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什么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税种登记表》一份(以上两表由税务机关提供) 二、营业执照副本(分公司原件及复印件;总公司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总公司)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分公司)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独立核算的提供分公司的;非独立核算的提供总公司的) 六、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七、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复印件(非独立总公司) 八、总公司出具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决议 九、总公司出具的关于独立核算的证明(独立核算分公司提供) 十、《企业分支机构核算证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填写,盖总公司章) 以上资料一律用A4纸,复印件一式一份,每份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两页以上盖骑缝章。
所有复印件在空白处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资料 提供以下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如果公司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从小规模纳税人到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ZG11WS069)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 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东莞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表(上面有场地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你注册资金的进帐单,法人简介,户籍证明,会计2人,要有会计证,同样的户籍证明,企业概况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公章、私章、发票章、法人身份证信息。
小规模纳税人年检需要什么资料 1、填报网上年检申报书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5、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6、年检费用:一般50元 7,以上全部要盖公章小规模纳税人国税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纳税人填写申请表(税务局大厅领取),内容包括,(1)开业日期;(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3)帐目设置状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4)财务人员状况;(5)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 4、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5、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开户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资料? 1、 纳税人向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连同如下资料呈交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银行账号证明;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8)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申请转正 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的十日内,必须申请转正,应向所属的区(分)局申报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并同以下资料同时呈报申报管理科: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公司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分支机构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年度财务报表; (8)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9)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 (10)实际销售额、实际纳税情况。
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转交给纳税人所属的管理科。
管理科初审后,连同相关资料转交分管业务副局长。
分管业务副局长审批后,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新办企业和已开业满12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同意认定申请的,连同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退回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并退回纳税人。
同时制发《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同意转正的,由申报管理科通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的缴销。
对同意认定申请的,如不是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如为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戳记。
领取认定结果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予批准转正,将领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小规模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流程正面回答小规模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流程:1、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相关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登记手续;2、对符合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国税登记窗口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3、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行政服务中心所发的通知书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以下涉税事宜,携带公章、印鉴、营业执照复印件开设纳税专户。
详情分析小规模企业即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1、小规模纳税人分为个人独资和有限公司两种模式,个人独资不用交企业所得税,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2.5%;3、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2.5%;4、小微型企业指的是那些不是国家限制或者是禁止行业,同时企业的员工不能超过300个、年度纳税金额在三百万以下、总资产在五千万以下的企业,这些条件缺一不可。
如果不属于小微企业,直接按照25%计算所得税。
税务登记包括哪些?根据《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我国税务登记大体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一)设立登记 《征管法》第15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证件; 4、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租赁协议;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法人(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
具体规定为: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二)变更登记 《征管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有: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3、其他有关资料。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按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止日期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纳税人需按时领取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等资料。
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限满前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实施复业处理,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并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还纳税人。
(四)注销登记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六)扣缴税款登记制度 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