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编制内和编制外。其中,副主任科员属于编制内职务级别之一。
在税务系统中,公务员晋升副主任科员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工作年限要求,二是经过考试或者职称评审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考核。
具体到您所说的“基层税务局本科公务员”,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公务员从事不同岗位、不同职务所需要的工作年限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达相应的工作年限,就有资格参加相应的职级晋升考试。在税务局,不同职级晋升的工作年限具体在什么时候符合条件,需要参考当地税务局的发布的具体公告。
总的来说,在税务系统中,晋升副主任科员的工作年限要求相对较高,需要在税务局工作多年,并且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色,获得上级领导的肯定和推荐;同时还需要通过职级晋升考试或者职称评审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考核。具体的工作年限和考试要求需要参考当地税务局具体的政策规定。
税务局多久升四级主办税务局一级主办满两年有资格晋升四级高级主办,担任一级主办2年以后,有资格晋升四级高级主办,享受副处级的生活待遇。
四级主办的义务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一、税务局主要职责1、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税务局晋升四级主办的条件包括:1、任一级执政行政执法员五年以上;2、所在单位规格及编制按照职级设置与职数的比例,有四级主办空编岗位;3、本人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4、在规定的公务员职务、职级中晋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分为11个层次。
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税务局职务晋升名额1、晋升名额按核定的可使用职数(一、二级主任科员可使用职数7名,三、四级主任科员可使用职数8名)减去已使用职数的差额进行确定。
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
法律法规专题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晋 职 第三章 降 职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
晋 职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
(二)逐级晋升。
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熟悉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班子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四)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晋升省、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晋升上述职务的副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
晋升科、处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晋升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县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作为年轻干部晋升为省级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对少数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款2至5项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必须经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
(三)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实地考察、个人述职、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
(四)晋升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正职人选,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组织对晋升对象实施考察。
晋升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副职、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正职人选,一般由所在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研究确定拟提人选,也可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拟提人选。
市)国家税务局在上报拟提人选时,同时将讨论记录、决议、考察材料、群众推荐和测评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实施考察。
(五)晋升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正职、副职及其他相应职务的,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按本条(四)款要求进。
(六)对晋升各级国家税务局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的规定进。
(七)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降 职第七条 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各级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
担任各级国家税务局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应按照先免职、后降职的程序进行,并严格审批手续。
降低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
降低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四)被降职人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被降职后,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被降职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如在新的岗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纪律与监督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不准违反规定决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不准有其他有碍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地(市、州、盟)以上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的监督与综合管理。
地(市、州、盟)以上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应掌握本级及下属各工作部门职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并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对职务升降工作的举报、申诉等事宜。
对晋升为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各工作部门处级职务,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各工作部门科级职务和由上述职务降职的,应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备案。
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以上或者人事部门,对不按编制职数、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宣布无效;对不按规定程序晋升或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
最近更新: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