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价结果关乎纳税人信用资产,已经被应用到税费优惠政策享受、快捷税费办理、银税互动等诸多领域。
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正式发布(电子税务局查询路径:【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如何通过有效途径申请修正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一起来了解下吧。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尚未公布,对指标有异议怎么办?纳税信用复核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提交申请。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公布,对指标有异议怎么办?纳税信用复评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提交复评申请。
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怎么办?纳税信用补评 1.如您因为以下三种情形导致当年度纳税信用未予评价,在情形解除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如是对当期未予评价结果有异议,也可申请补评。
(1)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提交补评申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失信行为已纠正,纳税信用如何恢复?纳税信用修复01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中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情况一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申请,如未列入失信记录则由税务机关主动调整。
三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申请,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提交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中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符合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攻略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攻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纳税人对不予评价或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或复评。那纳税信用补评或复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呢?具体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这项业务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办结呢?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攻略,欢迎阅读。
补评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6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特别提醒: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所以,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目前是不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您单位如果查询到没有2016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先确认一下是否是因非独立核算或核定征收而不在评价范围内。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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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对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怎么申请复评?根据《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信用级别对企业十分重要,它影响着企业的运营与纳税,对与之相关的事宜,财务人务必提前了解,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