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企业税务登记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8 19:41:21

异地经营的税务规定1、对于在异地设点经营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做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在当地纳税。

对于在异地设点没有经营的,比如只是建了一个仓库存放不进行加工、销售的,或者是公司设立的一个办事处,则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不必进行工商注册、无纳税义务。

如果没有设点,但在临时异地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从税务规则角度分析,需要判断企业在异地的人员、资产等,是否属于异地独立的纳税人。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1、是否常驻;2、是否从事生产经营;【不构成常驻】实质上只是企业直接将生意做到了异地,但经营的主体仍是企业本身。

所以相关异地人员、资产,不构成常驻。

【构成常驻】企业在异地租赁有办公场所、并雇佣当地人员或者派人常驻当地,则符合形成“机构”的条件。

则企业在异地的人员构成了常驻。

下面就要看,在税务上是否构成独立纳税人,是否在经营地纳税。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判定的原则是:1、进行了工商登记;2、未进行工商登记,但从事了生产经营。

以上两条满足任意一条,就符合了当地独立纳税人的标准,应该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

即该机构需要在当地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上按分支机构处理,其它税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1、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跨区税源登记是什么意思?

作为会计是有很多的东西需要学习的,这个也是一个活到老学到老的职业,因此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个很多财务都不知道的名词解释:跨区税源登记是什么意思?希望能帮助大家,具体的解析请看下文详细介绍!跨区税源登记是什么意思? 跨区税源登记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之外发生取得房屋、土地财产产权的应税行为,或取得房屋租赁收入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为确认其纳税身份而到房屋、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登记的业务活动. 跨区税源登记是指一个企业需要到外县市经营业务,为了省去每次都需要开具"外管证"的麻烦,上一级税务部门给办理的,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市申报纳税的手续.申请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跨区税源登记事宜.

税务登记证是什么意思 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 证件登记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公司跨区变更地址税务怎么变更

法律主观:首先,你得到工商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一、因跨区变更了经营地址,你得先到工商局去索取允许企业档案迁入的函。 二、档案取得后,应第一时间将档案移交工商局,并领取相关变更登记表格办理正常的变更手续。

法律客观:《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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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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