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
浙江宁波大红鹰学院
屈中标
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的税务筹划 1援 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贸易方式。企业发生国外 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可采取以下三种贸易方式,出口退税分 别按免、抵、退税办法和免税办法处理:一是自营进口。将国外 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及关税, 加工复出口后再申请退还增值税或消费税。二是进料加工。我 国对进料加工实行退税而非免税政策,即进口原料、零部件时 减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在加工复出口时则享受退税待遇。出 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先持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税 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签章,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登记并将复印 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印章的外经 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加工的货物 出口后,可申请办理加工及生产环节已缴纳增值税的出口退 税。三是来料加工。在来料加工方式下,来料进口及成品生产 环节均予以免税,不实行退税。 2援 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的税务筹划。 (1)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其退税率相等时,无论国 外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国产料件多少、利润率高低,都应 该选择进料加工方式。因为在进料加工方式下,货物出口后可 以办理全部进项税额的出口退税;而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虽然 免征增值税,但进项税额不予办理出口退税,从而增加了出口 货物的销售成本。 (2)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大于其退税率时,可分为几 种情况:当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较少、利 润率较高时,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免征 增值税,而在进料加工方式下,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但由于 退税率可能低于征税率,其增值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销售 成本,这就使进料加工方式业务成本较大。当国外料件加工复 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较多、利润率较低时,应选择进料加 工方式。进料加工方式下可办理出口退税,虽然因退税率低于 征税率而增加了出口货物的成本,但与来料加工方式相比,随 着耗用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多,其成本会逐渐抵消,甚至小于后 者的业务成本。若仅从此角度出发,出口企业应选择进料加工 方式。但若从资金运作角度看,进料加工方式占用的资金多, 来料加工方式占用的资金少或不占用资金(外商预付定金的 情况下),而且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办理退税时,因出口货物退 税率低于征税率而产生的增值税差额计入出口货物销售成 本,势必增大成本、减少利润,可少缴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总之,不同贸易方式或者不同计退税方式对企业的成本 和收益以及现金流量的影响是不同的。出口企业是采用来料 加工还是进料加工方式,要考虑不同的贸易方式下货物所有 权和货物定价权问题。在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 权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出口企业 也没有成品的定价权;而在进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加工成品 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属于承接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因 此,也可以通过提高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售价来增大 出口盈利,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退税的数额。 二、货物出口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目前,我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委托 代理出口和买断出口三种方式。自营出口由出口企业自己办 理出口业务,出口商品定价和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一切国内外 费用以及佣金支出、索赔、理赔等均由出口企业决定和负担, 出口企业直接办理退税,并享有出口退税收入;代理出口是指 货物出口企业委托代理企业办理货物出口;买断出口是指生 产企业把货物卖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办理货物出口和出 口退税。 当前,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采取先征后退方式, 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 税政策。自营(或委托)出口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采取不同的 退税方式,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当征税率等于退税 率时,自营(或委托)出口与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企业的增 值税税负相同。当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时, 自营(或委托)出口 与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存在差异。 首先,如果生产企业当期投入料件全部来自国内,当产品 出口价格大于外贸企业的收购价格时,企业通过关联外贸企 业出口产品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并且,在产品出口价格确 定的情况下,利用外贸出口可为生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 更广阔的空间,因为生产企业在将产品销售给关联外贸企业 时,可以通过压低销售价格进行税务筹划,从而获得更多的利 益。现举例说明。 例1:某中外合资企业A 采购国内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全 部用于出口,3 月自营出口产品价款为1 053 万元,本月可抵 扣进项税额为100 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出口退税率 为13%,无上期留抵税金。 若A 企业采取自营出口方式,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则 A 企业本月实际增值税税负为-57.88 万元〔1 053伊(17%- 13%)-100〕,即A 企业实际可从税务部门得到税收补贴57.88 万元。若A 企业通过关联外贸企业B 出口,A 企业把产品以 阴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 阴窑24窑 援 上旬 同样的价格(A 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 1 053 万元,不含税价为900 万元)销售给B 企业,B 企业再以 1 053 万元的价格出口,则 A、B 两企业本月实际增值税税负 为-64 万元〔900伊(17%-13%)-100〕,即A、B 两企业实际可从 税务部门得到税收补贴64 万元。