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税务风险防范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1:30:46

建筑企业本身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大。

它在整个行业中居于核心地位,上游有各类建材生产销售、设计服务、鉴证服务等行业,下游有房地产、劳务派遣等行业。

基于此特点,使得通过“一张票”控制整个过程的增值税管理变得异常复杂,增值税以票管税、凭票抵税给建筑业征收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下面,分别从收入与销项税额、成本与进项税额、计税方法选择三方面对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风险分析如下:收入与销项税额方面1.收入确认风险。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的确认有所不同,为此需关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列至第6列填报与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的增减变化与增值税的申报,分析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发票管理风险。

基于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不同的应税行业适用不同的税率,建筑合同的甲方为增大自身的进项税额,有时会要求建筑单位将设备、材料与工程服务分别开票,从而达到多抵进项税额的目的。

为此需关注企业的各类合同,收入明细账、往来账款及营改增前后收入明细结构的纵向变化,或者通过第三方信息、纳税走访、税企座谈倾听纳税人心声等,发现此类问题的蛛丝马迹。

挂靠风险。

由于2015年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由此导致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势必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需要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业务流程、营销策略、内控机制、合同内容、结算管理、项目经理个人账户、往来账项及资金流的变化情况,以便关注挂靠项目对收入的确认和税收的影响。

成本与进项税额方面4.简易计税未分别核算的风险。

虽然增值税政策要求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应分别核算,但无法保证个别建安企业利用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认证后,作为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

该税收风险需要对简易计税备案的企业做重点关注,通过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的逻辑性判断是否存在多抵进项税额的风险。

接受虚开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由于商品混凝土有运输半径的要求,钢材、水泥超过一定的运输距离成本支出不经济,建筑业质量规范对商品混凝土、水泥、钢材、防水材料、胶凝剂等影响工程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建材有进场检验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舍近求远的顶额票、出票方不集中、无进场检验资料或与经营逻辑不符的都具有一定税收管理风险。

必要时运用计算编程的优势或电子查询受票企业接受顶额票、走逃户发票信息,从资金流、运输流、货物流的逻辑性核查,判断业务的真实性,此种情况在挂靠经营通过挂个人往来结算成本费用的情况下税收风险更大。

而利用行业质量安全强制性检查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可以防范一定的税收风险。

取得虚开、代开的普通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的风险。

这主要表现为从个体工商户承租生产设备取得专用发票,较营改增之前大幅增加,既可多抵进项税额还可加大成本列支。

水泥作为重要建材年末应无余额,一般出厂超过3个月使用前应由规定部门检测其性能,如不满足使用要求其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建材砂石可适用简易征收,大多用于隐蔽工程,税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造成数量核实困难,此时应学会《工程量清单》原理,关注其购进数量与生产用量的逻辑性。

成本确认风险。

由于建筑项目具有开发周期长的特点,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年末余额较大,给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合理确认成本,应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

此种情况下,还有必要结合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对建筑企业的成本构成、存货余额进行结构性纵向分析,查核企业营改增前后成本变化可能带来的税收风险。

计税方法选择方面8.方法的选择对上下游企业的风险。

计税方法的选择不得破坏增值税以票控税的链条。

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选择简易办法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全额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如取得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可按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一般计税方法下同时选择差额征税的风险。

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对于未取得专用发票的分包项目,同时选择差额征税,从而造成少缴增值税。

对此应及时关注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行第12列填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同时在附表三第2行填报“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时,为重大增值税风险。

同时关注附表四税额抵减的连续性、准确性。

关联交易风险。

正是因为有了差额征税政策和增值税税率差的存在,建筑企业以增加工程项目的中标率为由成立关联企业从而减少税收,表现在同一投资人同时存在多个建筑企业,上游增加建材购销、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下游增加房地产、建筑劳务等企业。

如何分辨此类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将给税收管理带来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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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干将谈虚开企业一般具有哪些风险特征及打击手段

虚开企业信息具有一定风险特征:

税务机关查办虚开案件的经验表明,虚开违法企业具有一定的涉税信息风险特征,通过对其整理、分析,进而构建防范和打击的数据指标和模型,有助于为防范和打击虚开违法创造条件。

纳税人登记信息的风险特征

一址多企,证实不符。一般为多家企业集中租赁某写字楼或某住宅小区同一房屋内,并且注册成立后不久即搬离。

企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大多为外省人员。不法分子利用企业注册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无需法定代表人现场身份信息核实的情况,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注册企业。

多家企业聘请同一人担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者由同一中介公司代理企业记账和领购发票。

开票及抵扣信息的风险特征

共用网络,集中开票。虚开团伙从事虚开业务时另有窝点,往往是将多家企业的开票设备聚集在一起,共用一个网络(手机热点)进行多人在线集中开票。

开票时间短,开票量大。虚开企业往往在注册成立当月或次月即大量领票虚开,月开票金额均是按其领票数量顶额开具。一般其开票金额及领票量逐月增加,部分企业开票金额会出现陡增现象。此外,虚开行为涉及商品特征,进项发票多集中在易发生“票货分离”的终端消费品行业,如建材五金、水泥、煤炭、黄金等。

