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持股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6 08:19:58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不断对外融资, 而有限合伙在基金中常用地形式,股份可以分红,也可以出售,股东签订组建公司合同,以下分享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1 股东承担下列风险:

投资失败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得不到收益的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将得不到投资带来的回报。

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还将承担债务风险,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公司股东的税务风险!

自然人通过合伙(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差别化征税的优惠。

自然人通过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或者增资,不能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

但是,该规定仅限于个人投资者,并不包括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因此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转让股票所得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按照“经营所得”依法计算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同一自然人通过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多个有限公司时,多个利息、股息或者股权转让所得不能计入综合所得,不能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

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非计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所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法人合伙人不能如有限公司股东一样,作为税后收益,免征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法人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营利、在所得税前扣除。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2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

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防范: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防范:股权受让方可采取如下风险防范对策:一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二是,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

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三是,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四是,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一: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点二: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风险点三: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

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

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防范:应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防范:应行使好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奖惩机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防范:应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采用“金股”制度(赋予某一方在僵局时的决定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风险分类制度(参照分级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权承担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担风险收益)。

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

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

(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间系连带责任,故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倾向于把所有的股东都作为被告,故即使国有企业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公司解散后,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

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

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防范:

(1)建议在境外投资时尽全力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列出风险;

(2)与当地知名企业设立合资公司,虽然会损失部分利润,但可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规避风险;

(3)借助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力量;

(4)聘用当地的专业中介机构;

(5)与中资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6)对派驻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和定期轮岗制。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3 一、公司入股有什么风险

(一)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二)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

(三)承担法律风险:违法经营等。

(四)内部风险:内斗、信任危机等。

公司入股需要注意什么

(一)注意注明占公司股份的多少,份额要清晰;

(二)要注意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要尽可能查清楚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对外负债情况等等;

(四)要注意公司当前的经营情况,是否经营不善存在诉讼等等;

(五)要清楚股东利润的分配方式。

(六)清楚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避免日后的纠纷。

公司入股的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合伙投资企业涉及哪些税费要进行申报

合伙投资企业涉及哪些税费要进行申报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1、合伙企业增值税根据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2、合伙企业所得税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合伙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企业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如何缴纳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3、应纳税额、纳税申报和纳税地点的规定根据"91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91号文"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结论: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其合伙人根据其性质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由合伙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属于"代为申报",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另一合伙企业(既非法人合伙人亦非自然人合伙人)的情形,税收法规并未明确如何缴纳所得税,但根据合伙企业"透明实体"的"穿透"税务处理原则,从法理和实操处理分析应层层穿透至最上层的合伙企业,根据最上层合伙人的性质(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最上层合伙企业代投资人申报缴纳).今天关于合伙投资企业涉及哪些税费要进行申报的解读就到这里啦,合伙企业在专业服务行业、股权投资行业、基金行业广泛存在,如果大家想要系统的学习或者了解合伙企业的财税处理,请登录我们的网站选择合伙企业税务实操课程学习.我们助力大家更好应对合伙企业的财税处理实务!。

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的特点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

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关于营业税

(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1993年出台的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因此,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效时,只有金融机构需要交纳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

2008年修改后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目前合伙企业限售股转让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实践中,由于营业税为地方税种,由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地方分配,为了鼓励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会将部分乃至全部营业税返还。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合伙企业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

(1)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合伙企业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自然人缴纳5%~35%或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

(2)上市公司分红时,所得税税负为20%。

实践中,为鼓励支持创投基金发展,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营业税减免的规定。同时,合伙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负。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税总局不认可地方政府出台的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合伙人20%所得税的政策,未来可能要求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累进税进行规范,因此地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面临规范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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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居民公司持股,特别是有税务亏损的公司以便利用相对低的税率和累计亏损。还可以利用居民企业之间股息分派免税的规定。2、可以通过境外那些有优惠税收协定的地方的居民(个人或公司)持股,这样可以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