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地税 外管证 过期怎么办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7 22:49:07

纳税人《外管证》已到期,但由于工程等原因,施工期仍需一段时间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纳税人持《外管证》已在项目局办理过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的,项目局可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发票领用等情况如实办理《外管证》核销手续,纳税人不用重新续开《外管证》,项目局以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对纳税人经营项目进行税收管理。

纳税人如未在项目局办理过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的,项目局应要求纳税人立即在本局办理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

之后可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发票领用等情况如实办理《外管证》核销手续,纳税人不用重新续开《外管证》,项目局以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对纳税人经营项目进行税收管理。

经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过税务登记后,如果有到外县(市)临时开辟营业地。

纳税人就必须首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期怎么注销?

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过期了怎么处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扩展资料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过税务登记后。

如果有到外县(市)临时开辟营业地,纳税人就必须首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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