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都包括哪些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也是会计实务操作中必须要掌握的重点内容。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是一项相对复杂的筹划工作,若能巧妙使用纳税筹划方法,一般可实现最大的税收利益。
本文就针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都包括哪些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深空网一同了解下吧!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具体包括:方法一:消费税纳税人可以利用先销售后入股的方式来避税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通常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
如果是采用先销售后入股的方式,则可以减轻税负。
方法二:消费税纳税人可以利用委托加工产品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的适用税率,是按照销售收入计税的。
而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时,就按照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来计税。
一般工业企业制造同样的产品,属受托加工税负将会比自制产品轻。
一些企业采购原材料时,如果以购货方的名义进料,使得产品销售不按照正常的产品销售收入入账,这样一来就不用缴纳消费税。
方法三:消费税纳税人可以利用税率的不同进行合理避税由于消费税税率档次较多,不同产品税率也有所不。
如果企业是一个较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其内部各分厂所属的商店、劳务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销售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就可以通过内部定价的方式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基本方法介绍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具体如下:1、选择正确的企业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由于纳税人选择不同的身份,其产生的税费也会有所不。
所以在纳税筹划工作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十分重要。
选择合适的公司注册地不同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也会有所不。
通过合理利用当地招商引资的减免优惠政策,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标。
并且各个地方的税务扶持的产业以及扶持的力度也是不同的,所以为了给公司带来更加长远的利益,选择一个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尤其重要。
可以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减轻企业税负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业务流程再造,使得公司能够符合税收优惠或者税收减免的条件,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标。
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方法都有哪些?。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所以消费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卷烟例外)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跟我一起来学习!6大方法帮你轻松搞定~(一)销售环节税务筹划法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卷烟例外),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由于消费税大多在生产环节纳税,销售环节大多不纳税,因此,若能减少生产环节销售价值增加销售环节的销售价值,只要定价合理,就可以起到节税效果。
比如生产加工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公司,由于涉及消费税,可以通过设立单独的销售公司就可以降低过高的消费税负担。
具体筹划思路:注册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公司的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卖给经销商或者客户。
由于这些应税产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纳税,销售环节不纳税,因此,销售公司在销售环节就不用缴纳消费税,只要卖给销售公司的定价合理,就可以少交部分消费税。
在实际运营中,营销部门作为企业经营价值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企业将一部分利润留在销售公司符合企业实际。
企业在税务筹划中,要合理划分生产环节的利润和销售环节的利润。
根据市场规律,一般制造环节的利润是很低的,所以估计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比如30%-40%的利润分配到销售公司是一个合理的划分。
但是绝对不能把超出正常范围的利润都转移到销售公司,这样有违常理,会导致税务核定,只要适当调配,还是有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的。
(二)包装物出售变为收取押金方式的税务筹划方法 包装物随货物出售是否收取押金因为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导致计算消费税的结果不同,若企业采取包装物不作价出售产品时,押金不作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金额就可以降低消费税。
(三)全部委外加工的税务筹划 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销售环节不再征收。
消费品委托加工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委外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但如果委托方即甲方不将委外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由委托方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而是全部让受托方加工成最终可以售卖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售卖,那么由于省去了甲方自己生产加工制作的环节,由于方式转换,产生不同的计税依据,即: 委托加工产品的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率) 而通过委托方连续加工后的产品的计税价格是产品的售价,产品的售价一般会高于委托加工的计税价格,两种不同的计税价格的差异导致了消费税计算结果的不同,从而有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思路消费税筹划的思路一般有哪些? 答: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
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有多种方式。
(1)利用结转销售收入合理避税 1利用价外收入转入销售收入合理避税。
部分企业对价外收取的“技术开发费”、“保险费”等,在进行产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时,往往钻现行税法“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的金额”与“产品销售价”的空子,将产品销售收入的全部金额分开发票。
仅以产品原销售价格部分做销售处理,开正式发票,对按产品销量规定的各种名义的加价部分开普通收据,冲减有关的成本费。
还有的企业将加价部分以联营为名直接以利润分成的形式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2以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的余额记入销售收入账。
一些企业为了促销,搞“有奖销售”、“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销售回扣”等,有的企业便利用这些经营方式,以扣除多种费用支出后缩小了的销售收入记账,以此来减少消费税的负担。
对企业采取“销售折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如果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的,对这部分折让额可不征收消费税,如果企业将这部分折旧额并入销售收入,按照规定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要合法避税,必须将两者开在一张发票上才。
3利用“以物易物”销售方式少做销售收入。
乙两个企业各自均需要对方的产品时,在购销时往往实行“以物易物”的销售方式,双方通过协商均以低价出售,这样便可以在双方利益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双方都可以通过低价销售达到少纳消费税的目的。
(2)利用先销售后入股方式进行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
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
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
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4)利用委托加工产品合理避税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税。
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税,工业企业制造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
一些企业便运用各种手法,将自制产品尽可能变成以卖给对方名义作价转入往来账。
待产品生产出来时,不作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
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货方的名义进料,使产品销售不按正常的产品销售收入做账,不纳消费税。
(5)利用税率的不同合理避税 由于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
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其内部各分厂所属的商店、劳务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销售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定价,达到整个联合企业合理避税。
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高税率的部门转到低税率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6)利用全额累进税率(或税额)不同进行筹划 消费税税目中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税的税目是卷烟。
税法规定:每一标准箱卷烟在征收150元定额税的基础上,如果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在12500元以下时,按30%的税率计税,而销售价格超过12500元(含)时,则全额按45%的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当每一标准箱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超过12500元时,税率将由30%提高到45%,因此,卷烟价格的提高,会引起纳税人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的增加,如果价格的增长没有达到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时,价格的提高将会减少企业的收益。
因此,纳税人在商品提价前,应事先测定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
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可根据商品的原销售价格乘以临界价格调整系数来确定。
例如,某卷烟厂拟销售10标准箱卷烟,将每一标准箱的销售价格从12000元提高到1450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每一标准箱成本为5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调价前: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为37500元[10×(150+12000×30%)]; 税后净收益为24375元[10×(12000-5000-3750)×(1-25%)]。
调价后: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为66750元[10×(150+14500×45%)]; 税后净收益为元[10×(14500-5000-6675)×(1-25%)]。
可见,每一标准箱卷烟的价格虽然提高了2500元,但企业的税后净收益总额却下降了元,原因在于每一标准箱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15276元[12000×临界价格调整系数(所致。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价格变动后,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没有发生累进变化时,是不需要考虑无差别临界点计税价格的。
比如,承前例,每一标准箱卷烟的价格由原来的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价格变动系数虽为小于临界价格调整系数但由于价格提高后,税率没有发生变动,仍为30%,所以,价格提高了2000元,企业的税后净收益将增加1050元[2000×(1-30%)×(1-25%)]。
此外,在消费税税目中,对于实行从量全额累进计税的税目,只要价格的增长幅度超过定额消费税的增长幅度,价格的提高,就会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
我国目前消费税税目中,实行从量全额累进计税的只有啤酒税目,税法规定,每吨啤酒在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下同)不超过3000元时,定额税为220元,超过3000元(含)时,定额税为250元,因此,在不考虑其他税金的情况下,每吨啤酒的临界点计税价格应为3030元,否则,价格的提高将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筹划工作,在实际筹划过程中,纳税人应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本着稳健性原则和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巧妙地安排自己未来的纳税事项,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方面寻求筹划的突破口,从而降低自己的税负,实现最大的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