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资质首次申请办理程序:
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建筑劳务资质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建筑劳务资质办理提交材料明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序列)(含电子文档);《申请表》要有技术负责人简历页(插在企业负责人后),职称在助理工程师以上
(二)附件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两人的任命决议;两人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固定办公场所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设备机具的购置发票、照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持证上岗人员名单;
专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
建筑劳务资质办理提交材料要求: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只要将材料准备齐全,办理建筑劳务资质其实并不难。建筑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建筑资质,建筑资质亦是建筑行业提升竞争力的王牌。
建筑资质增项有哪些流程和注意事项2018年建筑企业办理资质增项的流程:
实名制系统信息收集:
获取公司营业执照所在地区县建委的人员身份证信息收集实名证书;
申报职称人员信息:
从资质管理系统中填入职称人员的信息,并经区县建委检查完成存储。
完善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公司的基本信息;选择注册人员,技术职称,现场管理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上传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证书;上传《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申请资质前一年的公司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厂,设备,社保证明材料等;
填写建筑资质增项信息并上报:
填写建筑资质增项的申请表,选择相应的企业注册人员,职称,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社保证明材料等,并上报;
打印资质增项申请表格,将申请材料的综合资料和人员资料分开提交,并按照相关要求绑定;
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提交到城乡建委进行核验;
公示、打印资质证书。
建筑企业资质增项的注意事项:
超出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公司名义承包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通过招标与施工单位或企业协作,或采取贿赂等不公平手段取得投标书;
未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分包或转包合同项目;
违反国家强制性工程标准;
恶意拖延分包企业工程经费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
隐瞒或歪曲事实,延误报告项目质量和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妨碍事故调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需要持证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公众经营者不得取得证书;
未履行项目质量保证义务或者依法延迟履行保修义务的;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发生多起质量安全事故或两次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其他违法和违规行为。
建筑劳务资质办理流程法律分析:一、资质首次申请办理程序
1.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委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委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3.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4.公示完成后,没有问题的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委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委处施工科;
2.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3.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打印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