若A 企业将产品以更低价 格819 万元(此时不含税价为700 万元)销售给B 企业,B 企 业再以1 053 万元的价格出口,则 A、B 两企业本月实际增值 税税负为-72 万元〔700伊(17%-13%)-100〕,即A、B 两企业可 从税务部门得到税收补贴72 万元。 例2:平高公司本月出口商品销售额为8 000 万元,产品 成本为3 200 万元,进项税额为544 万元,假定不考虑工资费 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平 高公司可采取不同方式办理出口及退税:淤所属的生产出口 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平高公司采取自营出口方 式,出口退税执行免、抵、退税政策。于A 公司是平高公司下属 的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集团所有商品均委托A 公司出 口,平高公司出口退税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盂以8 000 万元 的价格将出口商品卖给A 公司,由A 公司报关出口并办理退 税,A 公司采取先征后退方式办理退税。分析平高公司采用哪 种方式出口商品最有利。 采用第一种即自营出口方式,平高公司应纳增值税-224 万元〔8 000伊(17%-13%)-3 200伊17%〕,即应退税 224 万元。 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应纳税额。 采用第二种即委托出口方式,平高公司应纳增值税的计 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采取第三种即买断方式,平高公司将出口商品卖给A 公 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 816 万元(8 000伊17%-3 200伊17%),A 公司申请退税1 040 万元 (8 000伊13%)。平高公司实际可获得的退税额为A 公司的退 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 224 万元(1 040-816)。从计算 结果来看,第三种方式的退税额与前两种方式的相同,但是在 第三种方式下,平高公司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按应纳增 值税的7%和3%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这一部分并不 退,实际增加了平高公司的税负。 采取第四种即买断方式,同时利用转让定价。平高公司应 纳增值税476 万元(6 000伊17%-3 200伊17%),A 公司申请退 税1 040 万元(8 000伊13%),平高公司实际可获得的退税额为 A 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564 万元(1 040- 476)。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见,集团公司如果设有独立核算的进 出口公司,则可以采用转让定价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出口 方式时可采用买断出口;如果不能利用转让定价,企业应改买 断出口为委托出口,即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再销售给进出 口公司,而是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这样,可以将出口货 物所含的进项税额抵消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减少整个集团 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而不用等着国家的退税,从而可以减 少企业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由于对出口货 物不征增值税,出口企业就不必负担随之而缴纳的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从而减轻了企业税负。 其次,在进料加工方式下,生产企业在选择出口方式时, 必须权衡来自国外的进口料件价格、生产企业将产品出售给 关联外贸企业的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离岸价(折合为人民 币)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最有利的出口方式。同时,生产 企业选择自营(或委托)出口方式时,可通过调整国内料件与 进口料件投入比例进行税务筹划,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当国外进口材料价格与A 企业把出口产品销售给关联 外贸企业的不含税价格的合计数小于本期出口产品总售价 时,A 企业通过关联外贸企业 B 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 负,同时A 企业可利用销售价格进行税务筹划,从而获取更 多的利益。当国外进口材料价格与A 企业把出口产品销售给 关联外贸企业的不含税价格的合计数大于本期出口产品总售 价时,A 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进一 步研究可发现,在当期投入料件价格为定量时,A 企业可通过 调整国内采购料件与国外进口料件的比例进行税务筹划,并 且国外进口料件所占比例越大,A 企业获得的利益就越多。现 举例说明。 例3:某外资企业A 本年度计划出口价值1 053 万元的 自产产品,产品无内销,当期投入国外进口料件的到岸价为 600 万元,国内采购料件不含税价为200 万元,增值税税率为 17%,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无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若A 企业通过关联外贸企业B 出口,假设A 企业以1 000 万元(不含税价)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 B 企业,B 企业再以 1 053 万元的价格出口,则 A、B 两企业应纳增值税 6 万元 〔1 000伊(17%-13%)-200伊17%〕。若A 企业自营(或委托)出 口,则A 企业应纳增值税-15.88 万元〔(1 053-600)伊(17%- 13%)-200伊17%〕。显然,A 企业通过自营(或委托)出口能减轻 增值税税负。 三、改变经营方式的税务筹划 例4:黄河公司为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甲产品 及经销乙产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该公司在国外有长期、稳 定的客户,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是100 万件。乙产品工艺比 较简单,黄河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A 工厂购进后销售给 B 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黄河公司认为办理出口手续很 烦琐,故通过外贸公司出口)。 以一个月的销量100 万件为单位,黄河公司业务的有关 情况为:淤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225 万元,其中材料成本为 200 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 工厂以250 万元的不含税价将乙产品销售给黄河公司,其 当月利润为25 万元,进项税额为34 万元(200伊17%),销项税 额为42.5 万元(250伊17%),应缴增值税 8.5 万元(42.5原34)。 于黄河公司以250 万元的不含税价购进,以275 万元的不含 税价售出,其当月利润为25 万元,进项税额为 42.5 万元 (250伊17%),销项税额为46.75 万元(275伊17%),应缴增值税 4.25 万元(46.75-42.5)。盂B 外贸公司以275 万元的不含税价 (含税价321.75 万元)购进,因黄河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 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B 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购进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阴 援 上旬窑25窑阴 成本为321.75 万元,出口售价为325 万元,利润为3.25 万元, 不缴税,不退税。