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息红利的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30 09:57:08

下面问题来了:是不是分红越多越好呢?如何去考查和比较企业的分红行为?投资分红型股票,需要注意些什么?本文试图给出一些答案,首先来看什么是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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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红?

分红是企业净利润的分配方式之一。辛苦经营一年,企业获取了一定的净利润。

关于净利润的分配,一般有两种方式:一部分以“留存收益”的方式,保存在企业内部,为企业未来的增长提供资金支持;另一部分以“股利(分红)”的方式,分配给股东。

股利一般有两种形式: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其中,股票股利实际上就是将净利润以股票的方式发放给投资者,也就是传说中的“送股和转股”,在这种模式下,利润仍然保留在了企业内部,其效果与留存收益类似(参见图1)。只有现金股利,才是扎扎实实地将利润以现金的形式,分配到股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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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考查和比较分红?

在现实中,人们的情绪往往容易被绝对指标所影响,例如,当吉比特(603444)抛出“10派100元”的分红方案的时候,市场一片哗然,股价也在后续的两个交易日内大涨15%。

但是参考更具可比性的分红指标——股息率(每股现金分红除以每股股价,即每投资1元该股票得到的分红金额),吉比特的股息率仅4.6%,在当前公布分红预案的上市公司中仅仅排第70位。

读者朋友仔细看上表可以发现,平时的热门股,如贵州茅台(股息率1.53%)和工商银行(股息率4.37%),并不在“股息率最高10支待分红股票”之列。

今年,股息率最高的股票大都分布在钢铁行业,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钢铁行业去年相对景气,各企业取得了不错的利润;另一方面,预期未来一段时间,钢铁需求趋向于饱和,企业无意扩大生产,将去年大部分的利润以现金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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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是多多益善吗?

现金分红是不是多多益善,取决于风险相当的情况下,“企业成长所实现的收益率”与“股东自己再投资收益率”哪个更高,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根据前面的介绍,归属股东的收益实质上是净利润。无论是现金分红,还是留存收益,不过是净利润最终的表现形式而已。

现金分红,相当于将利润以现金的方式分配给股东,股东可以根据情况,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再投资;而留存收益,则相当于将原本属于股东的利润再投资给了企业,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率。

最终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以上两种方式,哪一种能够为股东创造更高的价值。

当企业成长所实现的收益率高于股东自己再投资的收益率时,以留存收益的方式,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该策略更加适合成长股。

以苹果公司为例,从1997年乔布斯再度入主公司至2011年离开,苹果公司未进行任何分红,但是,在此期间,在乔布斯的带领下,苹果公司的业绩飞速增长,股价从0.56美元(前复权),一路涨到50美元(前复权),翻了将近90倍,年化复合收益率38%。这个收益率是普通投资人很难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的(股神巴菲特的长期复合收益率也仅在20%左右)。在此情况下,不拿分红,直接将利润以收益留存的方式继续投资苹果,对于股东来说,是更好的选择。当急需用钱时,股东可以通过卖出股票实现收益。

当企业成长所实现的收益率低于股东自己再投资收益率时,现金分红的方式,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是更好的选择。该策略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大盘蓝筹股。

如前面提到的工商银行,经营非常的稳健,盈利能力了得,但是其主营业务也相当成熟,网点遍布全国大部分地区,业务渗透几近饱和。要实现如苹果当年那样的高速增长已经相当困难,每年赚到的净利润却相当可观,在此基础上,分配给股东,让股东自己通过再投资实现利润,是更好的选择。

所以,分红多少并不重要,将资金配置到性价比高的资产上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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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可以强制吗?

与债券利息不同,股票分红一般不具备强制性。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都会有分红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公司分红实施的条件和占净利润的比例。

作为公司章程的一部分,这些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相应的条款一般比较松散,无法形成实质性的约束,一方面是企业经营的需要,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需要一个相对比较灵活的约束条件,另一方面,公司章程的制定更多的受大股东和董事会的影响,他们显然也不可能给自己戴上紧箍咒。

从监管层的角度,证监会2013年曾经出台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但是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复杂性,对于企业现金分红的监管也是非常困难的。与查处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不同,股利分配是一个公司经营治理的问题,更多的只能通过督促企业和教育投资者的方式去推动,无法动用法律法规简单的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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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送转”有意义吗?

高送转只不过使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数量有所增加,由于整体股权价值不会由于股利分配而增加,故“高送转”后,每股价值会降低,理论上不会增加股权价值。

考虑到“高送转”的新闻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注意到相关的股票,另外,随着每股价格的降低,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股票,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股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例如,贵州茅台超过9万元/手的高门槛,将很多小投资者拦在门外,如果能够通过“高送转”将股价降下来,很多小投资者也有机会参与了,无疑对股价存在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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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的替代方式有哪些?

除了现金股利和收益留存之外,还有什么更好的替代方案吗?

还真有,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公司利用资金在市场上回购并注销部分股票,由此带来的股价的提升,相当于进行了一次分红。股票回购的优势包括:

(1)市场信号更加正面。传统的现金分红一般比较稳定,如中国平安,每半年一次分红,无论业绩好坏,分红务必要持续,一旦中断,对市场将是一个非常负面的信号。而股票回购不存在持续性的问题,回购计划可以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随时推出,对于股票的市场反映也偏正面。

(2)避税。传统的现金分红存在着一定的股息红利税(对于长期投资者有一定减免),考虑到我国对于股票投资暂时不征资本利得税,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可以起到一定的避税效果。

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要交企业所得税

法律主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合伙企业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个人所得税率为20%.但是对于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者该如何纳税呢?对于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能否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居民企业;同时,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也并未直接投资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这就是说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以上对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是进行了分析,这种创办企业的方式优势明显的是资金和人员等方面,但各个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红问题要进行协议分配,会有法律对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来进行规定,必须严格合法纳税,相信国家也会对这种税收进行相关调控,企业要对相关规定多关注。

法律客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股息、分红的税收处理

境外投资者一般分为境外个人、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对于投资者对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取得的股息不缴纳增值税(固定分红除外)。这里主要讨论各类境外投资人取得境内分配股息分红的所得税问题:

个人投资者

对于境外个人投资境内企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所得应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是国家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经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于中国的证券市场。即QFII只能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而不能直接投资相关境内企业。对于QFII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取得的境内企业的股息分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居民企业(含在境内及境外上市企业及非上市企业)股息分红应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境外股东取得境内企业股息分红的几个注意点:

(一)不同于按《公司法》设立企业的股东可约定分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外方投资人取得境内投资企业分红应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而不得超比例或约定分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以香港居民企业为例,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函〔2006〕884号)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三)不同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四)对于境外投资者以取得境内股息分红再投资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后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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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风险包括什么

3.税务问题:税务政策也会影响到企业利润分配。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政府对于股息红利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这就会影响到股东是否愿意接受红利派发以及公司是否愿意进行现金回购等操作。4.债务偿还压力:

公司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

虽然第二种,个税税率为45%,较高的税率,但是个税基本费用的扣除、速算扣除数的调节,导致总体税负要低于第一种的股息红利的分配税负。记住:合理避税不是偷税漏税,而是财务人员结合公司情况,切合国家税收政策来纳税缴税。

股息红利的税务筹划方法有哪些

固定红利超过按出资比例应分配的红利而导致的税务风险;第二,滥用免税政策进行避税,故意利用红利免税而减少资本利得税。企业税务人员需要认真地理解股息红利实质含义和掌握其限制条件,才能为企业节税带来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