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税务局罚款,可以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两种方法,具体如下:1、现金缴纳时,纳税人员需持相关资料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窗口”缴纳罚款;2、转账缴纳时,纳税人员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后,现场通过银行卡或系统公户进行罚款缴纳。
税务罚款是指税务机关对违犯税收法规的纳税人强制罚征的款项,是税务违章处理的措施之一。
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除应追缴应纳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可酌情处以一定的罚款;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不报送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可酌情处以一定的罚款。
税务罚款账务处理怎么做?当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被处以罚款时,会计人员该如何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税务罚款的会计分录1、单位追究其个人责任,应做的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2、单位承担责任,应做的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税务局罚款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3、结转损益类账户,会计分录为:借:本年利润贷:营业外支出什么是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行政事业性罚款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不能税前扣除,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罚款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不管是上年度还是当年的税务罚款和滞纳金,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当年“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如何处理所谓罚没收入,是指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税收犯罪案件或违法行为所处的罚金,没收财产折款和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的总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一律上缴国库,是指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对罚没收入的处理,只能缴入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对社会的管理职能时和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时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进行处罚所得的款项。这项收入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已有。上缴国家的处理原则,客观上体现出了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罚没权的公正性,从而消除了被罚没人对罚没权力的行使的曲解,同时也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有权行使罚没权的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擅自截留罚没收入的做法。可见,本条的立法宗旨在于杜绝那些因对罚没收入搞提成的错误做法而带来的乱罚滥罚现象的继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但是长期以来,罚没收入名为国家财政收入,但实际上确有一部分被截留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也有极少个别地方一度为了调动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打击违法活动的积极性,曾默许行政机关将罚没收入留成,个别税务机关的做法还很严重。从实践上看,这种做法有诸多弊端。有些基层税务行政机关,为了达到多留成的目的,在执法中违反罚没标准,造成乱罚、滥罚,甚至以罚代刑,损害了国家的声誉,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也给一些合法经营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坚持这种做法不利于保障国家税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强调罚没收入的处理原则,从法律上坚决制止了乱罚、滥罚,以罚代刑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不属于罚没收入,应当直接缴人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