榆乙产品的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黄河 公司可选择以下方案进行税务筹划: 方案1:改变黄河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变成黄河公司 为B 外贸公司向A 工厂代购乙产品,而黄河公司为B 外贸公 司代购货物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A 工厂属 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B 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 款书,B 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 为:淤A 工厂以250 万元(不含税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 乙产品销售给B 外贸公司,同时向B 外贸公司提供税收缴款 书,A 工厂进项税额为34 万元,销项税额为42.5 万元,应缴 增值税8.5 万元。于黄河公司向B 外贸公司收取71.75 万元 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营业税3.59 万元(71.75伊5%),利润 为68.16 万元。盂B 外贸公司以250 万元(不含税价)购入乙 产品,同时支付黄河公司71.75 万元的代理费,乙产品出口售 价325 万元,利润3.25 万元,同时购货时应支付42.7 万元的 进项税额,货物出口后能取得42.7 万元的出口退税,因此增 值税税负为0。 按此方案,A 工厂和B 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 黄河公司利润增至68.16 万元,少缴4.25 万元的增值税。 方案2:变黄河公司为A 工厂的供货商,由黄河公司购 入生产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 给A 工厂,再由A 工厂生产出成品后销售给B 外贸公司,同 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B 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 为:淤黄河公司以200 万元的不含税价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 271.75 万元(含税价317.95 万元)销售给 A 工 厂,其当月进项税额为34 万元,销项税额为46.198 万元,应 缴增值税12.198 万元,利润为71.75 万元。于A 工厂以271.75 万元(含税价317.95 万元)购进,以321.75 万元(含税价376.45 万元)的价格将乙产品销售给B 外贸公司,其利润为25 万 元,进项税额为46.198 万元,销项税额为54.698 万元,应缴增 值税8.50 万元,增值税税负及利润额未改变。盂B 外贸公司以 321.75 万元(含税价376.45 万元)购进,出口售价325 万元,利 润3.25 万元未变,购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54.698 万元在货物 出口后可全额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未发生变化。 按此方案,A 工厂和B 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 黄河公司利润增至71.75 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加7.948 万元 (12.198-4.25)。 方案3:黄河公司以A 工厂应得利润25 万元/月的额度 整体租赁A 工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自购材料 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在此种方式 下,黄河公司出口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由于购 进200 万元的材料负担34 万元的进项税额,该产品以325 万 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34 万元。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成 本为250 万元(225+25),销售价格为325 万元,利润为75 万 元。茵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辽宁辽东学院 伊 虹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 —租赁》(CAS 21)规定:在租 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 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 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 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 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 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 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 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融资租入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规定上存在差异,造成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初始确认时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导致后续期在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纳税调整的计算 比较复杂,笔者结合实例进行分析。 例:2007 年12 月1 日,甲运输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 一份融资租赁20 辆货车的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 日为2008 年1 月1 日;租赁期为3 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240 万元;租赁期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批货车的选择 权,购买价为30 万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100 万元。该批货车于2007 年12 月31 日运抵甲公司,当日投入 运营;甲公司决定租赁期满时,购买该批货车;甲公司采用年 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于每年年末一次确认融资费用 并计提折旧;租赁开始日该批货车的公允价值为600 万元;租 赁内含报酬率为10%。假设未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 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 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但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
生产企业出口的退税原理税收筹划论文生产企业出口的退税原理税收筹划论文
摘要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及操作方法较为复杂和抽象,很多财税人员误读其政策实质。该文对免抵退税的基本原理进行了深入剖析及详尽阐述,并指出了税收筹划关键因素是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大小。本文以案例形式,例举了生产企业间接出口方式及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两种税收筹划方法,强调了生产企业在不同贸易背景下对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
关键词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外贸企业
