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具有相对较高的自治权,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上级政府的限制。自治州的自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政治权力:自治州有权制定、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决定;能够自主组建、调整和解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自治州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行政管理措施。
财政权力:自治州拥有征收和使用本级税收等财政收入的权力;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进行决策和执行,拥有本级经济管理权力。
文化教育权力:自治州有权制定本级文化教育的发展计划,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促进本地区文化建设和教育发展;自治州可以制定本地区的语言文字、历史、风俗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社会事务权力:自治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工作,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物价管理、市场监管等。
需要注意的是,自治州的自治权并非绝对的权力,仍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政策。同时,自治州在行使自治权时需与上级政府保持联系,确保具体事务在上下级之间的有效对接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