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怎样理解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给您举例理解下:例如境内某企业2008年,从美国取得投资收益60万元,境外所得税率40%,已经在境外缴纳4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限额(60+40)*25%=25万元,超出部分为40-25=15万元;如果2009年依旧从美国取得投资收益80万元,但美国的所得税率下降为20%,已经在美国交纳了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则抵免限额为(80+20)*25%=25万元,已经缴纳的2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25万元,此时利用上年超过抵免限额的15万元抵补5万元,也是不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的,余下的10万元的抵免限额,可以继续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使用,还能结转4年。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一)减免和抵免税额1.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提示1】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提示2】所谓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什么是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是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也是居住国(即国籍国)政府从维护本国的税收权益出发,对本国居民已向非居住国(即非国籍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允许在国内进行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的,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其中,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