我国现行出口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操作方法上有两种:一是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办法;二是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免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是指免征货物或劳务出口环节销项税,退还采购环节的进项税,并以该退还的进项税先行抵顶内销货物或劳务的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免退税,由于不存在内销行为,所以仅须在免征出口环节销项税的同时,退还采购环节进项税,不存在应退税额抵税的问题。因此,本文重点分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原理及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原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原理,可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税务处理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会计处理依据是财政部2016年12月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一)未完全实现零税率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若完全实现零税率,采购环节应退的进项税额,计算基础应为不含税的采购成本,退税率应为征税率。实际上,由于生产企业外销货物与内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难以分开核算,采购价格不一,计算出口退税时不可能调取每批出口货物消耗的采购成本据以计算应退税额。因此,出口退税的计算基础统一采用了出口货物离岸价,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减除免税购入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接近零税率,取决于两个幅度:一是减除了免税购入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离岸价高出出口货物对应采购成本的幅度;二是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幅度。两个幅度越小,越有利于接近零税率。免抵退方法下,应退税额低于出口货物消耗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由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存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未完全实现零税率。
(二)应退税额仅反映资金流入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所退税额取决于两个金额的比较:一是应纳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当期应纳税额实际上是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与外销货物应退税额的差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内销+外销]-(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按免抵退税基本原理,调整上述公式各要素顺序可得式(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内销))-[当期进项税额(外销)-(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而免抵退税额计算方法为: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年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由式(1)及式(2)不难得出结论,生产企业当期外销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存在两种方法:一是直接法,即直接用减除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作为计算基础乘以出口货物退税率;二是间接法,即以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减除不能退税的部分。但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并不相同,原因是当期外销货物对应的不含税采购成本与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错位。尽管如此,该方法并不影响退税操作。如前所述,将减除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作为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无论退税方法如何操作,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不能抵顶不能退税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二是实际退税的部分;三是未转出未退税,直接抵顶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的`部分。即除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只是退税表现为资金的回流,而抵税直接在内销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三)会税处理的统一具体操作中,税务处理须计算
当期应退回的资金,会计处理反映账务平衡。本文以案例形式分析两种处理的具体操作及统一性。(1)税务处理。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说明外销货物应退税额已全部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抵税后仍须交税。若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当期实际所退税额取决于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的比较,选择小者作为退税的金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金额为留抵税额,二者的差额为免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金额为免抵退税额,二者的差额为期末留抵税额。留底税额留待下期继续抵扣,免抵税额是当期不予退税的部分。该部分免抵税额的出现是由于当期外销货物消耗了前期购入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的采购金额较小所致。如前所述,从长期看,外销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减去转入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所以,免抵税额虽然当期未退税,但反映在其他期间的留抵税额中。案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分别为17%及13%,2017年2月留抵税额6万元。2017年3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50万元。该生产企业3月所退税额须计算两个金额进行比较。
一是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17-[34-(200-50)×(17%-13%)]-6=-17万元,即当期留抵税额17万元。其中,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200-50)×(17%-13%)=6万元;二是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方法:(200-50)×13%=19.5(万元)。3月份应退税额为17万元,退税的17万元不再作为留抵税额,本期留抵税额为零。(2)会计处理。该项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分录应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17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5万元。另外,购入原材料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货物内销时贷记销项税额17万元;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万元。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尚有2月份留底税额6万元,根据以上账务处理,该生产企业3月份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所有三级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为42.5(2.5+34+6)万元,贷方余额合计为42.5(19.5+17+6)万元,本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合计与借方余额合计之差为零,无留抵税额。由此,体现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协调一致。假设生产企业3月份外购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3月份应纳税额:17-[51-(200-50)×(17%-13%)]-6=-34万元,免抵退税额仍为19.5(万元)。3月份应退税额19.5万元,本期留抵税额为14.5万元。
