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提出备案。纳税人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提出备案。二、审核材料。税务机关根据税务备案登记程序,审核纳税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