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覆盖财政学和公共管理学两大学科,开设有财政学、税务、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四个本科专业,培养适应社会需求,能在财政、税务及政府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财税管理、涉税服务、公共事业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学院下设财税系、公共管理系两个教学单位,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心、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研究中心、农村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三个研究机构,并拥有专业资料室和财税与电子政务实验室。2006年财政学被评为湖北省重点学科,并获硕士点建设立项,《财政学》被评定为湖北省精品课程。
学院拥有一支学历层次较高、结构较为合理、治学严谨的师资队伍,形成了以学术带头人为骨干,中青年教师积极参与的研究群体,现有专职教师32人,其中,正教授3人,副教授9人;博士、硕士29人(博士9人,在读博士7人),博士生导师2人,硕士生导师6人。专任教师中,中国财政学会理事2人,中国税务学会理事2人,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2人,财政部跨世纪学科带头人1人,省部级学科带头人1人,校级学科带头人3人,学术骨干3人,荣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湖北省教书育人先进个人、湖北省优秀研究生导师等全国和省部级表彰教师2人。
学院依照学校以“教学带动科研,以科研促进教学”的原则,取得了一批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5年来,学院教师出版学术专著及教材30余部;公开发表论文300余篇,其中,在权威期刊和重点核心期刊上发表90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房地产税收制度研究》、教育部《税收筹划》、民政部《基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湖北省委省政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研究》、湖北省财政厅《湖北财政“十一五”规划》、湖北省教育厅《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模式研究》等、省部级课题40余项,获得省部级、厅局级各类科研奖励20余项;成功举办或承办了“中国物业税国际研讨会”、“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国际研讨会”以及“UNDP项目暨地方财政部门预算绩效考评试点工作座谈会”、“地方税改革研讨会”、“改革公共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研讨会”等国内学术会议。
为了培养适应经济社会需要、服务地方发展要求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学院全体教职员工认真贯彻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办学理念,大力加强本科质量工程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注重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并在学校率先实行了本科生导师制。近三年来毕业生就业率在学校一直名列前矛。
2009年招收的本科专业或方向:财政学、税务、公事事业管理
■财政学(培养层次:本科)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需要,掌握财政学基本理论和财税政策业务知识、具备财务会计基本业务能力,能在财政税务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财政、税务、财务管理以及财税咨询服务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干课程: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货币金融学、管理学、国际贸易学、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财政学、国家预算管理、预算会计、地方财政学、政府采购管理、财务管理学、税收学、中国税制、税收管理、税收筹划等。
就业方向:在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从事财政管理、税务管理工作;在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从事财务、税务等各项涉财、涉税工作;在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咨询、税务审计、税收筹划等工作。
■税务(培养层次:本科)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税务管理需要,掌握税收学基本理论和税收政策与税法知识、具备财务会计基本业务能力,能在税务部门、大中型公司和中介机构从事财务、税务管理和税务咨询、税收筹划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干课程: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货币金融学、管理学、国际贸易学、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学、财政学、税收学、税法、税收管理、国际税收、外国税制、税务代理实务、税务稽查、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等。
就业方向:在各级税务机关、大中型公司的财务部门从事涉财、涉税管理工作;在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税务审计、税收筹划等工作。
■公共事业管理(培养层次:本科)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掌握公共管理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现代管理能力和公共事业管理基本业务技能,能在城市公共事业各个部门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干课程: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公共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概论、公共政策学、公共行政学、地方政府学、市政学、公共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非营利组织管理、社区管理、电子政务、办公室自动化、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就业方向:能在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从事公共事业管理及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和文秘工作。
“税收筹划”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充分了解国家相关的纳税要求
只有充分了解国家相关的纳税要求,才能合理的去进行税务筹划,然后实现避税。
有相关的纳税意识
要知道自己是有纳税要求的,而且纳税是一种义务,不可以逃避。这样的话,税务筹划工作才会不违法。
要了解自己的现状
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样的方法来进行筹划,这样的话避税的效果才会满足自己的发展,才会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入驻税收优惠园区,享受优惠政策
增值税:财政扶持地方留存有最高50%-70%的税收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所得税:财政扶持地方留存有最高50%-70%的税收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个人独资:核定征收,综合税率保持在3.6%-5.15%之间
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非常优厚,税负过重的企业可以把一部分业务税收转到园区,来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就找上海剑岳,效果明显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