会计处理上,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分录应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19.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5万元。购入原材料时借记进项税额51万元。其他分录不变。该生产企业3月份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所有三级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为57(51+6)万元,贷方余额合计为42.5(19.5+17+6)万元,本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差额在借方,金额为14.5,作为本期留抵税额在4月份继续抵扣。
生产企业免税抵押税收筹划分析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退税金额直接表现为资金的收回,从当期留抵税额中减去,未退税的部分在下期继续留抵。但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误以为收到出口退税款才获得了真正的利益,盲目追求退税资金,进行了豪无意义的退税筹划。其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减少当期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即减少进项税额转出额。影响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要素有:一是征退税率之差;二是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之差。两个要素越小,退抵税的效果越好。针对两个影响因素,税收筹划方法如下。
(一)生产企业间接出口方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存在自营出口及委托出口两种方式。本文的直接出口等同于自营出口,但间接出口不同于委托出口。委托出口中,作为代理方的外贸企业须与作为委托方的生产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生产企业的名义,依据出口货物免抵退方法办理出口退税。而本文的间接出口,是由外贸企业买断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外贸企业的免税退方法办理出口退税。
(1)适用条件。免抵退方法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为减除了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免退税方法下,外贸企业退税额及不得退税额的计算基础是购进货物的不含税成本。由于两类企业的计算基础不同,在征退税率不一致情况下,生产企业可设立一家外贸企业,将自己直接出口改为通过外贸企业间接出口方式进行税收规避。但这种方法的适用条件,是外销货物所耗用原材料不存在免税购入情况,或虽有免税购入情况,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免税购入原材料价格之差须大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内部交易价格。
(2)具体计算及成因分析。沿用前述案例的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3月份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6万元。若该生产企业设立一家独立的外贸法人企业,将产品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再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口,其他条件不变。因前述案例免税进口料件的组价为50万元,所以转内销须补缴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50万元,生产企业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8.5(50*17%)万元,但该进项税额可以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表1所示,生产企业3月份销项税额为44.2(17+160*17%)万元,进项税额为42.5(34+8.5)万元,应纳税额为-4.3(44.2-42.5-6)万元。外贸企业承担进项税额为27.2(160*17%)万元;应退税额为20.8(160*13%)万元,不退税额为6.4(27.2-20.8)万元。所以,生产企业及外贸企业的综合税负为-25.1(-20.8-4.3)万元,生产企业间接出口相对于直接出口,从表面上看,退税额及留抵税额合计增加了8.1(-25.1+17)万元。其实该种情况并未达到节税效果。
1万元税额有两个成因:一是由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不同。生产企业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扣减免税进口料件价格的余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而外贸企业是按购进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两种计算方法下,该部分差额为:(17%-13%)*(200-50-160)=-0.4万元。由于存在免税进口料件,间接出口比直接出口方式,其进项税额转出额增加了0.4万元。
二是由于进料加工转内销部分的进项税额退税。如前所述,生产企业间接出口,补缴进口环节免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该部分进项税额的退税额反映在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金额中。该项业务中,因补缴进项税额而多退税额8.5万元,与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出额0.4万元,两因素合计影响金额8.1(8.5-0.4)万元。由于8.5万元退税额与补缴的进项税额相抵,与直接出口方式相比,实质上是增加了0.4万元的成本。因此,采用进料加工转内销方式间接出口货物,若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内部交易价格高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达不到节税效果,反而增加成本。若该案例采用一般贸易进口或国内购入原材料,其他条件不变。产品直接出口方式下,由于不存在免税购入原材料,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200*(17%-13%)=8万元。若将直接出口改为间接出口,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160*(17%-13%)=6.4万元,进项税额转出额减少1.6(8-6.4)万元,达到节税效果。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
