该股权还是清算股权,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清算所得时都应以前者为基础。

反过来,在原来以现金购并为主的方案下,看起来A、B、C三企业均全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因被合并资产的税收属性消失,故D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按规定可以其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在例1中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以后D企业可获得相对更高的折旧或摊销额等,应纳税所得额便相应低于换股合并方案。

因此,在以换股合并为主的方案中对B企业暂不征收和对A、C企业暂不清算股权的所得税实质上被递延到以后期间征收,相关重组各方获得的并不是节税或免税利益(不考虑税率变动因素),而是与税额对应的货币时间价。

掌握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传达给决策者的是一个节税或免税的错误信息,会使不同重组方案的税收成本出现天壤之别,将可能导致错误的抉择,或使决策者错误地评估被选择方案的机会成本。

  其次,虽然需要筹划合并时的税收成本,但也不能因此而忽略企业重组的目标。

例1中,现金购并与换股合并表面上看起来是合并的交易形式或代价不同,但在本质上,不同形式所折射的是不同的重组目标。

对于现金购并,主并方企业宁愿承担即时支付现金的代价以买断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股权,也不愿意本企业股东的股权被稀释,进而影响股东对合并后企业的控制权和影响力;而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表面上看是获得了股权转让收入,实质上是从被合并企业所在的行业和经营活动中作战略撤退,或者是对过于庞杂臃肿的对外投资作必要的清理和“消肿”。

换股合并正相反,表面上看是主并方企业将支付现金变为支付股权,实质上不仅是在双方企业的层面上进行了生产要素的整合,而且双方股东也成了合作伙伴,主并方企业股东愿意承受股权被稀释的代价,而被合并企业股东不但没有放弃原有行业和业务,反而将在更大规模上介入。

上例中前后两个方案的重组成本确实不同,但后者却是要彻底改变前者既定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格局,决策者们难道真会为获得一点货币时间价值而轻易放弃自己重组目标吗?   实务中,企业在选择现金并购还是换股合并时,还会考虑合并会计方法上是否存在差异,即在分别采用“购买法”和“权益联营法”时所产生的当期和未来期间财务成果是否符合企业的战略利益。

这从另一角度说明企业合并方案不能“唯税收成本差异马首是瞻”。

税收政策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如何应对   下面的例子说明的是,企业因应国家税收政策的重大变化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并且这种方案引领企业作出了重大战略目标的调整。

  例2:我国某些地区的白酒生产厂家一度非常红火,这些厂家有两个共同特点:第一,采用在全国和地方主流媒体投入巨额广告的营销策略;第二,从外省或外厂购入粮食类原料白酒进行勾兑或加浆降度等,生产出对外销售的成品酒。

根据我国的产业规划,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该行业及其产品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第四十条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一个内资企业投入此类广告1亿元,则需纳税调整缴纳3300万元企业所得税。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中又规定,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从价定率计税改为从量定额(每500克税额为0.5元)和从价定率(粮食白酒税率为25%)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在该政策出台之前,假定乙企业从甲企业购入500克原料粮食白酒,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10元,采用上述加工方式生产出成品酒1000克,不合增值税的价格为18元,则甲企业应缴消费税为:10×25%=2.5(元),乙企业实现销售后应缴消费税为:18×25%-2.5=2(元),两企业总税负为4.5元。

执行新政策后,甲企业应缴消费税为:10×25% 0.5=3(元),乙企业实现销售后应缴消费税为:18×25%十2×0.5=5.5(元),两企业总税负为8.5元。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是一项费用,消费税是价内税,由于这些白酒厂家面对的是普通大众消费人群,如果将增加的税收成本通过提价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则可能会失去市场;若再不采取其他策略,恐怕只能坐以待毙。

事实上,许多此类企业日后逐渐销声匿迹。

  然而,有些企业及时进行纳税筹划,并为企业赢得生机。

首先,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开始涉足诸如果酒、啤酒乃至饮料产品,且与白酒共享品牌,如既生产J白酒,也生产J果酒、J饮料,在发布广告时则以J果酒、J饮料名义出现,从而既规避产业政策风险,又回避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问题,也使白酒产品间接享用广告资源。

其次,采取并购战略,例2中,可由乙企业并购甲企业,这里不管采用何种并购支付形式,最终乙企业应取得对甲企业的控制权,并在甲企业原料酒基础上增加一道勾兑等生产工序,由甲企业在原料酒的基础上直接产出成品酒对外销售,并使用乙企业的品牌J.由于取消了原甲、乙企业间的购销环节,避免了重复课税,则成品酒的消费税总额就是:18×25% 2×0.5=5.5(元),消费税税负大大降低。

几点启示   上面两个例子可以引发我们对纳税筹划与企业发展战略关系的几点思考:   其一。

税收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在不同地区、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甚至同一企业生产的不同产品、不同行为方式(如重组方式)方面,都可能存在税收政策差异,有的税收政策可能是鼓励性的,有的可能是抑制性的,企业在确立战略发展目标和进行战略布局时,应评估这些政策的影响,尽可能谋取相对较低的税收成本,获得竞争优势。

同时,税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变化可能是“利好”——如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对此,企业应及时掌握政策信息,筹划设计不同的行动方案,等待和把握时机,乘势而上;反之,对一些不利甚至致命一击式的政策变化,应未雨绸缪,迅速制定应对的纳税筹划方案,并引导企业作出战略调整,例2就说明了这一点。

  其二,确立企业发展战略的直接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终极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此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多重因素的影响,税收成本只是其中的一项。

如果企业面临甲、乙两个备选方案,甲方案的税收成本虽高于乙方案,但它却能取得更大的税后收益;或乙方案存在更大的实施成本、风险成本和其他非税成本;或甲方案更符合企业发展的战略布局、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而相对高出的税收成本的影响只是局部的、暂时的、可以承受的,等等,在此类情况下,如果仅以税收成本绝对值上的高低来取舍战略发展方案,显然是片面乃至盲目的。

例1则说明了这一点。

  其三,如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总体上既不影响企业既定的战咯目标,又能降低涉税成本,自然应为首选。

例如,A企业并购8企业时采取混合支付方式,支付的现金占非股权支付额的比例为23%,如果将其比例降低至20%.一般不会使A企业股东的股权被过度稀释,却可能使B企业及其股东由即期纳税变为延迟纳税,这种方案显然就具有采纳和实施的价值了。

企业怎么做税收筹划

法律主观:依法 纳税 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达到纳税标准的,是需要及时申报税收的。企业的税负是很重的,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企业需要做好税收筹划。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利用 税收优惠 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 环境保护 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 公司 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 地税 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 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

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越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

改变纳税人构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种纳税人。比如在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营业税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总体税负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轻。

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纳税依据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了一定的空间。

重视财务管理环节

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都有税务筹划的工作可做。比如,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划就有节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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