纳税申报数据的风险特征

违法虚开企业为了达到领购发票目的,也会进行纳税申报,但一般税负率极低,实际缴纳税款极少。此外,违法企业常会采取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上“做手脚”的方式,达到无需进项抵扣,既能开出销项发票,又不申报纳税的目的。如开票后待受票方完成抵扣后,将发票作废,申报表反映为零申报。

建立疑点购销全链条核查机制:

骗税等违法活动的违法特点和动向,结合稽查部门的办案实践,笔者认为,通过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的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和疑点业务快反制度,实现发票违法的“精准识别”“快速打击”,可有效遏制虚开违法活动的发生。

加强涉票信息监控

针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的不足,尽快完善相关功能。其一,加强对发票清单信息管理。对纳税人发票清单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商品名称等予以监控,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清单行次进行限制,明确不得小于发票票面行次,以便税务机关准确采集发票票面信息。其二,加强对跨区域违规开票行为监控。加强纳税人在线开具发票MAC地址(网络设备物理地址)和上传开票数据IP地址信息采集,并对“IP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或“同一IP地址传输多户纳税人开票数据”特征的纳税人实施监控,以尽早识别虚开违法行为,实现精准打击。

此外,在规范财务软件技术标准、实现发票原始凭证电子化基础上,税务机关应依托完整统一的发票信息库和办税平台,建立电子发票信息自动推送制度。根据受票单位(企业)需求,实现发票信息清分、比对和自动推送,便于受票单位(企业)接收真实发票信息,防范虚开犯罪。

建立疑点业务核查快反机制

构建企业购销业务全链条分析反应机制。在一定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企业购销信息全链条扫描制度,针对上月进销项金额明显不匹配企业,每月首日的零点实行购销业务全链条信息扫描,对流向出口企业的疑点企业进项税额暂缓其退税业务办理,待全链条核实后再确定是否退税。

与海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及协查机制。由于目前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未将海关完税凭证的文字信息纳入采集范围,因此税务机关对于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无法实时进行进销项比对,也不能自动提取报关地和销售地的字段信息,对虚开违法行为识别和分析造成不便。为此,税务机关应与海关对口部门建立数据交流和协查机制,以便在发现虚开疑点时,及时取得协查回函证据。

完善发票管理及报销制度

目前,有关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多项法规中,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利于发票的统一、规范管理。因此,应完善发票管理制度,整合相关发票法规和文件,根据发票管理现时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发票管理法规,并同时在法规中明确,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的可填写质检编码)或身份证号,以方便税务机关归集、分析发票信息,强化发票风险管控。

应在会计制度及财务核算规定中配套建立发票报销前的查询比对制度。建议财政部出台政策,在会计核算制度中明确,到达一定限额的发票(如5000元以上)在财务处理时必须先行核验发票真伪、业务真伪后再予入账。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故意获得假发票入账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并追责。

此外,针对“黄金票”虚开违法多发的情况,应完善黄金回收管理制度。建议由有关部门牵头,联合黄金销售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调研,完善黄金回收政策规定。尤其是明确标准黄金和二手黄金首饰收购的区别,尽快堵塞由于黄金冶炼厂不规范收购黄金,导致“黄金票”虚开骗税违法多发的管理漏洞。

运输业税务筹划

要避免陷入政策误区

        

        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收入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收入作为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形成纳税风险。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此外,虽然企业有兼营运输业务的项目,但与货物购买方仅签订一份包括运输收入的产品销售合同,却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人为地将货物销售额扣除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也会形成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为混合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二、多角度考虑运输业务的税收筹划

        

        首先,从整体收益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独立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生产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而生产公司则可抵扣运费7%的增值税,企业节税为7%-3%=4%。

        若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的物耗则作增值税扣除。假设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在M<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若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小于23.53%,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但成立运输公司会有各种费用发生,如开办费、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等,所以,就生产企业来讲,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保证运输公司的基本费用开支。

        例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大米。2002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2002年销售大米实现收入5 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本单位产品时实现运输收入500万元。会计主管为节省税金支出,将运输业务视为兼营业务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已知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会计计算本年度应纳流转税为:

        5 000×13%-455+500×3%=210(万元)。

        根据以上的分析,该企业对应纳税金的计算方法不正确,正确的应纳税金计算方法为:

        (5 000+500÷1.13)×13%-455=252.5(万元)。

        从节税考虑,该企业应成立运输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为:5 000×13%-(455-30+500×7%)=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

        以上方案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在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原因就是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176万元,所占销售额的比例远远小于23.53%。

        

        三、从支付运费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一般有企业直接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进行操作。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另一方面,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例如,某生产水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每吨280元卖给购货方,其中包含运输费用35元。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企业没有自有车辆,请运输公司运输产品,每吨运费为35元。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100 000×280×17%-(1 800 000+100 000×35×7%)=

        271.5(万元)。

        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金支出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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