外贸企业可采用自营出口,一般贸易委托加工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方式出口货物。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中的免税进口料件改由另行设立的外贸公司负责购入,外贸公司再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购生产企业的最终产品复出口,则将生产企业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转化为外贸企业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1)适用条件。该种操作方法可适用于所有的进料加工贸易。外贸企业的进料加工存在作价加工及委托加工两种形式。财税[2012]39号文件出台后,原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款的政策已取消。根据该文件,作价加工须按内销征税,进口料件补税,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按一般贸易退税规则处理。因此,为便于操作,外贸企业应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基础,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的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并开具发票。(2)具体计算及成因分析。仍沿用上例,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免税料件,进口后以委托加工方式通过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向生产企业销售新增的国内其他材料不含税价格40万元,向生产企业支付加工费不含税价格7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基础为加工费及材料费两部分金额合计。外贸企业国内销售时销项税额6.8(40*17%)万元,回购时进项税额:(70+40)*17%=18.7万元,退(免)税额:(70+40)*13%=14.3万元,不予退税而计入成本的税额:(70+40)*(17%-13%)=4.4万元,应纳税额:6.8-(18.7-4.4)=-7.5万元。生产企业购入环节进项税额40.8(34+6.8)万元,销项税额35.7(18.7+17)万元,应纳税额-11.1(35.7-40.8-6)万元。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方式节税1.6万元。该部分差额是直接出口方式与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差额。
结论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只要增值税抵扣链条正常,无论应纳税额大小,与企业成本无关。但若出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情形,或销售环节免征销项税额,但相应进项税额不能完全退税的情形,则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增加企业成本。出口退税中,退税率一定的前提下,降低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计算基础,是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2012年5月25日。
[2]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2016年12月3日。
[3]杨雪:《浅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税收筹划》,《经济》2016年第10期。
[4]劳知渊:《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的研究与分析》,《中国商论》2016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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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增值税出口退税筹划的原理与方法税收筹划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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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海关税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是指在出口环节中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各项有关规定。其基本内容是:对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从而避免了国际间的双重征税,体现了公平税负,且增强了本国商品的竞争力,巩固和扩大国际销售市场,还可扩大出口,增加外汇。因此,退税制度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能否有效地快捷地进行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对每一家有出口业务的公司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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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主要是退消费税和增值税。企业可以通过充分筹划,用足出口退税的政策,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出口退税避税法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利用产品出口避免交纳增值税
按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为零税率,纳税人应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也就是说,出口货物不仅自身不计算销项税额,而且税务机关还要给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退回已交纳的生产该产品所消耗的原材料等流动资产的进项税额。
国内生产环节的增值税,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或委托外贸出口的产品,应按税法退还给生产企业。其中对于出口产品中扣除包装计税的产品,分别就出口产品及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属于农林牧水产品的,按照规定的税率退税;出口其他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综合退税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增值税的产品,除规定有退税率的产品以外,均以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应退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款=产品出口价×包装退税税率
利用产品出口避免交纳消费税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中生产企业直接组织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在报关出口时可不计算应缴的消费税;而通过外贸企业出门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交多少退多少。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的计算,应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利用产品出口压低产品销售价格,减少应纳所得税按照我国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具体核定办法就是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当月没有同类货物销售的,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
但产品如果出口,税务机关很难判定其销售价格是否偏低,一是因为产品出口其价格不仅受国内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还要受到国际市场上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二是因为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产品外销,在价格上往往放宽。这就为企业避税提供了契机。
利用产品出口中的银行结汇,减少销售收入,减少应纳所得税就是将进出口贸易中中外双方的有关费用互抵,中方为外方承担外方在中国境内的有关费用,而外方为中方承担中方在中国境外的有关费用,以此减少银行结汇数额,减少计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