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完善税收制度。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
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
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地税征管体制。
(2)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
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
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
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实践中如何 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所要面临的主要工作有哪些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即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宋兰强调,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重点是做好五方面工作。首先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重点,切实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切实增强税收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的透明度和确定性,扎实做好纳税风险提示工作,着力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做好纳税人维权工作,重视做好税收法律救济工作,积极促进涉税中介服务发展。
此外,以数据信息的采集和应用为重点,切实加强税收风险分析监控。深入开展税收收入分析与预测、税收政策效应分析、税收经济分析。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运用柔性手段,帮助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规范纳税评估程序,改进纳税评估方法,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监督制约。
宋兰表示,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文明稽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增强税务稽查威慑力,维护税法严肃性,营造公平正义的税收环境。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创新执法督察手段,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严格实行行政问责。
宋兰指出,要加强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设。立足解决制约税收征管实践的难点问题,增强前瞻性,抓紧做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平衡配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既适应加强征管、保障收入的需要,又满足规范权力、优化服务的要求。探索建立包含税法遵从度、纳税人满意度、税收流失率、征纳成本等在内的税收征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努力做到能量化可操作,客观评价税收征管工作成效和纳税人税法遵从程度。
宋兰还特别强调,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诚信服务、科学效能、监督制约的基本原则,实现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标。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治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坚持为民便民,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